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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吸收”瞄准中国化纤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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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出口总是接二连三地遭遇国外多种多样的贸易壁垒。此次欧盟对中国化纤布企业的反吸收调查,无疑是继美国“反补贴”调查之后更加严厉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的又一种新动向。

2006年12月14日,欧委会向中国驻欧使团发出照会,将对曾被称为中国纺织品出口“第一大案”的主角――化纤布产品发起反吸收调查。

此消息一爆出,业界无不表示震惊。

缘起,产品价格不升反降

2005年的那一场反倾销案,相信众多中国化纤布企业至今依然刻骨铭心。

2004年6月,欧盟委员会以“产品价格过低对欧盟市场造成实质性冲击”为由对产自中国的部分化纤布发起了反倾销调查;经过一番唇枪舌战,2005年9月,这一起案件仍不幸以“中国35类化纤布被征收14.1%至56.2%的最终反倾销税”而结束。

然而,由于此案涉及金额高达5亿美元左右,因此在当时被贴上“迄今为止中国纺织品遭遇的最大一次反倾销案”的标签。

本以为,对中国化纤布企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惩罚措施已足以让欧盟企业眉开眼笑了。可没想到,一年后(即2006年),欧委会却向中国驻欧使团发出了“近期将对中国出口的化纤布发起反吸收调查”的照会。

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的“国际信息”栏里,记者发现了2006年12月20日的《欧盟将对华部分出口化纤布产品发起反吸收调查》的告知消息。

同时,12月底,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下称“纺织商会”)副会长曹新宇向本刊记者表示,虽然欧方只是发出照会而并未以公告形式公布,但可以确定欧盟方面已经立案。

据了解,本次将被调查的产品有8个税号,包括染色和印花化纤布;虽然2亿美元左右的涉案金额较上次有所减少,但1300多家的涉案企业范围却明显扩大;且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福建等纺织品出口大省,而广东所占比例相对较低。

对于被调查的“8个税号”,业界普遍存在异议。对此,曹会长解释:因为8个税号里面有2个税号已经超出了2005年的反倾销调查范围,这是不符合反吸收规定的。

其实,反吸收调查是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一个特殊程序,WT0反倾销协议并未规定反吸收的内容。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反吸收制度,是针对出口商而设立的,是反倾销基础上进行复审的一种形式。欧盟在作出反倾销措施的终裁决定后,反倾销程序进入五年的征税期,而在这期间的两年内欧盟的产业、成员国和欧委会都有可能再提起反倾销调查,这种调查通常表现为对终裁决定进行临时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及退税调查等等。

“本来反倾销税是向进口商征收的。按理说,被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之后,进口商所下的定单会锐减,而出口企业数量也应随之减少,如此一来,产品出口价格自然会有所上升。”曹会长这样分析着。

但此次,欧盟却怀疑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能与欧盟进口商达成某种协议,将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反倾销税转由出口商或生产商来承担,导致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实际上没有变化或者不升反降,继续向进口国倾销出口,这使反倾销措施无法达到抵消倾销的目的。为此,欧盟打算对中国化纤布产品实行反吸收调查。

为了对此次反吸收调查有所准备,纺织商会已于2006年12月19日在绍兴召集涉案企业打“预防针”。其主要向企业介绍“反吸收调查”的定义、传授欧盟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与企业共同探讨应对反吸收调查的策略,同时提醒企业注意整理相关账目、收集所有资料、积极配合政府官员及律师人员做好应诉工作。

企业,“反吸收”影响更深重

事实上,欧盟先前对中国化纤布的反倾销制裁,已经让中国众多纺织企业蒙受了较大损失。据了解,从欧盟对中国化纤布征收反倾销税以来,中国对欧盟市场占有率已从第一位下滑到第六位,市场份额也从55%递减到6.5%,同比下降了22.15%。而作为纺织品出口大省的浙江省,下滑幅度则更高达26.66%。

如果调查认定“吸收”行为存在,欧盟将向出口商征收高额反吸收税,而其最高幅度可达原审反倾销税率的两倍。也就是说,其后果可能是在目前的反倾销税基础上再加征新的高额惩罚性反吸收关税。如此一来,中国化纤布企业除了要承担“欧盟向进口商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引发的负面影响外,还要肩负“自身被课征高额反吸收税”所带来的重,这无疑是对众多出口企业的致命打击。

“欧盟对中国出口的限制,可以说越来越严厉,这使我国对外产品的出口遭受了更大的风险。”针对此次的反吸收调查,不少企业负责人都深有感触。

按照已往欧盟曾经针对中国提起的为数不多的反吸收调查来看(如早年的草甘磷,近年的节能灯案),反吸收调查后紧接着的就会是反规避调查。

然而,反吸收调查也相当于重新展开一次调查,不同于一般的复审,该调查的范围不包括损害、因果关系及公共利益,仅仅侧重对出口产品价格的调查,且调查方不会主动考虑产品实际价值降低,而只看出口价是否下降。根据价格下降的幅度征收反吸收税。同时,该调查程序也较为简捷且效应强,调查时间最长只有9个月,比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需要的15个月要短得多。因此,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特别要提出实际价值降低的有利证据。

此外,据有经验的律师介绍,反吸收调查要求企业提交的材料,与反倾销调查时企业所提交的针对出口方面的材料要求基本相同,所有的出口单据必须一致;惟一增加提交的材料是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这样,对企业而言实际上就是要将自己的“全面情况”报给欧委会。

专家:警惕贸易新壁垒

曹会长表示,其实,在纺织品行业,这种反吸收调查还是属于一种新的贸易救济手段。

然而,既然作为纺织品行业的“第一案”,反吸收调查会不会也如同“反补贴”一样被喻为欧美国家限制中国纺织品出口的一种“新壁垒、新动向”?对此,专家提醒众多纺织企业警惕如此信号――一旦这种新的救济手段被成功利用,将会引起其他国家的竞相效仿,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专家还提醒,打赢欧盟反倾销官司的企业切不可高枕无忧,否则可能在反吸收调查中遭遇“逆转”。因为,根据欧盟法规规定,反吸收调查的应诉主体是那些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胜诉”方――已经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或者分别税率的企业。

2005年的纺织品出口“第一大案”就有25家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成为历年来中国遭遇的反倾销案件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企业最多的一次,只可惜,企业在出口欧盟过程中有点掉以轻心,导致了此次的反吸收调查照会。

然而,在如何有效减少贸易摩擦、争取更多利润空间上,中国化纤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则提出了两点建议,首先,化纤行业要加强产业链的优化整合力度,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快原料开发,迅速提高主要原料的自给率。如鼓励大规模、具备资本和区域发展优势的化纤企业向上游整合发展自用原料,延伸产业链,减少市场风险;积极启动PTA期货上市,稳定市场价格,减少运行风险。

其次,化纤企业应努力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加大研发投入,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附加值,由规模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