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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在财政科技投入模式中创新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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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广西现阶段财政科技投入存在着持续增长但总额偏少、各地财政科技投入不平衡、财政科技投入尚未形成稳定的增长机制等问题,要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率,必须要改变这种以政府拨款为主要模式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走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改革创新之路。在财政科技投入模式中引入风险投资的做法,为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率提供了很好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风险投资; 财政科技投入模式; 科技型企业

近年来,广西着力实施创新计划,科技创新成果要转化为实际生产力,需要大量金融资本的投入。广西现阶段财政科技投入存在着持续增长但总额仍然偏少、各市财政科技投入不平衡、财政科技投入尚未形成稳定的增长机制等问题,这种以政府拨款为主的财政科技投入模式已经制约了广西科技事业的发展,因而必须走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改革创新之路。风险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需求与科技产业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相得益彰,这就使得风险投资成了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助推器,为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率提供了很好的路径选择。

一、在财政科技投入模式中引入风险投资的必要性

(一)推动科技和金融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广西作为后发展地区,工业基础薄弱,主要以制糖、金属冶炼、机械、建材、医药、食品等产业为主,而这些产业大部分采用粗放型的生产方式,高能耗,低产值。广西要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之路,就必须改变现有的发展模式,充分利用新科技、新发明。但发展科技型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并有可持续的融资渠道,才能实现技术创新和由此带来的产品开发、推广,形成新的增长点,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管理机制不完善等特点,注定了仅靠传统的政府拨款、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较难满足其资金需求。发展风险投资是将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有效手段,风险投资作为第三方媒介,与政府机构进行全面合作,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融)资能力,有力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顺应市场需求,解决科技型企业资金缺乏难题

从市场需求角度来讲,目前,广西共有4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其中,桂林、南宁2个高新区为国家级高新区,柳州、北海2个高新区为省(自治区)级高新区。截至2010年底,广西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已达288家,广西逐步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电一体化、有色金属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而这些产业中绝大部分企业缺乏项目资金。据统计,资金缺口达100万的企业占95%以上,资金缺口500万以上的企业达75%。由此可见,广西高科技企业大量的资金需求为风险投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发展空间。

从市场主体角度来讲,广西目前只有两家投资基金公司,分别为广西海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这相对于目前全国拥有300多家投资公司,个别发达省市拥有四五十家投资公司的水平来说,广西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发展严重滞后,甚至滞后于贵州等西部省市。风险投资主体相对较少,对于广西高科技中小企业大量的资金需求,投资公司所能提供的资金严重不足。

(三)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资体系,优化科技财政作用

目前,广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以银行贷款或政府财政投入方式来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对于银行贷款方式,由于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缓慢,高新技术产业普遍缺乏可抵押物,银行贷款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并不充分,导致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融资几率小、难度大、获资少。而政府财政科技投入作为一种补充方式,投入的数量极其有限。因此,政府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资体系,充分发挥科技财政的作用。政府在进一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的同时,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模式,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把风险投资与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紧密结合起来,带动全社会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大幅提高科技投入总量,从而强化财政手段对实体经济的宏观调控性。

二、基于风险投资的财政科技投入模式运行机制

本文认为,基于风险投资的财政科技投入模式为起始于融资阶段,结束于退出阶段的“投入—退出—再投入”的循环模式,如图1所示。

(一)财政科技投入在融资阶段的运行

风险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投入,根据风险投资资金的投入行政级别不同,财政投入有省级、市级、县级之分。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主观能动性,坚持资金多元化原则,吸收来自个人、商业银行、企业、其他投资机构等社会资金。

(二)财政科技投入在投资阶段的运行

在此阶段,风险投资的主要程序有项目筛选、调查、评估、谈判、条款设计、投资结构安排等,目的在于使风险投资资金能更好地投向那些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要实现这些目标,首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投入风险投资平台。

1.政府直接构建风险投资平台。政府内部成立风险投资组织机构,直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与传统的直接拨款方式相比,此种方式可以督促政府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严格筛选,选择出真正适合市场发展的投资项目,投入更多精力在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由于政府的引导作用,还可以吸引到更多的社会资金或是国外资金加入到广西的风险投资中,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国际上不乏成功的案例,如以色列政府成立的国有独资YOZMA风险投资基金,通过与国外投资者的合作,吸引了国外资本1.5亿美元,共同设立了10个风险投资基金,使整个风险投资基金的总量达到了5.5亿美元。这种合作方式,不仅壮大了以色列政府风险投资基金的实力,还间接培养了一批优秀的风险投资人才。

2.政府间接利用优秀风险投资机构。除直接构建风险投资平台外,政府还可以将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交予政府以外的优秀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进行管理,由这些风险投资机构把握财政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引导功能,对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决策。如日本政府在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将一部分风险投资资金的市场化运行交给了国有企业性质投资公司以外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能有效地对财政资金的投资方向进行引导,发挥出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原则上,政府不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干预其正常的投资决策。

3.混合投入发起和参与发起风险投资基金。首先,省级政府可以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各市、县政府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资设立地方性风险投资母基金,引导和推进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对于没有条件出资设立地方性风险投资母基金的政府,可以选择出资参与省级政府发起设立的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扩容。其次,省级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将相应地根据地方政府参与程度对当地风险投资的发展给予不同程度的重点倾斜。最后,各市还可由地方财政主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并争取省级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或是政府投资机构的支持,联合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并成立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这样,财政科技投入模式从过去的财政直接拨款转向更具市场化和效率的风险投资引导,以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导高新产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财政科技投入在管理阶段的运行

财政科技投入结合风险投资进行创新,不仅要体现政府的导向作用,还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经营并合理地获取投资收益。如英国贸工部小企业服务局(SBS)要求其下属的RVCF风险投资基金要有6%的固定回报率,德国风险投资计划要求其股份按溢价25%~30%出售。因此,必须要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风险投资行为管理,保证政府投资的必要报酬率。

1.在政府直接投入构建风险投资平台的资金投入方式中,价值增值型的管理是风险投资区别于其他投资的重要方面。政府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投资是否实现价值增值和资金使用是否有效,已经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此时,政府与被投资企业目标一致,为提高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政府可以通过下派专家组定期评估、参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在被投资企业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更换管理团队成员等监管手段,抑或帮助被投资企业完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帮助被投资企业获得后续融资等服务手段,与被投资企业一起达成目标。

2.在政府间接投入充分利用优秀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投入方式中,将财政科技投入资金全权交由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只保留投资最终审批权和定期交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同时,对这些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例如,给予税收优惠等扶持优惠政策,并在其需要时提供相应的专业咨询服务,更好地提高这些投资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效率,达到相应的目的。这种管理方式的优势在于不但落实了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和“扶优扶强”功能的发挥,而且降低了政府的资金管理成本、人力资源成本,间接满足了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需求。

3.在混合投入发起和参与发起创投基金的资金投入方式中,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上,政府不直接参加管理,主要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由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决策,是否做投资牵头人还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同时,政府组建专家组,定期对这些基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及时调整方向,对基金的使用者与管理者进行培训、监督、指引,这样能更好地使投资资金及时有效分配到有需求的地方。通过这些手段,风险投资能迅速汇集财力,有效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多元化资金,集中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

(四)财政科技投入在退出阶段的运行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运行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是指风险投资主体在被投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之后,将所投入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完善有效,退出方式的选择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的交易成本和投资收益的实现,是决定风险投资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主板交易、企业并购、买壳上市、境外上市、股份回购、二板市场交易、清算破产等。

由于在政府间接投入充分利用优秀风险投资机构与混合投入发起和参与发起风险投资基金两种资金投入方式下,政府参与最终决策的概率不大,所以,在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前提下,本文综合比较各种退出方式的优劣,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科技投入的收益性原则,建议采用以下五种退出方式:

1.当被投资企业进入成熟期,经营业绩稳步上升并满足上市条件时,可以选择首次公开上市(IPO)。目前广西29家上市公司中,有6家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占20.7%,尚未有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而广西大部分企业尚未满足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因此,中小企业板块与创业板块正好可以解决高科技中小企业上市的问题。虽然企业上市费用高、限制条件多,但对处于成熟期且要发展扩张的被投资企业来说,企业上市意味着其能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拓宽了融资渠道。此外,企业的上市也有利于分散政府投资风险,得到较高的收益,更好地参与到下一个投资循环中。

2.当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表现良好,但尚未满足直接上市条件,政府又决定撤资时,可以选择股权转让方式。股权转让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退出方式。据相关统计,2009年在全国173个风险投资项目成功退出的交易中,以上市方式退出的有49笔,占项目总量的28.32%;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退出的有114笔,占项目总量的65.90%,可见,股权转让是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同时股权转让具有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据相关学者研究统计,股权转让收益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的收益约为3.5倍,仅次于公开上市。

3.当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日趋成熟,但其成长性难以确定,或者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出现经营意见分歧,被投资企业又不同意被第三方收购,此时,政府可根据所签订的偿付协议转让股权,采取管理层购并(MBO)或员工收购(EBO)的企业回购方式。从政府角度来说,这种方式相比之下收益较低,却在其他方面得到了弥补,例如成本较低、风险低。从被投资企业角度来说,这种方式可以使企业完整地被保存下来,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决策权,对其更有利。

4.当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表现良好,但尚未满足直接上市条件或决定通过战略联盟稳固、扩张实力,政府又决定撤资时,可以选择一般并购或买壳上市的企业并购方式,或者将企业出售。这种方式也具有成本费用高、管理层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等缺点,但却拓宽了政府退出的渠道,不受IPO条件限制,操作简单,可以快速、完全地退出,大大降低了风险。

5.当风险投资不成功或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恶化,面临失败或缺乏潜在成长性时,政府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企业清算。相关研究数据表明,在美国的风险投资中,有20%~30%完全失败,约60%面临失败,仅有5%~10%是成功的。采用这种方式一般会带来部分损失,然而投资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仍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而不能发挥作用,倒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下一个更有希望的项目。

三、结束语

以往以财政拨款为主的科技投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却存在投入总额过小、投入效率不高等弊端。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模式,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资金投入中的主观能动性,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大大促进了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更好地发挥风险投资在财政科技投入创新模式中的作用,政府必须要加大对政府风险投资资金的监管,规范行业行为,控制风险。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拓宽风险投资注入、流出的渠道,以更好地引导和扶持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进而提高广西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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