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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办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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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甘肃省民办中小学教育规模较小,发展缓慢,两极分化日趋明显。办学指导思想问题、观念转变问题和政策不公平问题是制约全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关键词:甘肃省;民办教育;中小学教育;现状;问题

中图分类号:G55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6)10-0050-02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实施,以及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甘肃省民办中小学教育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与挑战。在这关键时期,重新审视全省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发展状态,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发展对策,是民办教育研究者和民办学校管理者迫切关注的问题。

甘肃省民办教育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现已成为全省教育事业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办学层次分析,现已形成由民办高等教育、民办中等教育、民办初等教育和民办幼儿教育组成的教育体系;从办学性质分析,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和各类中、短期业务培训;从办学体制分析,有纯粹意义的民办学校和非纯粹意义的“民办”学校。其中,民办中小学教育是全省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全省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946所,在校学生24.28万人。其中,民办普通中小学89所,在校学生35 716人[1]。

一、民办中小学的发展状况

近三年来,全省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发展状况如表1。

表1数据表明,民办中小学教育已是全省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全省教育资源、满足老百姓对不同教育资源的需求、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上学问题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全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呈现以下特征和发展趋势:

1.规模较小

甘肃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占全省同级教育的比例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表2。

表2数据显示,甘肃省民办普通初中和小学的学校数、在校学生占全省同级学校总数和在校学生的比例,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1/10左右。比较而言,民办普通高中的比例远高于初中和小学,但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另外,学校平均学生人数过少。2004年,甘肃省民办高中、小学的平均学生数分别为401人和259人,而全国同年民办高中和小学的平均人数分别为625人和543人。甘肃省民办中小学教育与全国和部分其他省市相比,仍然处于低水平状态。

2.发展速度缓慢

2003―2004年,全国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比例分别增长1.48、0.96和0.2个百分点,甘肃省上述三项比例分别增长0.87、0.25和-0.02个百分点;全国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校学生比例分别增长1.12、1.01和0.57个百分点,甘肃省上述三项比例分别增长0.39、-0.02、-0.02个百分点。全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在校学生比例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负增长现象。

3.两极分化日益明显,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已进入优胜劣汰期

学校间竞争加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水平、发展潜力呈现明显的两极分化现象,优胜劣汰的态势已经出现,全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正在由量的扩张进入质的提高阶段。

二、制约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问题与思考

甘肃省民办中小学在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有些是全省民办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办学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生源萎缩、师资不稳定、质量有待提高、发展后劲不足等。但这些仅是表象,更深层次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办学指导思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民办教育的投资者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关注社会效益。然而,在目前的一些民办学校投资者中,有人认为,投资教育不仅风险小,又可名、利双收。他们将教育产业化,将投资办学作为一种单纯的商业运作和融资手段,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报,忽视了教育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从而出现“有钱办学的不懂教育,懂教育的人又没钱办学”的不正常现象。从表面来看,投资者聘请教育专家开展教学管理活动,但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权依然控制在投资者手中,其分权程度完全取决于投资者的经济效益。在这种以经济效益为宗旨的办学指导思想指引下,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混乱、教育质量差是必不可免的事实。

2.观念转变问题

目前,由于我国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够健全,所以,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机构仍是民办教育的主要管理者,如果其认识出现偏差,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的正常发展。尽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确定了“发展教育要坚持公办、民办两条腿走路”的大方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既从法律上对民办教育有了明确定位,也反映了国家支持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但在具体实践中,传统计划经济观念仍在束缚着教育决策者的思想和行动,以公办教育为正统,以公办教育的业绩作为考察各级教育成败得失的重要依据,对民办教育采取放任、忽视或歧视的态度,甚至一些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担心民办教育的发展,会影响公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会与公办学校争生源,冲击公办学校,对其辖区内的教育秩序产生冲击而严加管束。有的教育主管部门认为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差,师资力量弱,教学质量不高,没有举办的必要,从而设置种种限制措施,对民办学校仍停留在“严管”上。

受教育决策者狭隘观念的影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宣传、扶持、服务均不到位,所谓的管理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或者“管理”但不服务、“鼓励”但不扶持、“重视”但不平等,从而在老百姓心目中对民办教育形成一些错误的认识,导致民办教育的社会认同感不强,许多家长选择民办学校多为无奈之举。

3.政策不公平问题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界定和全省基础教育的办学体制,目前全省中小学校可分为三类:纯粹意义的公办学校、纯粹意义的民办学校和非纯粹意义的“民办”或“公办”学校。非纯粹意义的“民办”或“公办”学校是公办学校通过“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等形式改制而成的学校,它们界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上述三类学校享受的政策是不公平的。

首先,纯粹民办学校与纯粹公办学校之间不公平。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扶持和奖励、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距离落实还有一定距离。民办学校在政府扶持、享受各种优惠待遇、教师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各项政策上得不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甚至会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歧视。

其次,纯粹意义的民办学校与非纯粹意义的“公办”或“民办”学校之间不公平。非纯粹意义的“公办”或“民办”学校一般都是历史上形成的重点学校,它们具有较好的师资、教学条件、地理位置和生源,而且,它们的办学基地(校园、教室、运动场等)多数是原有的国有资产,多数教师是原有的国家在编教师,甚至有些学校的教师工资仍然由国家财政拨发。它们基本上都有几十年的办学历史,经过多年的积淀,已产生较好的品牌效应,得到了学生、家长和社会的信任。这种心理效应成为这类学校发展的拓展性原因,致使重点学校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为学校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机遇。这些学校一方面继续在政府的扶持下,享受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改制”政策的扶持下,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办学,向学生家长收取较大数额的费用。两个方面的政策支持进一步促进了这类学校的发展。

而纯粹意义的民办学校是从零起步,在经费来源上主要靠收取学生的学费来维持其发展,在学校声誉上它们一无所有,没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积淀,要取得学生及其家长的信任是一件很难的事。因此,民办学校在发展初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生源不足的问题,生源不足的问题也就是经费不足的问题,而经费不足会影响到民办学校的办学能力和发展潜力[2]。

参考文献:

[1]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2005)[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851.

[2]杨颖秀.民办教育促进法能否促进民办中小学的发展[J].教育科学研究,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