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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曝光”“醉驾者”是否构成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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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该法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第九十一条对酒驾的规定。百姓关注的往往都是媒体报道的焦点。在这件事上也不例外。交警严查“酒驾”的地方,必会有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记者的镜头,他们争相对正在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的驾驶人进行录像和拍照。有些驾驶人用衣服遮挡自己的脸部,有的人用手遮挡摄像、摄影镜头,而记者们则全然不顾驾驶人的意愿,毫不客气地将驾驶人的“狼狈”形象拍摄下来。更有甚者,在播出电视画面之前,不对画面进行任何技术处理,便在新闻节目中播出,让醉驾者“露脸”:有的媒体则将醉驾者的姓名刊发在报纸上,让醉驾者“出名”。

让“醉驾者”“露脸”、“出名”都是媒体对醉驾者进行“曝光”的手段。那么这种“曝光”行为是构成新闻侵权呢?我们从媒体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两种态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新闻媒体主动“曝光”

《新闻侵权及其预防》一书认为新闻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一样,具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新闻违法行为的存在: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新闻媒体和新闻作品撰稿人有过错。另外,新闻侵权的作品还必须有特定的受害人。

根据上述理论。我们不难看出,媒体的这种“曝光”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要件中的全部条件。

首先,新闻侵权主要造成的是精神伤害,由于新闻媒体具有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受众人数多的特点,所以媒体无遮挡的将醉驾者“曝光”于公众之中,其后果是公众对醉驾者的负面评价,这些评价必定对醉驾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是客观存在的。

其次,在法律上,新闻作品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已经刊播”是认定新闻侵权行为存在的基本前提。很多学者都对“新闻侵权”作过定义。学者魏永征认为:“以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就是新闻侵权。新闻从业人员违背“醉驾者”意愿进行的采访、新闻媒体将没有经过技术处理的醉驾者的面部进行“曝光”,都是“以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新闻侵权违法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再次。由于“曝光”必然给醉驾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曝光”行为就是产生损害的原因,没有“曝光”就没有这种损害的事实发生。例如《扬子晚报》曾在其版面上刊发过106名因醉驾被拘留的人员名单,其中有一位张先生表示:他因为醉驾被拘留了15天,自己知道错了,也觉得很丢脸,被曝光后,朋友和同事都知道了,会给他的生活带来无法预计的影响。由此可见,仅仅是“曝光”姓名都会造成“无法预计的影响”,那么“曝光”醉驾者的脸部特写,其造成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因果关系也是显而易见的。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学者在“新闻侵权”的定义中都提到了“过失报道”。百度百科对“过失”的解释是:“在法律上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造成了危害。”

站在新闻从业人员(这里指现场采访的记者、后期制作的编辑、负责审片的主管人员等)的立场分析“曝光”行为背后的心理,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吸引眼球”。在同题竞争中,为了让画面更有冲击力,有些记者不考虑采访对象意愿,强行记录下所谓的与众不同、吸引受众的素材,把醉驾者的面部用镜头记录得真真切切:编辑为了让真实的新闻素材充分创造价值,满足部分受众“就想看看谁被‘抓’了”的“猎奇”心理,没有对画面中醉驾者的面部进行模糊处理:负责审片的主管人员可能因为法制观念淡漠等原因而纵容了“曝光”这一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新闻从业人员要“遵纪守法”。其中第2款规定:“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新闻机构与新闻从业人员所拥有的采访权并不是绝对权利,这就意味着被采访对象有权拒绝接收采访。所以当醉驾者用衣服遮挡自己的脸部、用手推开摄像机时,已经是在声明拒绝采访,新闻从业人员不能以对待公众人物的态度进行“强制”采访。

但与采访权不同的是,发表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绝对权利,只要是客观存在的一切真实的事件和人物,新闻机构与新闻从业人员都有权进行报道(国家秘密和个人合法隐私除外)。也就是说,编播交管部门严查“醉驾者”这一新闻并不存在新闻侵权,而构成新闻侵权的是没有进行处理的编播的内容。

还有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现象。以《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1987-2007)》为例,在这本书中,百分之九十的案例都是纸质媒体侵权案件。分析这一现象我们不难发现,法律界之所以对纸质媒体的侵权行为关注度高,而“忽视”电视、广播节目的侵权行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电视节目画面的存续时间短,取证不方便,而不像纸质媒体那样“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所以部分电视新闻工作者才会以一种侥幸的心理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何杜绝电视新闻从业人员的侥幸心理,给新闻界创造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良好氛围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一是加强行业自律。二是加强新闻监管。三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让我们感到高兴的是,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目前,我们大部分电视台都有自己的对外网站,如中央电视台对应的网站就是央视网,可以在网站中搜到已经播出过的节目,这将从根本上解决电视画面存续时间短、取证不方便的问题。

二、新闻媒体被动“曝光”

众所周知,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大力严查“醉驾者”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必定要全力配合、服务大局。这就导致另外一种“曝光”行为的出现――媒体被动“曝光”。

以下是2009年《扬子晚报》刊发的报道《南京交管曝光i06名醉驾者称为达到震撼效果》的导语中的一段话:

扬子晚报11月6日报道从今天开始,南京正式通过媒体曝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共有106人。都是在7月份被警方查获并实施拘留的。交管部门介绍,曝光还将不定期。

腾讯网曾就此以“交管为达到震撼效果曝光醉驾者是否侵权”为题对南京交管的做法在网民中展开讨论,结果是44%的网民认为交管的做法侵权,而56%的参与者则认为“曝光”“醉驾者”不侵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要求媒体“曝光”的是代表政府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媒体只是按照要求进行的被动的“曝光”。面对“曝光侵权”与“曝光不侵权”的争论,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人治”与“法治”的PK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