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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费”可否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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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常需要支付“技术提成费”,那么符合什么要求的技术提成费才能计入完税价格呢?

甲公司是某内衣品牌的所有人,在国内合资成立其控股乙公司来生产该品牌产品。甲公司为保证产品的质量,采取全球采购的方式确定供应商,乙公司则按甲公司的定价向国内外供应商采购原料,成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按照合同,甲公司无偿提供模板、图纸、技术人员指导等技术报务,乙公司则在其自产产品的净销售额中提取5%作为技术提成费向甲方支付。甲公司提出疑问:这项技术提成费可否计入完税价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下称“《办法》”)对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用、销售收益以及影响货物成交价格的特殊关系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办法》规定买方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计入完税价格,但如果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则不能计入完税价格,而本案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另外,《办法》中对特许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专有技术使用权还有这样的规定,进口货物含有专有技术的、或者用专有技术生产的、或者为实施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可计入完税价格。而乙公司进口的货物(原料)不与上述三种情况中任何一种相符,况且乙公司无论是否进口货物,只要进行生产销售,按合同都要向甲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因此可认定该技术提成费与该货物无关。虽然,乙公司按合同支付技术提成费则可以购买原料(含进口),是构成货物进口的条件,但因为技术提成费与该货物无关,所以本案中技术提成费无论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都不应计入乙公司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协助费用《办法》中明确规定,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如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与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相关的服务。本案中,向乙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并非买方,虽然相关服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在境外完成,但其实施的对象是对进口货物的深加工生产,并非买方对进口货物本身的生产协助。所以该项技术提成费无论是否属于协助费用的范畴,均与进口货物本身的生产无关,不应计入乙公司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销售收益《办法》规定,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应当计入完税价格。而这一案例中,买方未对进口货物进行销售或使用,买方支付的费用也并非为卖方所得,且买方的处置(生产加工)标的物为进口货物,本案中技术提成费的标的物为净销售额,收益的标的物不同。所以该销售收益不能计入乙公司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殊关系虽然甲公司对乙公司控股,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但在本案中甲、乙公司双方却不存在买卖关系。因此,根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认定甲、乙公司不存在特殊关系。

另外,《办法》中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互售或搭售的两种情形本案均不存在。因此,本案例中的技术提成费不应计入完税价格,而应向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后对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