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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善法促文化创意产业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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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可谓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一大事件。遂引文艺、文化界人士为之雄辩滔滔,各抒高见。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未经许可下载播放等侵权行为,由惩罚性补偿取代填补性赔偿。可足额弥补权利人遭际之损失。之后销售盗版光盘处罚门槛大幅降低,以往售600张盗版盘才被判刑,今后则为一两张。

对侵权者出重拳,既利于改善现状,更能有效调节消费者与著作权人间利益,自然掌声一片。不过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之条款却顿掀波澜。高晓松微博率先发难:“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同为音乐人的小柯,也持相近观点。法律人却坚持,法定许可制度是为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公众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对著作权作出的限制,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唱片公司对音乐进行垄断,以促进音乐适时传播。

对待“追续权”,即艺术家或其继承人从作品公开拍卖或经销商出售作品所获得销价中提取一定比例溢价份额的权利,同样尽显人多嘴杂乱象。多数艺术界人士认为,艺术品追续权将严厉打击艺术洗钱,严重挤压艺术市场泡沫,进而促进艺术市场健康繁荣。可许多拍卖公司则高调反对,有人公然吐槽:“美术、摄影、文稿实物转让后再流通转让仍分享收益的追续权有可能变成市场的‘夺命追魂枪’,而促使此类物品退离公开市场。”立法者初衷,却意在通过追续权制度,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每次转卖中适当比侧的分享溢价的权利,协调美术作品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使之达到平衡状态,以达激励创造、促进传播等价值目标。

不同利益主体高调发声,使得征求意见过程变得众说纷纭,乱象尽显,但如此开门立法,广纳民意,却有助于拾遗补缺,打造善法。“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文化创意产业勃兴与腾飞,有赖于善法激活其内在之蓬勃原创力。故修法必须以最大限度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圭臬,更需兼顾投资者、消费者各方诉求,方能为文化创意产业注入滚滚动力,令各路原创者灵感进发,让创意产业薪火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