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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武教授的独到见解是:公众证券市场比一般交易更依赖于法治;中国目前的法治不可靠,公众证券市场缺乏交易安全,故过高的期望常常会变成奢望。对此,我有以下回应:
――第一,法治是一种理念,一个国家如何理解法治以及理解是否得当,其影响所及是一个国家的现实法制,法治理念本身不会直接影响市场,直接影响市场只能是一个国家的现实法制。
――第二,我们可以根据一个国家的现实需求去评价该国现实法制可靠与否,但是,一般性地比较不同法制的优劣常常会出错,将不同国家的法制分成“最好组”、“中等组”和“最差组”,恐怕更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分类,因为,无法找到一种可以普遍接受的标准去支持这种分类。一个国家有全世界最发达的证券市场,未必是因为它的法制“最好”,而是因为它拥有最强大的经济实力。
――第三,究竟是可靠的法制造就了发达的证券市场,还是法制在回应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过程中趋于成熟?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是:不是先有可靠的法制,然后才有证券市场;而是先有证券市场,后有规制证券市场的法律,法律总是随着市场发展而永无止境地改善。证券市场比一般交易更依赖于法制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但是,证券市场本身并不是法律设计的产物,相反,是证券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法律回应。法律在任何市场领域的作用空间都不是无限的,有所作为的法律总是目标有限,措施和目标相匹配的、适可而止的法律。中国证券市场不是缺乏法律,而是太多的法律未能有效回应市场失效问题,却试图用一些别出心裁的人定规则去代替市场规则。
――第四,人做任何事都可能出错,人不能因为做事可能出错而无所作为,因此,一个有活力的制度首先应当允许人们“试错”,中国发展证券市场就是“试错”。但是,如果一个人出错之后或者无知无觉,或者无心纠错,或者无力纠错,一切本来可能成功的尝试就会前功尽弃,故“试错”的胆略必须有“识错”、“纠错”机制作为后备。与个人和机构的市场行为一样,法律也是在“试错”、“识错”和“纠错”过程中不断增加自身的可靠性。中国在已往10年一直强调“市场经济为法制经济”,法律创制的速度超过了经济、人口、国民收入和环境污染指数的增长。立法增长或许也是社会应当接受的试错,但经验表明:中国法制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有效的“识错”和“纠错”机制,一旦错误成为法律之后,就成为难以纠正的错误。当然,中国法制有另一种纠错机制:法律的实施比法律的文字表达宽松得多,批评者称之为“有法不依”――这是一种不会增强法制可靠性的纠错机制。
――最后,既然投资信心不足的根本原因是缺乏纠错机制的法律(陈教授称之为“法治不可靠”),那么,激活纠错机制的压力来自何处?我的回答是:来自市场参与者的呼吁和积极参与。因此,当一个社会存在发展证券市场的经济需求,而法律又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时候,我们不应当去抑制经济需求而等待法律改善,而是应当改善法律而使之满足经济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