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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刚兑或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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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低于承受能力之前,信托公司仍将选择自己承担责任,隐性刚兑或还继续

在2013年,尽管信托业风险事件频发,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刚兑成为了很多信托公司的最终选择。今年以来,多家信托公司旗下的项目出现兑付问题,最后都是自己掏腰包息事宁人。如果按照被爆出的问题产品统计,占用自有资金规模在数十亿元。然而在信托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却很难发现刚兑的身影,这也就意味着,真实用于刚兑的自有资金规模远高于数十亿元的水平。

信托公司一般都不会直接承认刚兑,而是通过转让金融产品的方式进行间接刚兑。在对财务报表的披露更为严格的上市公司中,也仅有陕国投曾披露了对投资者的刚性兑付。目前除中诚信托仍在“诚至金开2号”的兑付上纠结外,其他同行均选择了刚兑。这成了众多信托公司兑了却不能说的秘密――隐性刚兑。

9月初,监管部门下发了《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到各家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也将紧随其后成立。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最早由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2013年年底的中国信托业年会上提出,当时的表述是“信托业也可以探索建立一个信托稳定基金”。到了“99号文”,保障基金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今年7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工作会议中又提出“筹备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直到征求意见稿的下发,监管层的动作之快令各方始料未及。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公司高管由信托业协会和银监会人员担任,公司主要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作,检测信托公司风险,托管被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的信托公司,依法参与其资产处置和机构重组。

监管层在加快出台应对措施的步伐,市场对《管理办法》的争议较多。关于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经营正常,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因单只优质资金信托计划到期,融资方不能按期清算支付资金,信托公司拟短期接盘而缺乏流动性支付的”,信托公司可以向基金公司申请使用基金。但是,第十七条“信托公司申请使用基金,必须与基金公司签订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手续,约定基金公司参与信托公司清算重组等相关权利”的规定,却意味着在信托公司尽责的情况下,仍然要对投资者承担弥补损失的责任,这显然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相违背。对于信托公司来讲,这不仅增加了公司的支出,更是会使保障基金变成烫手而山芋避之不及。

这样看来,尽管成立保障基金的初衷是有效防范信托业系统风险,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在风险低于承受能力之前,信托公司仍将选择自己承担责任,隐性刚兑或还继续,保障基金成为了信托业最后的救命稻草。如果《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不对相关规定做出一定修改,保障基金的地位将变得十分尴尬,对解决兑付问题起不了太大的作用,透露出来的信息似乎更像是监管层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行业内存在部分隐性刚兑。既然规定提出要信守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交易规则,遵循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市场机制,在基金的有偿使用上,就应该明确费用由未尽责的一方承担责任,而不是反过来让尽责的一方承担,显然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