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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相关政策 挖掘专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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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不断追求自身的成长与发展为目的,这包括企业的管理、创新、品牌、赢利、规模等方面的成长,而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无疑是企业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企业拥有专利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前提条件。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专利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怎样才能够挖掘到更多的价值是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企业发展的驱动力。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10月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累计287,5180件, 同比增长28.4%,(关于更详细的数据,可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统计信息”网页)如此高的增长速度背后一定程度上源于政策上的推动作用,尤其当政策能够为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时候。因此了解、研究政策导向是企业挖掘专利价值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以下列举北京、上海、深圳、苏州等几个典型城市的相关专利扶植政策,可以更清晰地认识专利可以为企业带来什么,而在专利价值取向上做出抉择。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北京市、深圳市、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基本相同: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包括: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上海市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须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其余条件和北京基本相同。

苏州市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更突出鼓励企业专利技术转化。

(一)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及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累计4项以上,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最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企业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2项以上;

(六)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在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建设、研发项目立项、研发投入核算、研发人员考核等方面有健全的制度和绩效;

(七)企业近3年的销售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均在15%以上。其中,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二、专利资助政策

(一)北京市专利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和条件

北京市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内容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与节能行业等;

(2)属于其它技术领域和行业,但技术含量较高;

(3)具有较好市场前景。

2、资助内容和额度

(1)发明专利申请费950元,实质审查费1200元;

(2)发明专利申请附加费实际支出金额半数;

(3)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费150元;

(4)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3、向外国申请专利

(1)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2)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二)北京市专利鼓励政策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1、资助对象 北京市单位和个人

2、要求

(1)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3)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3、资助内容和额度

(1)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2)一等奖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3)二等奖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4)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助的资助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1、资助对象和条件

北京市的单位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

2、资助内容

(1)有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

(2)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

(3)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4)技术实施的管理

3、资助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三)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

一般资助: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1)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2)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3)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4)专利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专项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四)深圳市专利资助政策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1)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2)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服务机构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1)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2)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3)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4)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此外,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五)苏州专利资助政策

对专利申报进行资助

(1)对申请外观专利的专利项目授权后,资助限额每件1000元;

(2)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项目授权后,资助限额每件1500元;

(3)对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项目受理后,资助限额每件3000元(含省级资助)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资助5000元;

(4)区内企业申请国外专利,获得国家和江苏省资助的,给予50%的匹配资助。

国内专利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资助按所发生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登记(文件)印刷费,授权后前三年年费的实际缴纳金额资助,每件专利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资助实行授权后资助,按所发生申请费、登记(文件)印刷费、授权当年年费的实际缴纳金额资助,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在政策的激励以及指标要求下,中国专利申请量正在逐年迅速提升,企业一方面要懂得深刻挖掘政策带来的价值,同时真正将专利价值放到企业的经营脉络之中,预防短视,忽略专利的真正价值,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