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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履职回避工作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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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监理过程中做好主动控制的思考

【摘要】一切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都是主动控制不到位的结果。作为监理工程师应树立正确的职业风险意识.从现场监理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出发,通过建设程序方面、资质审查方面、安全生产方面及质量管理方面的主动控制,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进而降低职业风险。

【关键词】工程监理;风险意识;主动控制;安全质量管理

对个人而言,无论什么工作,无论是否履行职责,职业风险始终不同程度地伴随着你走完职业生涯。在实施现场监理、处理具体问题过程中过分地强调保护自己,只能致使政府主管部门不高兴,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满意,现场的施工单位不认同,带来的是对监理的信任和监理价值的危机。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将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利益与职业风险一体化,把监理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把有效的主动控制与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总要求统一起来:把重点做好主动控制与全面履行监理职责统一起来。避免走入单纯规避风险的认识误区,切实做好各项监理的主动控制工作,达到既履行了监理职责,又降低了职业风险的目的。

1 树立正确的职业风险意识

监理的最大风险是安全和质量事故,所有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都是主动控制缺失的结果。在处理一切监理工作中,是采取消极的“规避责任、保护自己”的态度,还是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地运用“主动控制”的方法,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完成监理任务,把职业风险降到最低,思想认识上的不同,必然形成截然不同的结果。主动,指“不待外力推动而自觉行动”;控制,指“掌握,支配,使不越出一定的范围”。作为监理业务中的主动控制(事前控制、前瞻式控制),就是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有目标地在事件发生之前,主动地掌握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达到预想的结果。如:在可能发生事件以前,高度重视对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和资格的审查,避免无资质的单位违法施工和无资格人员违法上岗;审查专项施工方案,避免不科学、不规范的盲目施工:建筑材料进场进行检验和复试,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建筑实体;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避免工程质量隐患和返工造成损失;控制重大危险源,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一般说来,主动行为都发生在事件以前。如果能自觉地掌握未来可能发生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动因,通过监理的支配权力,就能使施工过程不越出一定的范围地按建设程序、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实现财产和生命安全的目标。

规避,即“想方设法躲开、回避”的意思,可以理解为事前想到退路、事后如何自保。“规避”与风险理论中的“回避”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规定了监理的责任,赋予了监理权力。履行责任、行使权力,是监理的神圣职责。在监理工作中从“规避”着想,面对重如泰山的责任,采取“躲开,回避”的态度,从法律约束层面上分析,是一种和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规范职业道德层面上要求,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极为可耻的行为。

如:平时不加强巡视检查,放任施工,容忍事后返工现象;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问题,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了事;事前不进行调查研究、加强控制,事中不采取措施、督促整改,事后扯皮推诿、不履行报告责任。相对于主动控制,采取规避的方法只能造成不可逆转的风险后果,那就是经济的损失和生命的代价。一旦事故发生了,除造成了现场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外,还给社会、企业、受害者、责任人及家庭所有成员带来精神上的、永久延续的、无可弥补的巨大伤痛。当事人等待的只有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落实和处罚,这时建设三方都已失去了主动控制的机会。事故发生的概率也许不大,但对于直接承受其后果的受害者或责任人却是百分之百的灾难。善良人悔恨的眼泪在血淋淋的现实面前是那么地苍白和无力。实际上,这种令受害亲人捶胸顿足、责任人痛心疾首、所有当事人不堪回首的情景,已经给我们敲响了一次又一次的警钟。严重的错误和沉痛的教训告诫我们:面对世间最为宝贵的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主动,一定要事前。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以来,极少见到专门报道建设工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自然事故的新闻或案例。过去历史的实践证明,建设工程中一切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都是(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中一方或多方)主动(事前)控制不到位的结果。全面、准确、及时地运用一切主动控制的方法和手段是防止安全和质量事故发生,降低监理职业风险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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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内控建设问题探讨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 新闻出版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内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弊端日益突显,已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满足不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深化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既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的要求,又满足新闻出版单位发展现状的需求。广告业务一直是新闻出版单位维持发展规模,扩大影响力提高经济收入水平的重要业务板块。广告收入是其事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本着内部控制体系设计的重要性原则,如何对广告业务流程中关键点的风险识别,以规避风险为导向,构建内部控制体系是新闻出版单位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本文在分析新闻出版行业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以CT杂志社为例,梳理CT杂志社广告业务流程,研究广告业务流程中关键环节的风险点,提出规避这些风险的内控目标,从而建立一套适用于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监督全覆盖的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内部控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71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2

新闻出版业事业属性的单位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职能是服务政府。资金来源和事业职能决定了这一类新闻出版单位以宣传政府政策、传达政治导向为使命。这类新闻出版单位虽然没有市场竞争压力,但为提高影响力扩大事业发展,保持政府喉舌地位等使命。发展广告宣传业务成为这一类新闻出版单位的重要经营目标。广告收入成为其重要经济来源,随着广告业务的逐渐开展,广告业务流程中潜在的法律隐患、经济责任等风险逐渐显露,给新闻出版单位的事业发展带来威胁。构建一套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从而改善新闻出版单位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监督全覆盖的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实现的需求愈发迫切。

一、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单位内部控制环境不健全,内控监督力度不够

新闻出版业事业单位很少设置独立的内控机构,内部控制的主要职能由财务部门承担,发挥不了应有监督职能。这使得第一,内部控制缺乏独立性,财务部在行使内部控制职能时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建议;第二方面财务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由于与被监督部门是平级关系,无法形成实质上的监督管理。缺乏实际执行力,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第三由于财务部对业务流程的了解是从其业务的经济表现形式出发,对工作业务流程实质并不了解,对业务流程的风险点把握不全,导致内部控制的目标无法实现,内部控制效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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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治理重塑社会责任竞争力

随着世界各国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逐渐增强,但大部分上市公司仍过分关注利润,而忽略了其在改善职工福利以及就业环境、提升职工素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照章纳税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应担负的责任,其结果是不仅股东利益难以维持,甚至公司也会在由此引发的不测风险前破产倒闭。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主观意识不强,治理机制不完善所致。改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状况,首先要树立社会责任是竞争力的意识,在此基础上,实施内、外部治理的创新,以文化与制度确保社会责任的有效实施。

社会责任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履行社会责任对改善企业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增强员工忠诚度、提高客户满意度,从而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外社会责任备受关注,欧盟早在1996年便建立了欧洲社会责任协会,并提出了将社会责任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欧洲发展路线图;目前美国已有近 30个州相继在 《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法国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世界企业社会责任的典范,德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以及巴西等很多国家的企业纷纷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其主要目标之一,著名大公司如IBM、微软以及惠普等均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其提升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中国上市公司要提升竞争力并与国际接轨,必须改变传统思维定式,树立社会责任是竞争力的意识,实现公司治理文化的创新。在新的价值理念下,要平衡好上市公司主要利益相关者诸如员工、顾客、股东、供应商、债权人、政府以及社区之间的关系。传统的过分关注股东回报而忽视员工利益的逻辑是本末倒置的,在员工、顾客与股东三个上帝中,员工是关键驱动因素,只有员工满意才能获得顾客的信任,并由此确保股东得到良好的回报。因此,员工福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应作为首要社会责任因素予以考虑。除此之外,良好的环境不仅是上市公司也是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环境责任应成为上市公司关注的主要社会责任内容。

创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能够确保利益相关主体及时掌握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信息,同时也使得上市公司处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披露主要通过财务报表强制性披露以及董事会报告与社会责任报告等自愿性披露。财务报表强制性披露部分没有产品质量、顾客满意、环境保护、社区计划、员工培训、安全与福利等重要的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性披露的社会责任内容差异很大,大部分上市公司将社会责任报告作为良好企业形象的信号显示,有的上市公司几乎将社会责任报告变成了宣传公司形象的工具。

为规避上述问题,在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与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在强制性披露方面,可以借鉴法国以及德国等国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以法律、制度等形式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基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以及伦理责任如职工福利、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与治理以及产品责任事故等信息,确保上市公司在 “阳光下运作”。在强制性披露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根据自愿原则披露其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如慈善信息、公司捐赠以及预测性信息等。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以及方便信息使用者查阅与使用,监管部门应尽快提供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南,对信息披露的范围、具体内容和披露方式提供指导。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自愿性披露操纵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监管部门还应强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审计制度,并对恶意披露导致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加以严惩。

构建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

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职工以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都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制,但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予以实施。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专司社会责任的委员会,国外专设社会责任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也不多,这可能会影响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建立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社会责任委员会成员由职工董事、独立董事、消费者董事或者其他外部董事如环保专家等社会责任代表组成,专司社会责任重大事项决策、公司商业行为对社会责任影响的评估以及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效果的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等事宜。公司重大社会责任事项如有关职工福利、安全生产、员工教育与培训、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顾客服务等的决策是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社会责任委员会还应该对上市公司从事商业行为有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效果的评价也应该由该委员会负责,同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与也应由该委员会负责。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设立不仅为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障,还有助于董事收集相关决策信息,降低董事因不知情而未能有效履行注意义务而遭受诉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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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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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工作职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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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类银信合作:银行所面临的监管新规及应对之策

2009年12月2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出台对银行和信托机构的影响非同一般,其规定对既有的信贷类银信合作的合作架构带来巨大挑战,尤其是商业银行借助信贷类银信合作拓展中间业务收入空间、规避贷款规模限制等将受到新规的挑战。《通知》从程序和时限角度对信贷产交易的真实性、交易程序进行规定,大大强化了新规定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银行应该高度重视该文件,应该及时依据该文件对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架构和相关法律文件适时进行修订。

进一步规范信贷类银信合作的动因

防控银行规避贷款规模监控。通过信托平台将存量贷款从表内转至表外,从而为后续放贷腾出更多空间,这是商业银行规避贷款规模监控的有效路径。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我国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监管机构对信贷规模控制较严,信贷类银信合作受到各家银行的青睐。2008年10月之后,货币政策由紧转松,该类信托理财产品的发行减缓。2009年,在较为宽松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创下了历史纪录。在经过2009年上半年信贷大量投放后,银行迫于经营和监管双重压力,试图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的方式,将表内信贷资产转出表外,为信贷规模腾出更大的空间。

防控银行规避资本充足监管。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展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主要是为了缓解目前银行所受的资本充足率约束。规避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限制,这一做法在2009年底有不少的中小商业银行尤为重视。信贷类银信合作的目的主要是想降低资产分母,以此提升资本充足率。在经历2009年天量信贷投放后,不少银行资本充足率临近监管警戒边缘。从14家上市银行2009年前三个季度季末数据来看,2009 年我国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2008 年明显下降。

防控银行规避利率监管。有些银行为了维护与某些大型企业的关系,也会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方式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目前央行规定,利率的下浮空间极为有限,有些银行为维护一些重要客户,比如大型的优质中央企业的关系,银行可以通过和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一个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促成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到远低于银行贷款下限利率。

防范银行自买自卖风险。当前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交易的信贷资产,大多数都是商业银行的优质信贷资产,尤其是部分银行还敢于为理财投资项下的贷款收益安排所谓的备用贷款为“担保”,这主要源于这些贷款质量多为良好。商业银行也清醒,如果其发售的理财产品投向的贷款如果是不良贷款,则信贷类银信合作类产品架构下银行是难逃其责的,因为贷款的出售风险提示以及转移后的贷后管理都离不开银行。在银行和信托公司这种合作中,银行在出售信贷资产之后,并没有完全割断与信贷资产之间的联系,后续的贷款服务、收息、贷后管理还是由卖出的银行在管理,有些银行还通过与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暂时腾出信贷空间,并适时回购。这种架构造成了表面上贷款已从资产负债表上移除,但实际上银行还是拥有这笔信贷资产的风险。这就是自买自卖的实质和风险所在。

银行必须关注的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信贷资产转让必须真实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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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商所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

实施工商所综合监管,可以有效地推进基层转型,将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执法、监管与维权有机地统一起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管中许多问题在基层工商所难以解决。近年来,连云港工商局海州分局从实际出发,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工商所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有效提升监管效能,推进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施综合监管给基层工商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实行综合监管的现实意义与要求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工商所通过实施综合监管。实现了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由履行单一职能向履行综合职能的转变。通过整合监管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了管理与执法的疏漏或重叠,优化管理职能,拓宽监管领域和权限,有效解决了上下分离、登管脱节、各自为政的问题,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全面有效到位。工商综合监管职能和管理权限重心逐渐下移,也对工商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管理体系,合理划分工作职责和权限,明确工作程序和标准。整合系统执法资源,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2、实现职能的准确定位。只有准确定位管理职能,明确工作任务,才能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有效配置各项资源,才能保证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围绕自身职能不断研究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探索科学监管的途径和模式。

3、采取先进的监管手段,提高工商所的综合监管效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部门监管的对象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监管的手段也必须不断更新,实现现代化、信息化和科技化,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真正按照市场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科学监管。

4、提高人员综合监管素质。增强工商所的综合监管效能,关键在于人员素质的提高。工商部门尤其是处在一线的工商所干部,必须加强学习,切实掌握工商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适应科学监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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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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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委派制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县人民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县政府财政部门委派,对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企业(单位)的财务、资产活动实施监管;被委派企业(单位)领导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下列国有企业(单位)列入委派财务总监范围: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政府重大基建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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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原创:浅谈基层工商干部应如何规避履职风险

当前随着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强和各种问责机制的逐渐完善,基层工商干部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履职风险,稍有不慎便会导致责任追究。近年来,基层工商干部因失职、渎职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事件有所增加。这种趋势,给每一位在基层从事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的干部敲响了警钟,如何正确规避履职风险,值得每一位基层工商干部深思和警省。本文拟从工商部门面临的重大责任风险类型、引发原因两个方面入手,就基层工商干部如何规避履职风险进行对策性思考分析。

一、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类型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反失职、反渎职力度的加强,法律法规对工商干部履职的要求也越来越明晰。目前,就基层而言,履职风险来源主要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主要是从五个方面对工商业务干部的履职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如果对它们理解不深、重视不够,履职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1、行政许可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就注册登记条线而言,风险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对前置审批把关不严谨。表现在工作上就是需要前置审批文件的,没要;不需要的,乱要。这两种行为,一方面可能是业务不熟;另一方面,就是个别人员,存在靠山吃山和雁过拔毛的卡、要思想。二是对登记事项把关不严谨。对需要审查的事项轻易放过,更有甚者,帮助企业做假。例如,不认真审查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甚至帮助、参与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三是对细节审查不严谨。虽然法律法规对工商部门的要求是形式审查,但是,如果是很明显就能看出存在问题的,工商部门的审查责任将无法回避。四是对许可审批的具体环节不清楚。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目前,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吊销手续。

2、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从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看,一是因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带来的风险。如在行政处罚中不按程序进行送达,在做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二是在处罚中的不廉行为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经不住当事人的不择手段的利诱,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被拉下了水,不按规定进行处罚。三是随意增减处罚幅度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加大或减少处罚的幅度,结果是以罚代管,当事人继续从事非法经营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履职风险。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10余部法规,赋予工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实际上,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办案方便而超范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不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一旦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必然会引发行政诉讼,一旦败诉就会有一个责任追究的问题。

4、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的行政确认行为主要是对外或提供证明。近年来,工商部门在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上有了很大突破,尤其在信用监管方面。对单位和个人来讲,我们监管信息,必须有根有据,必须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一些有关企业商业信誉的事项时,要慎之又慎。在企业档案查询方面,要严格按照档案查询的管理办法,认真审查查询人员的资格,不能将企业的商业隐私供无关人员查询。在对外出具证明时,只能就事论事,就材料而出具证明,不能超过职权,随意为企业的经营情况或产品作担保。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更不能有向社会推荐企业产品的行为。

5、行政监督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除市场准入和行政执法外,还承担着许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许多高危行业、重热点行业监管上,责任不可小视。例如,在对危化品销售监管上,必须认真监管到位,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数量,在职责范围内,确保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切不能闭门造车,该检查的不检查,该签字的不签字,出了事故,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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