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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北京“营改增”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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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试点实施三个月以来,总体而言,企业运行情况良好,大部分试点地区的企业税负有所下降,这使得试点地区变得更具投资吸引力。上海的成功试行亦鼓励了其他城市申请早日加入试点,为“十二五”期间全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为首都,北京市政府也积极申请加入增值税改革试点,并于2011年12月正式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并有望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实施试点的城市。有消息称,北京有可能于2012年7月1日或不晚于今年的第三季度,正式开始实施增值税试点改革。

增值税改革背景

所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推行的是“进项税抵扣”政策,即企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采购时产生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因此不会成为企业成本,而是由最后的消费者承担。营业税却没有“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因此营业税税额会成为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同时它在供应链的每一阶段叠加,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加而增加,即产生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正在上海被选定行业试行的增值税改革试点,正是通过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另外实行试点改革会使试点地区变得更具有投资吸引力。试点纳税人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由在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也可以由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相比之下,非试点地区会处于劣势。正因如此,更多的地区正积极申请加入到增值税试点改革中来。据我们了解,除北京外,深圳、江苏、天津、重庆等地也已经提出参与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

增值税制度改革所涉及的行业及所受影响

北京正在抓紧制定试点相关政策方案。为做好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部分区县税务局已经开始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典型调查。据了解北京市的改革方案整体上会与上海试点方案保持一致。但在试点范围上,北京与上海试点的具体行业可能会有一些变动。

正在上海试行的增值税试点改革的适用范围为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在现行的17%标准税率、13%低税率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11%税率适用于交通运输业;6%适用于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标准税率。

具体试点行业包括: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服务、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将带来深远的影响,不仅仅针对试点行业,其他绝大多数行业都会受到影响。以下是一些明显影响的举例:

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人而言,转变成增值税纳税人后,其流转税税负可能会有所减轻。一方面,转型前由试点企业自己承担的营业税,改交增值税后,可由企业向客户收取;另一方面,试点企业可以抵扣采购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试点企业的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同样允许抵扣。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同一行业中不同企业由于业务模式和所处发展时期不同,税负变化也不相同的情况。

如果接受服务的企业也是试点企业的话,也将愿意看到这一转变。因为他们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过去他们支付的营业税税额,由于不能用于抵扣而成为了企业的成本。

转变成增值税纳税人后,企业应考虑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纳税人若存在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则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

增值税制度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由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将对公司经营产生深远影响。对此做好充分准备,需要从业务、商业与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若未能对增值税体系做好充分准备,将会长期增加合规性成本与商业运营成本。所以如何应对此次试点改革成为税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企业应分阶段准备相关工作:

影响分析及规划阶段,应该首先评估您现有体系和运作流程对增值税转型的准备情况,通过对当前系统进行评估,了解差异,并预先评估主要风险领域,估计相关成本,分析试点方案及对企业财务、运营、业务流程系统的影响,确定公司需要变革的关键领域并为公司的增值税转型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变革应对转型阶段,通过新系统、新接口的实施,现有系统升级,系统详细设计,系统测试来对公司的业务流程及系统实施改造,制定或调整定价策略,与供应商、客户签订新的合同,培训员工试点方案相关内容。

后续跟踪检查,通过系统运行情况检查:数据、功能、性能、用户掌握情况问题发现及解决应用支持,从而加强内部控制,审核实施后增值税申报和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及时发现并规避重大风险。

增值税申报和缴纳要求

增值税税务登记及申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

上海市各个区税务局已在去年11月、12月根据111号文所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和了解到的企业经营范围向相关企业发出了《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结果确认书》,通知其从2012年1月1日起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对于部分区县的部分行业,当地税务机关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纳税人选择是否参加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活动。然而纳税人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可能无法随意更改决定。因此纳税人需要在决定是否参加试点前仔细考虑试点给自身带来的影响。对于上海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试点期应税服务在任何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超过500元万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将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上海市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使用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如果纳税人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增加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进项抵扣的特殊功能,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保管及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包括软件和硬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并安装。按照税务局下发的税改培训资料,税务机关将组织纳税人进行培训如何使用设备开具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次发售发票数量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企业的所有增值税交易都由该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记录并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税务机关监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进项税的抵扣需要在专用发票开具的180天内通过防伪税控机扫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发送以通过认证。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采用扫描装置将发票图像扫入计算机,用识别软件进行处理,恢复出密文和明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货方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除外)。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进项抵扣的特殊功能,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规定。

会计系统调整

从税务处理方面看,试点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试点后的试点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的收入成本核算分离,不计入利润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无法抵扣,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和劳务的成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试点企业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调整现行的财务系统,以达到能处理与增值税合规有关信息的目的。

参考示例

上海一试点物流企业A(税改前为营业税纳税人,税改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留抵税额),某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服务,向B企业支付服务费20万元(不含流转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自行缴纳增值税款的规定执行。

上海试点以及过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在实际实施阶段依然存在着许多不明朗的地方,亟待相关部门公布进一步实施细则。

某些试点行业具体范围不甚明确。如信息技术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本身范围比较宽泛。因此企业较难判断自己提供的服务是否在范围之内,以及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权转让。很多纳税人提出商标使用权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问题。在试点方案中,对商标权转让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商标使用权还是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在实际操作中,对此尚未有统一的规定。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对出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服务项目及条件做出了规定。但是对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并没有做出规定。此方面还有待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规定。

2012年2月15日,在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已经明确把扩大增值税改革试点纳入了2012年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逐步扩大试点覆盖的行业和地区范围,并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推开已经是大式所趋。从上海的经验来看,纳税人只有一个半月的时间去准备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所需相关事宜,包括影响分析、系统更新、合同审阅、员工培训等。所以企业应尽早实施完成相关流程,将有利于企业顺利完成此次过渡。建议企业至少应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影响分析测算:

根据企业目前的运营模式测算税改前后对公司流转税税负和现金流的变化情况。对业务流程、会计系统、税务申报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必要的改变。

制定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的具体程度因企业的经营规模及其具体需求而异。根据我们的经验,制定完整的计划能极大地帮助纳税人从营业税纳税人向增值税纳税人转变。并且该计划的实施将涉及企业中所有受影响的业务部门。

升级IT系统:

通常这是最难最耗时的一步。使用交互式系统的大型企业和使用特殊系统的企业都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构建增值税的整个系统。任何不正确的系统调整都可能导致增值税的销项税或者进项税发生错误。

合同审阅:

审阅现有项目采购、销售合同及更新后的合同样本,修改定价及税负承担相关的条款。

制定交流计划或沟通战略:

对试点企业而言,让其客户、供应商和其他有关各方了解自身将受到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提前做好交流计划能保证所有相关方被告知该变化。这将减少问题和疑惑的产生。

培训受影响员工:

受影响的员工了解增值税的原理和业务流程变化至关重要。适当的培训可以减少发生错误的风险。

咨询税务专家:

鉴于现状,企业最好向税务专家咨询一下新的增值税法规将如何影响公司业务。税务专家可以帮助企业确定目前交易活动中应交增值税的业务,并找出哪些专业问题需要同税务机关进一步澄清。

(作者系普华永道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流转税主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