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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顶层高度与底坑深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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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曳引式电梯井道顶层高度底坑深度的分析描述,介绍了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对曳引式电梯井道顶层高度和底坑深度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在设计电梯井道时应充分考虑顶层和底坑的尺寸要求。

[关键词]曳引式电梯;顶层高度;底坑深度;缓冲器

曳引式电梯在选择不同的额定速度和载重时,对顶层高度和底坑深度的要求差别非常大。在轿厢高度和载重一定的情况下,顶层高度和底坑深度是选择速度的关键,较高的速度要求较高的顶层高度和较深的底坑深度。由于受空间位置、土建施工等影响,很多电梯的井道尺寸仅仅满足最小尺寸要求,在电梯验收过程中常常由于检验机构人员测量点不同,可能会造成检验不合格,需要整改。下面就以电梯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曳引驱动电梯的顶部空间和制导行程的要求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5.7.1项“曳引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有如下规定。

5.7.1.1 当对重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a)轿厢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b)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5.7.1c)所述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0.035 v2(m);

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0.035v2(m)。

2)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035v2(m)。

d)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曳引绳直接系住的电梯,只要每根曳引绳中心线距长方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m,则悬挂曳引绳和它的附件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内。

5.7.1.2 当轿厢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7.1.3 当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12.8的规定被监控时,5.7.1.1和5.7.1.2中用于计算行程的0.035v2的值可按下述情况减少:

a)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时,可减少到1/2,且不应小于0.25m;

b)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减少到1/3,且不应小于0.28m。

5.7.1.4 对具有补偿绳并带补偿绳张紧轮及防跳装置(制动或锁闭装置)的电梯,计算间距食,0.035v2这个值可用张紧轮可能的移动量(随使用的绕法而定)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来代替。考虑到钢丝绳的弹性,替代的最小值为0.20m。

本文所述的制导行程,无论是轿厢导轨制导行程还是对重导轨制导行程都是指导轨顶部的制导行程。

二、关于电梯底坑深度的要求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5.7.3.3项有如下规定。

5.7.3.3 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a)底坑中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长方体为准,任意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b)底坑底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这个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1)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的井道壁;

2)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

c)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如补偿绳张紧装置位于最上位置时,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上述b)1)和b)2)除外。

三、关于顶层高度和底坑深度的国标要求的理解及测量检验

5.7.1.1 b所述的轿顶最高面积水平面是指所有可以站人的平面里面积最大的平面,但不包括轿顶的上横梁、轿顶轮。这里说的自由垂直自由距离是指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整个轿厢在井道顶的投影范围内的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如果井道顶在该位置有梁或吊钩,则以梁或吊钩作为最低点测量)两个水平面之间自由垂直距离。

5.7.1.1 c所述的空间要求分为两部分:一是井道顶的最低部件(如果整个井道顶范围内有梁或吊钩,则以梁或吊钩作为最低点测量)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轿顶设备包括轿顶护栏、上横梁、门机、轿顶风扇、轿顶电气箱、对讲机、空调等,但不包括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垂直方向距离不小于0.3+0.035v2(m);二是井道顶的最低部件(如果有梁或吊钩,则以最低的为测量点)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垂直方向距离不小于0.1+0.035v2(m)。

5.7.3.3 b规定底坑底到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的井道壁,轿厢的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之内时,自由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即护脚板、垂直滑动门的部件、轿厢导靴的垂直距离可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轿底轮、轿底缓冲器撞板)和导轨之间的距离大于0.15m而小于0.50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0.50m。

检验顶层高度是否满足国标要求时,将轿厢停在上端站平层位置,然后测量相关的数据,再通过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同理,检验底坑深度时,将轿厢停在下端站平层位置,然后测量相关数据再通过计算确认就可以了。导轨制导行程可用痕迹法或通过测量导靴等相关数据再通过计算来验证,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来验证。

由此可见,顶层高度和底坑深度是电梯设计的关键数据,设计是电梯产品的基础,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顶层高度和底坑深度才能保证电梯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因此,建筑物在设计阶段就应充分考虑电梯所需的顶层高度和底坑深度,保证顶层高度和底坑深度满足国家标准的最小尺寸要求,尽量将顶层高度和底坑深度的尺寸设计得充裕一点。如果在设计阶段没考虑电梯顶层高度和底坑深度的要求,到后期进行土建整改时,不单费时费力,而且有可能受建筑结构影响导致无法补救,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2]GB 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