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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志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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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1

摘 要 民法学的理论研究比较热衷围绕实务中新出现的问题,但是对基本概念的研究却不够重视,存在许多逻辑误区。虽然学界关于意志和民事关系的概念早有许多学说著作论及,但是对“意志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进行系统分析的材料及著作不多,而李锡鹤教授在其《论民法哲学》中有所谈及。在民法研究迅速发展的现今,笔者想从民法的基本概念入手,试论“意志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从而解决基本认识上的混乱。

关键词 意志 人格 民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要深入分析“意志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必须先理解什么是意志,什么是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探讨又必然与民事主体、客体,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相关联,所以不能脱离对民法中这些相关的基本概念的认知去孤立谈论这个问题[1]。文本将在必要的知识梳理后建立理论基础,得出结论。

一、意志与民事人格的概念

意志是指希望达到某个目的的心理状态。意志永远是自由的,属于人类独有的,使人独出于动物界。

意志的本质体现在独立性上,即各人的意志只能由各人的大脑产生,是独立自主的,任何意志都是独立形成且他人无法直接支配的过程。独立性是意志的本质特性。

民事人格(其是主体享有进入民事关系领域的前提资格和先决条件,所以对此概念的分析是必要的)即民事意志的存在资格,就是指能证明自己是人。民事人格以民事主体为载体,通过民事行为实现支配民事客体的意志,其实践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所以民事意志的实践领域就是民事关系。

二、主体与意志的关系

主体是享有存在资格的意志的载体。主体的结构由意志和人身组成,主体的人身在主体意志的支配下才做出行为,对民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产生作用;没有意志,不成为主体,不对民事关系发生任何作用。意志是主体的核心和灵魂,主体的人身是主体意志的载体,享有存在资格的意志通过支配人身为民事行为,作用于民事客体,当该民事客体与其他主体的民事客体同一时,则双方便陷入民事关系。也就是说,意志在民事关系中的任何作用都只能借助主体这一载体的行为实现,意志本身并不对民事关系产生直接作用,没有主体,其在民事关系中就失去支点,无法发挥作用。

进入民事关系范畴,意志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是显著的,其作用首先体现在能够判断主体资格条件是否完备,该判断结果直接影响民事关系中主体要件是否满足[2]。

三、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两者的关系

民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对象的范畴,《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制定本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财产关系和平等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结果的范畴,指根据民法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结果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缺一不可,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意志通过这些要素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产生影响。

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同一社会关系的不同法学视角,两者的关系是同一的。

调整对象和调整结果含义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结果是规定了关系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学视角是明显不同的。

民事关系是平等财产关系和平等人身关系。平等财产关系与平等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但平等财产关系和平等人身关系的发生根据也是民法。因此,平等财产关系和平等人身关系既是民法调整对象,也是民法调整结果。所以,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同法学视角下的一个社会关系[3]。

四、意志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

意志支配主体对共同客体(人身或财产)为一定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事关系。主体行为是行为人实现自己意志的手段。行为人要实现自己的意志,必须使行为对象处在自己的支配下。人是社会的成员,人们相互之间必然会因行为对象相同而发生社会关系和意志冲突,意志冲突导致行为冲突,成为民事关系产生的原因。

民事意志支配民事行为,使不同主体间发生各种具体的民事关系。当客体为同一的财产或人身关系时,意志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是通过意志冲突支配下的行为冲突来表现的。具体言之,民事意志其实是意志载体和平等的他人共有一个以财产或人身关系为内容的行为对象,从而形成平等财产关系或平等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的意志[4]。因此,民事关系可称为民事意志的实践领域即表示领域,意志是民事关系中的内核因素,是一切有关民法研究的起点,更是民事法律现象背后的实质。

参考文献:

[1]李锡鹤.论民法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

[3]马俊驹等.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

[4][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