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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场表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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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经说过,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他。可以想象,前人在探求正义的过程中,必定曾经为正义如何让人们看得见而长期争论不休、大伤脑筋,不管是能断案的神兽,还是蒙着眼睛的女神,最多也只能说是一个意见相对一致的正义的代表形象,而不是生动、形象的现实。

而法律有时只是文案上蒙着灰尘的薄薄的文本,即便需要偶尔打开,它那刚硬、质朴、简洁的语言,也难以让人获得生动形象的审美愉悦。正义的实现过程要让人们看得见,而且还要生动形象,恐怕不是法律文本所能够呈现的。

所以,法律制度在社会矛盾进行权责利划分的同时,设计了一系列程序、原则,使得法律制度演化为司法机关的一系列司法活动,例如在身着法袍的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的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的当庭陈述,被害人、证人的出庭指证,通过这些司法活动把法律与案件事实表演出来,并且采用公开表演的形式,让人们看得见正义的实现过程。

不管是巧合还是一种必然,司法大楼方正刚硬的建筑设计,以及门前屋顶有代表性的布置、悬挂,都具有与大剧院或艺术中心内容不同但程度相等的符号意义,而法庭作为表演的重要舞台,“表演台”与“观众台”的分离与设计也有着剧场的舞台效果。

这里的表演不必为缺乏剧本犯愁,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人们之间的利益纠葛甚至某个年轻人的一时冲动都能刺激人们的神经。原本平淡无奇的社会生活,只要达到一定的高潮就会被搬上舞台。这里金钱与美色、无底物欲与贪图小利、自作聪明与一时糊涂,外加被告人或被害人身后真实的或矫情的感人故事,都可以同台献演。

人们把各种过高的期待给予了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公开性也使得它始终置于公众的关注之下,所以法律的表演从来就不缺少观众的参与与互动。新闻媒体乐于渲染案件个别无关的细节吸引人们的眼球,社会公众也可以尽情在街头巷尾表达着通俗的甚至非理性的情绪或意见。当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诉讼参与人或者某方的亲友)更会表现出极大的参与热情。

于是,在许多人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看来,法律只是一个不得“纯属虚构”、“略有改编”的表演蓝本,司法机关的一系列司法过程沦为一场专为个别人设计的生动形象、五味俱全、感同身受的表演。在他们的眼里,法律的表演仅仅只是法律本身,他们的参与也仅仅是参与这样一场生动、形象的表演,分享哪怕是不可能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