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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劳务派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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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用人模式,在我国的企事业机构中越来越受到青睐。但在以往的劳务派遣实践中,存在一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结束了我国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历史,对于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分析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000-00

1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其特征是用人但不养人,人为派遣单位所有,才为用工单位所用。

2 劳务派遣的优势

(1)劳务派遣对社会而言,倡导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打破人才地区分布不平衡,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人才资源、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利用率。

(2)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来说,可增强企业竞争力。由于减少了在招聘、用工手续、薪酬发放、档案管理、劳资纠纷等方面的人力和费用支出,大大减轻了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负担,可以专注自己的核心业务,降低运营成本;可增强企业应变能力。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劳动者,可以减少企业的固定员工人数,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增强企业面对经营风险时的应变能力;可减少用工单位劳动纠纷。因为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的实际上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工单位就避免了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发生纠纷。

(3)劳务派遣对被派遣劳动者也有益处。劳务派遣单位拥有广泛的就业信息渠道,能为求职者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降低就业成本;初出校门的大学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找到理想工作提供良好和坚实的基础,在不同职位流动和比较中也有利于找到合适的生涯职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成为派遣单位的人,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由派遣单位发放和缴纳,可以增加职业安全感,保障劳动权益。如果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或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劳务派遣单位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对于人员富余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自己的员工到用工单位,既可以解决单位人多岗位少人浮于事的矛盾,提高人员利用率,又可以增加企业和员工的收入。

3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存在着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的现状,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用人单位假借劳务派遣之名长期使用劳动者却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借此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有的劳务派遣单位擅自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更有甚者,某些用人单位还将其长期雇用的员工派遣到劳动中介部门,搞所谓的“逆向派遣”。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结束了我国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历史,有效的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劳务市场准入门槛提高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一大批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将被逐出劳务市场,劳务市场秩序将逐步得以规范。

3.2 市场主体地位明确

劳务派遣的三方主体分别是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主体通过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来实现劳务派遣。首先,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使被派遣劳动者成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然后,劳务派遣单位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依约将其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务。

3.3 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义务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依法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知情权;同工同酬的权利;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等。其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签定二年以上合同;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每月支付最低工资;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些条款无疑将有效地解决长期以来劳务派遣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3.4 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岗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限制劳务派遣范围的随意扩大,使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限制企业在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3.5 规定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连带责任

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主体,但是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双方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这解决了目前派遣组织两头收费的做法。

3.6 解决“再派遣转派遣”及“逆向派遣”的问题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两项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广受诟病的“再派遣转派遣”及“逆向派遣”的问题。

3.7 建立了劳务派遣监管和赔偿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权和法律责任。这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有效制约。

4 劳务派遣实践中仍旧存在的问题

4.1 被派遣劳动者难以产生企业归属感

由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只是有偿使用关系,用工单位往往不会把这部分员工看成是本企业的员工,被派遣劳动者很难享受到各种非法定的福利待遇。一些对个人长久发展有利的培训,用工单位更是不会轻易向他们提供。用工单位的经济效益也与被派遣劳动者的薪酬不挂钩。这些都影响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归属感。

4.2 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发展受限

被派遣劳动者由于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即使工作能力强、表现好也难有晋升机会,另外,由于工作流动性大,也很难有稳定的职业发展通道。

4.3 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

由于派遣就业,劳动者不直接为雇主提供劳动,而是为雇主的客户提供服务。由于劳务派遣员工的流动性较大,一些有毒、有害、有辐射的工种产生的职业病在短期内(如半年、一年)不易被发现,给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留下了安全隐患。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引导劳务派遣行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相信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得到更全面地保护,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模式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也将更加成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