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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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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较多,但考虑到纳税筹划成本与效益的因素,以及房地产行业目前所涉税种,筹划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

一、营业税纳税筹划

企业应从影响营业税税额的两个因素,营业额、适用税率,人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一)价外费用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往往需要代收水电初装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这些配套设施费属于代收应付款项,不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而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仍需将其作为价外收费包括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内。但是,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房地产企业的“价外费用”,也就不用征收营业税。

(二)利用税率不同的筹划

销售不动产适用的是5%营业税税率,房屋装修属于建筑安装业适用3%税率。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并按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若装修费用包含在总房款内,则按销售不动产的5%的营业税率征收营业税,而如果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分别核算销售不动产和装饰工程两种经营行为,则装修部分收入适用3%的税率。通过使用分拆法和税率差异法,对税基进行准确划分,分别适用各自税率,既准确反映了经营状况,又降低了税负。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1)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如将装修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售价等。(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如可以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等。

(一)设立独立核算单位的销售公司

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来减轻税负的方法,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求企业制定稍低的价格,而扣除项目的提高也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和制约。若企业将自身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先将房地产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再将其对外销售,在向子公司销售房地产的时候可以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这个环节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只就子公司的对外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将销售和装修分开核算

在现实中,很多房地产企业在出售之前已经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和维护,并安装了一些必备的设施。如果将房地产的装修、维护以及设备的安装作为企业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则可以一举两得。一是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从而减轻企业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负担;二是降低营业税额。

(三)利用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

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

1 充分计划利息费用支出

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以内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

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2 与建筑公司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开发企业建安成本所占比例较大,并且容易操作,可以通过向关联建安企业支付较高的建安成本(注意:因为是关联交易,定价要合理,否则存在风险),转移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筹划的关键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要降低增值率,关键是降低增值额。纳税筹划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增加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二是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行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给予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从税率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低税率政策的机会较小,而从所得额的角度分析,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尽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有以下四种常用方法:

(一)销售收入调节法

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有:

1 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 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膨胀成本费用策略

1 分散利息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

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但有些企业融资困难,不得不向其他企业拆借或向非金融机构私下高息借款,也有些企业在企业内部职工中高息集资。以上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所以企业融资应尽量避免高息借款。若发生高息借款后,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为其他名目开支。按照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利息支出手续费、汇兑损益等在财务费用中核算。金融机构手续费无限额开支。企业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部分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或者在企业内部由工会组织集资,部分手续费等可分散至工会经费中开支;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2 分散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企业应于申报前自行计算业务招待费。若超过限额,企业应自行调整,将开支的招待费转换为其他项目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从而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此外,企业还可以把招待费转换为会议费,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样可以节税。

3 合理安排工资及其他三项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

(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人工资薪金;

(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

1 合理预计企业效益和发展规模,合法调节固定资产折旧金额

如果预计近若干年内企业效益良好,则应以合理缩短折旧年限或以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其他的形式加速折旧固定资产,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预计以后若干年后企业经营规模会扩大、效益会增加,则应适当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以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以递延固定资产折旧金额至以后若干期内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2 合理摊销无形资产,调节各期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10年”。无形资产也可通过预计企业效益、适当缩短或延长摊销年限等方式,合法调节摊销额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此外,通过合理控制无形资产的转让或受让的时间,也可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3 增加支出递延资产,冲减各期应纳税所得额

4 纳税筹划时必须搞清楚坏账损失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算后,仍然不能收回的;(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