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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军”入朝参战合法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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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不久联合国做出决议支援韩国,并组织“联合国军”进行军事介入。关于这些决议的合法性是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因为做决议时存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苏联)缺席的情形。

在与联合国相关的国际行为中,是否合法即指与联合国各项成文规定、惯例或国际法院的判例相冲突。若存在冲突的情况,那么这个行为的合法性就会被质疑。1950年联合国安理会在苏联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决议一事,不是国际法院的案件,因此不适用国际判例。其合法性的关键取决于是否与联合国成文规定或惯例相冲突。本文认为:无论从成文规定的角度,还是从惯例的角度,当时的相关决议都很难说是合法的。

1. 从成文规定的角度来看,当时的决议与《联合国》第27条第3款的明文规定相冲突。

《联合国》是联合国的根本大法,是联合国所有条约、规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部。他规定了联合国组织的基本精神和组织活动基本规则。《联合国》第27条第3款的内容是:“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即指所有的非程序性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联合国》第27条第3款规定,要通过决议,必须有“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此处用词说的是必须是“同意票”。弃权、反对都不行,更不用说没有投票的情况。而自1950年1月17日起,苏联因反对政府继续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国,开始以缺席的方式抵制联合国。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联合国安理会进行的一系列相关表决中,苏联都没有出席。苏联缺席的情况也被记录在联合国官方决议之中了。

《联合国》原文明文规定必须有“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但是1950年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朝鲜战争的一系列决议显然都没有苏联的同意票。因此,做出这些决议的程序与《联合国》第27条第3款的明文规定相冲突。

2. 从惯例的角度来看,当时做出这些决议,并没有之前已经形成的惯例为依据。

首先从当时联合国决议的记录来看,缺席和投弃权票显然不是一回事,因为他们是分开记录的。投弃权票的情况被直接记录在决议正文中。而缺席的情况则被记录在决议的注释中。

在常任理事国成员弃权的情况下,虽然按《联合国》的原文是不应通过决议的。但事实上自1946年起就出现过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仍视为通过决议的情况。如1946年的4号决议,苏联就投了弃权票,决议仍然通过了。几年中都是这样做的。因此“弃权票”被视为原文所说的“同意票”,到1950年时已成为被安理会普遍接受的惯例。但这并未解决常任理事国缺席时应该怎么办的问题。不过,将常任理事国的缺席视为“同意票”,后来也成为惯例了。但从资料可以看出,这是1950年以后的事了。

关于这一点,在联合国官方出版的《安全理事会惯例汇辑》中有非常详细的记述。1946-1951的惯例汇辑的第三部分C篇,标题为“关于27条第3款常任理事国缺席的情况”(absence of a permanent member in relation to Article 27(3)),详细记载了相关惯例的发展历程。该文件175-176页的记录显示,安理会历史上首次出现决议时常任理事国缺席情形是在1946年春关于苏联和伊朗的问题上。但这显然是完全符合《联合国》第27条第3款“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的明文规定的。因此苏联本来就无资格投票,是否出席也就无关紧要了。第二次出现常任理事国缺席情形,就是在1950年1月17日开始的。当时苏联反对政府继续在安理会中代表中国。苏联代表声称如果政府不被排除出安理会,苏联就不再出席。当6月朝鲜战争爆发时,苏联仍处于缺席状态。在此期间,安理会分别于1月17日和3月14日通过了两个决议。随后就是6月爆发朝鲜战争,然后安理会在苏联缺席的情况下通过了组织“联合国军”出兵朝鲜支援韩国的一系列相关决议。

事后苏联激烈反对这些决议,并认为在常任理事国之一缺席的情况下通过的决议都是非法的。1946-1951的惯例汇辑的第三部分C篇下第二章“关于第27条第3款常任理事国缺席情况的讨论”(Consideration of absence of a permanent member in relation to Article 27 (3))记录了安理会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文件显示,在缺席期间,苏联仍在通过电报形式抗议安理会在其缺席期间通过决议的做法。1950年8月苏联代表重新出席后,各国就相关问题继续争吵。古巴、英国、法国表达了不同意见。1946-1951的惯例汇辑中记录的最后一次发言记录是在1950年8月14日,法国代表对苏联进行反驳。

在此之后的惯例汇辑中,再也没有关于第27条第3款下常任理事国缺席情况的争论记录了。虽然1952-1955和1956-1958的惯例汇辑中仍有“关于27条第3款常任理事国缺席的情况”(absence of a permanent member in relation to Article 27 (3))和“关于第27条第3款常任理事国缺席情况的讨论” (Consideration of absence of a permanent member in relation to Article 27 (3))的标题,但标题下空空如也,完全没有正文。

综合上述资料,尽管1946年苏联为自身利益,争辩说关于伊朗的决议因为苏联没有缺席所以非法,但毕竟他是争端当事国,因此当时做决议的程序并未与《联合国》第27条第3款内容直接冲突。而1950年苏联缺席安理会,才是对《联合国》第27条第3款的首次真正挑战。关于这段期间通过的决议是否合法,安理会中的争论一直持续到1950年8月。结合相关事实,本文认为:1950年安理会在做出朝鲜战争相关决议时,将常任理事国的缺席视为“同意票”尚未成为安理会的议事惯例。

综上所述,无论从《联合国》的明文规定来看,还是从安理会议事惯例的角度来看,1950年安理会做出的关于组建“联合国军”武装支持韩国的决议都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也就是说,“联合国军”进入朝鲜半岛作战,属于非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