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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清:国有土地是怎样私有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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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旗人的田地渐渐进入流通领域,使得国有变为私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演变路径。

满清入关建立政权以后,通过直接圈占的方式,拥有了大量国有土地。这些土地被分给旗人,作为他们生计的保障。清政府认为和希望这样一来,所有的满族人和他们的后代就可以永远无衣食之忧,永远安居乐业。

这些分给旗人的土地被称为旗田或旗地。旗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旗田的业主只有使用权,而没有转让权,旗人不可以卖出旗田,他们没有这个权力。“无论旧圈自置,概不准售予民人。”清政府这样做,显然是为了防止旗人因失去土地而生计无着。这就好像政府为所有的旗人专门办了一个大工厂,工厂属于国有,其他人不得进入,而旗人永远都有在工厂中劳动并赚得收入的机会。

清政府的这种想法显然是太天真了。子孙后代的生计是不可依靠祖宗的预先赐予就得到永久保障的。清政府这种做法,只能是把“八旗子弟”变成游手好闲、不能自食其力之辈的代名词。况且,满族人原来在关外往往都从事游牧骑射,很多人并不擅长农耕。因此,分给他们的土地实际上很难成为他们获取收入的来源。对这些旗人来说,最好的办法其实就是把土地转让出去。

从清代早期的康熙朝开始,旗人就大量地把旗田以各种手段转让给其他人。看到这种状况,清政府十分焦急,认为这样势必造成旗人的土地都被汉人占据,长此以往,满清的统治基础甚至都有可能因此而被动摇。为了解决这种国有土地流失的严重问题,清政府进一步强化了不许买卖旗田的规定,多次重申有关禁令,并多次严厉查处有关案件,也就是坚持国有土地不得私有化。但史书中类似的“查禁”、“重申”、“严办”越多,就说明实际上旗田转让的情况越严重。屡禁不止也就意味着愈演愈烈。

到了雍正朝,清政府决心彻底解决旗田转让问题,并为此采取了前所未有的严厉措施。雍正十三年(1735年),清政府开始对旗田进行强制回赎。

强制回赎是怎么回事?原来,在转让旗田的时候,旗人和交易对方都知道政府明令禁止旗田买卖,所以往往并不采用出售购买的形式,而是采取典押的形式。典和卖的区别在于,对于出让一方来说,前者至少在理论上仍然保有赎回典押物――也就是旗田的权利,而如果是买卖的话,在交易完成以后,自然就钱货两清了。当然,实际中,典押出去的旗田很少赎回。所谓典押其实就是买卖禁令下的一种变通办法。

但是清政府利用了典押有权赎回这一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强制回赎政策,也就是由政府国库出资,强行把典出的旗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旗人,以保持原来国有土地的用途――保障旗人生计。当然,在回赎旗田时,清政府采用了各种办法,尽量压低回赎价格,所付赎金大都低于原价,甚至根本就不付赎金。比如,雍正朝回赎旗田的法令规定:凡红契典卖的旗田,可全价回赎,而白契典卖的旗田,则仅付半价.或干脆一文不付,直接拿回了事。所谓红契,指的是经过官府验契、加盖红印的契约,白契则是指未经官府,完全由民间协商而达成的典卖契约。实际中自契的数量当然远远多于红契。

清政府这样做,目的很明确,就是想要通过强制打击、损害土地接受者的利益,来制止旗田转让而造成的国有土地流失。清政府相信。假如人们看到政府强制赎回土地,那么,也许就不会有人愿意通过典让这种方式来获得旗人的土地了。

但是,和想要通过分配土地永保旗人生计一样,清政府这一次也搞错了。当初禁止旗田转让的法律规定,目的实际上是要禁止各种形式的旗田易主。也就是说,即使是旗人,也只有使用权,而不应该有任何通过转让获得利益的机会。就好像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国企员工,可以一直拥有在企业中工作的权利,但没有任何合法的国有资产转让权。

对于旗人典让土地的行为,如果严格遵守原有的法律精神,清政府必须继续采取严格禁止、严厉打击的政策。清政府没有这样做,而是采用回赎的形式解决问题,可是这样一来,就等于承认了典让行为的合法性。实际的情形变成了旗人有权典让土地,政府如果不同意,也只能在典让的规则内出钱赎回。当然,由于政府可以借机压价,土地接受者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但毕竟典押土地不再是非法行为了。结果就是,政府的强制回赎政策不但没能有效地阻止旗田的流失。而且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了旗田可以典押和转让。

非法行为和有风险的行为之间是有很大差异的。如果是非法行为的话,交易各方就要努力寻求规避法律制裁的方法,如果寻求不到,交易甚至就不能进行。而如果仅仅是有风险的行为,交易各方就会转而去寻求彼此都能接受的契约条件。风险必定会内化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对于土地接受者来说,只要典押带来的收益足够大,就值得冒险接受土地。而对于土地来说,典押的时间长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相对来说拥有土地的时间越长,收益越大。于是,政府强制回赎的结果就是造成了旗田交易更大规模地进行,而且典押的时间还往往倾向于更长。

可以说,雍正朝的强制回赎政策在限制旗田转让方面起到了相反的作用。旗田转让不但没有被有效制止,反而已经是成行成市、随处可见了。国家对于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在事实上被压缩为契约范围内的赎回权。到了乾隆朝,旗田回赎的法令又有过几次修改。最初是以年限和契约价格为准计算回赎价,以后就变成了“无论年分远近,契价多寡,总以现在租息为断”。也就是说,地越好,租价越高,赎价也就越高。这无异于是在鼓励土地接受者努力经营,因为经营得越好,赎价就越高,被赎回的风险就越小。

经过这几个阶段,清政府的国有土地政策基本上已经名存实亡,国有土地距离彻底私有化仅有一步之遥了,这最后一步是在成丰二年(1852年)完成的。这一年,清政府颁布《旗地买卖章程》,正式准许旗地“互相买卖,照例税契升科”。在国有土地保障旗人生计的功能事实上消失以后,清政府如果坚持保有强制赎回权,除了给财政增加负担以外,并无任何实际意义。所以,在私有化已成事实的情况下,面对现实,承认私有化的局面,并为政府开辟新的财源,当然是明智之举。

于是,在原有的国家所有、旗人经营的旗田制度下,经过政府和民间长时间和多次的互动和演变,最终发展出了具有完整产权结构的土地私有制。

清代旗田的私有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制度演变案例,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制度演变的历史继承特性。具体来说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过去的历史决定了现在和未来的选择。

从清政府的角度来讲,立国之初确立的旗田制度其实必然会失败,只有土地私有制才是保障经济发展及财政基础的长久之策。但是,旗人优于汉人、必须保障旗人生计的观念已经成为难以动摇的意识形态。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主动改变土地国有的制度,推行土地私有化,不仅在意识形态上有着难以克服的障碍,而且在实际转变方式上也几乎不可能找到可行的过渡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历史上已存在多年的土地典押、租佃制度不仅提供了变通的办法,同时还提供了天然的交易外部规范条件。也就是说,在没有正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们也不是毫无规矩可循。历史传承下来的规范在这时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确保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为制度演变的不断推进创造出了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