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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农村金融体系 加快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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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今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而发展农村经济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其作用越来越明显,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众所周知,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尚不完善,急需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使其可以担当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任。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面临的问题

(一)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离导致农村地区商业性金融供给缺口加大。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涉农商业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轨之后,由于利益的驱使,中国农业银行选择了从农村撤离。农业作为弱势产业,生产周期长,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投资回报率低,市场反映滞后,风险大,被视为高风险行业,这些因素影响了农业银行涉足农业和农村的积极性。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农业银行已逐步从欠发达县域经济中退出,逐渐将经营战略从农村转移到了城市。同时,上收信贷管理权限,除一些小额质押贷款外,其他贷款权统一集中到省分行,使基层机构的贷款不断萎缩。

(二)合作性金融支农乏力,难以满足“三农”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村各种不同的金融需求主体,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始终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作为建国后最早成立的金融机构之一,农村信用社留有较重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其运行是在政府隐形担保下的运作,仍然依靠的是国家信用,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仍然难以摆脱。另外,土生土长的农信社具有先天不足,如经济规模小、不良资产占比高、资金筹集难、科技力量薄弱、电子化程度低、结算手段落后、员工素质较差等,这些不利条件使农村信用社发展受到很大制约,支农后劲明显不足。

(三)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极大地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政治任务,除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其他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并没有开展起来,其支持农业发展职能名不副实,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四)民间借贷活跃,加大了农民的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在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等正式金融安排没有能够有效解决农村金融需求的背景下,传统的民间非正式金融安排就有了其继续存在和发展的空间。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所以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民间借贷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加大了农民的债务负担和农村的金融风险。

(五)农村资金严重外流,无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充分支持。我国农村金融运行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是,农村金融资金通过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大量流出农村,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我国农村“大流血”现象。我国农业银行县支行的贷款权被上收,其已演变成单纯的存款机构,且吸收的存款大多通过上存流向城市。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只存不贷,每年倒流城市的资金也有几千亿元。农村信用社在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严重,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市或非农部门。农村资金的非农化,使饱受资金短缺困扰的“三农”资金供给缺口更大,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

(六)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不健全,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分散风险的需要。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实现农业产业化,确保农业稳定持续发展,迫切需要保险业“保驾护航”。但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过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目前,全国仅有几家成立不久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方面的保费收入,尚不足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1%。这些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二、改革完善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体系

(一)用政策和法律手段诱导农业银行将吸收的资金更多地用于农村。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提供贴息和损失补偿等政策措施,鼓励诱导社会资金流向“三农”,引导农业银行为县域经济投融资。同时,国家应就农业银行对农村贷款规模做出明确规定,原则上要求农业银行将在农村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农村和县域经济的发展。适当下放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发放权限,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扩大县级分行的放贷自。同时,商业银行应增强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积极开发农村新的信贷品种,拓宽农村金融服务领域。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对农村经济的主体支持作用。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主要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差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所以我们不能“一刀切”,应按照农村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多样化的产权制度模式。同时在改革过程中,国家要加强信用社的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家应当及早出台相关政策,减轻信用社沉重的包袱,并且在利率和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优惠,为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创造有利环境。

(三)改革完善政策性金融,使其真正肩负起国家政策支农的重任。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必须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扩大其业务外延,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另外国家要明确农发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职责,不仅支持农副产品收购,更要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要对农发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予以支持,拓宽农发行的资金来源渠道,规范其经营行为,建立农发行贷款安全回收的机制等,保证农发行的健康运行。

(四)引导民间金融合理、健康运行。满足三农需求,关键在于内生于农村经济的民间资金的市场准入。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会阻碍资本流通,干扰金融交易秩序,增加交易费用,造成资源的无效率配置。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首先,制定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其次,对民间金融进行重组改造。允许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存在,这种形式可以是民营银行、合作银行,也可以是合作基金会等;最后,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杜绝基层政府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

(五)构建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首先,调整、完善农村邮政储蓄的功能。今后邮政储蓄吸收的储蓄存款,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新存入人民银行的资金,宜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同样的利率,以引导农村资金流向农村。其次,要建立科学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域基层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再次,对支农再贷款要进行财政贴息,引导资金进入农村。不论在地方一级还是在国家一级,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资金都缺乏衔接和配合,国家和地方财政可将支农资金给予财政贴息,以引导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加大农业投入,降低农民的贷款成本。

(六)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成熟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作为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在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下,将加大农村金融风险,进一步弱化农户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为了建立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机构,国家可以成立农业风险基金,由国家、保险公司、农民共同承担农业风险;或者国家设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现行的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农业风险;另外,还可以采取由政府支持的合作保险模式,成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保险组织。以上模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适应范围,必须视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概括起来说,重构后的农村金融体系应是以支持“三农”为中心,建立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国家金融机构为支撑,民间金融组织和外资金融机构作补充的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参与的有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这种多种经济形式的金融机构要有合理的职能分工,功能互补、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发展,共同为“三农”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