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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皇帝通过诏、令、命等各种文件,指挥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在一代又一代皇帝无数的诏、令、命中,却有着一种其意义与众不同的十分独特的诏书 ――― “罪己诏”,即皇帝在发生火灾后,向民众或手下官员“罪己诏”,主动承担责任,并作出深刻检讨。这一做法,给今人留下十分有益的启示。
中国历史上就火灾承担责任发出第一次“罪己诏”的皇帝是西汉元帝。他在茂陵白鹤馆发生火灾后,专门发出诏书责己。说是:火灾降临,使我发抖,非常恐惧。检查灾变原因,完全在于我的过错。各部门官员又不愿意指出我的过错,怎能令我醒悟?
西汉成帝时,长乐宫临华殿、未央宫司马门等先后发生火灾,成帝也下了“罪己诏”。说:往日京师地震,又累累发生火灾,我甚为恐惧。朝廷各部门的大臣,应仔细用心上书,明确指出我的过错,我将亲自阅读,听取大家的意见。
汉代皇帝的这种做法,开了皇帝在发生火灾后,进行自我谴责的先河。
唐代,在发生重大火灾时,皇帝继承了汉代下“罪己诏”的做法。武则天天册万岁元年(公元695年)正月丙申(十七日),天堂、明堂发生火灾后,武则天采取异乎寻常的做法。她做了三件事:第一“告太庙”,到太庙祭祀祖先,向祖先作检讨,报告火灾经过。第二,“手诏责躬”,武则天亲笔写诏书,责备自己,表明火灾的发生是自己的过错,并承担起责任。第三,要求朝内朝外九品以上文武官员,给皇帝上书,直接批评朝政,提出建议。因发生火灾,皇帝“手诏责躬”,亲笔写诏书责备自己,这又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
时至宋代,许多皇帝在发生重大火灾后,都一一下“罪己诏”。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五月,荣王元俨宫发生火灾,延烧崇文院、左藏库等。真宗皇帝认为自己难辞其咎,须认真反省,于是,下了“罪己诏”,并要求臣属直言他的过失。
真宗以后,明道元年(公元1032年)八月,禁中火,延烧八殿;绍圣三年(公元1096年)三月,禁中屡火;嘉泰元年(公元1201年)三月,临安火灾;开禧二年(公元1206年)二月,寿慈宫火;绍定四年(公元1231年)九月,临安大火,延及太庙;嘉熙元年(公元1237年)五月,京城大火。这些特大火灾发生后,仁宗、哲宗、宁宗、理宗等皇下了“罪己诏”,或采取“避殿”(不到正殿上朝)、“减膳”(吃素)、“撤乐”、“求直言”等相当严肃的“罪己”措施。
元朝的皇帝在发生重大火灾中,同样和以往的皇帝一般,也发“罪己诏”作自我谴责。至治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元1323年7月1日),奉元路行宫正殿(今陕西省西安市)和上都用监库(今内蒙古自治区正蓝主旗)发生火灾,英宗不仅直接命令卫士救火,还“罪己诏”检讨自己的责任。他认为以前先帝建造的宫殿都平平安安,而他刚登上皇位,便遭此火灾,是因为他没有当好天子,统治不了自己的国家。
封建帝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然而,在火灾发生后,将火灾当作国家大事来对待,并如此地不惧怕损害自己的形象,敢于承担责任,自责自罚,虽然免不了有其虚伪的一面,只是冠冕堂皇地做做官样文章而已,但这里毕竟是在“罪己”。本来,皇帝所处的地位那么地显赫,手下的人又是那么的多,如果考虑到不影响自己的形象,随意地找上几只替罪羊,不是易如反掌的事么?然而,他们并没有这样做,选择的是“罪己”,公开“罪己诏”,甚至要求手下的官员批评朝政,这一点还是值得肯定的。
联系到今天,我们的不少官员或单位责任人,在发生事故和灾难后,以维护形象为山,或隐瞒欺骗,或推诿搪塞,或拒绝新闻采访……全然没有半点自责的勇气,其面对责任的“风度”远远不及古人,这是何故?
公安部61号令强调,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自己单位的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各级官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愿我们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我们的各级官员,对消防安全工作确实负起责任。一旦出了事故,也能像古人那样,敢于承担责任,善于“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