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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费率改革临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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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业内戏称为“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人身险费率改革,终于在今年获得迅速推进。

《财经》记者从有关权威渠道独家获悉,讨论近十年的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步骤和路径已基本敲定,相关文件有望近期。

被费率管制捆住手脚的寿险业,近年增长乏力,新单业务已连续两年负增长,今年前两个月依然颓势。中国保监会高层曾公开表示,保险业目前发展陷入困局的症结在于费率管制抑制了保险需求,费率管制导致产品价格高。价格偏高,消费者不愿买,销售主要靠误导。

费率改革已成为打破保险业发展僵局的业界共识。

3月4日,保监会召开主席专题会,讨论了新版本人身险费率改革方案,向多家寿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等四个文件意见的函”征求意见。26日,保监会召开费率改革试点专题座谈会,八家公司作为代表对改革提了多条意见。

在参考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近期修改和完善了改革方案。《财经》记者获悉,在最终确定的方案中,总体思路依然是放开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和管住准备金评估利率。但在具体步骤上,将分步实施,先推出产品试点,且试点产品由原定方案的普通型产品和与特定资产项目挂钩产品两类,缩小为 普通型产品一类,即率先放开普通型产品的预定利率,此类产品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但以3.5%为界,实行不同的定价区间。

这意味着,自1999年起,执行了14年的国内人身险产品定价利率2.5%的红线将被突破。

据知情人士透露,先放开普通型产品预定利率,是“投石问路”,保监会将视其试点效果再考虑下一步改革的推行节奏。“这体现了保监会对费率改革的审慎态度,既要放开,又要稳妥。”

在寿险业增长乏力的困境下,曾经对费率改革持反对意见或观望态度的大保险公司,态度也已悄然发生了变化,转为支持“渐进式”改革。而多位受访的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预定利率的放开暂时只限于普通型产品,这类产品占比较小,不会对保险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

专业人士普遍认为,人身险定价利率市场化是行业向风险保障型产品转型的必经之路。不过,短期内定价利率市场化难免给保险行业带来一些“阵痛”。 试点范围缩小

今年3月,媒体披露了人身险费率改革“四步走”方案:产品试点即放开普通型人身险和与特定资产项目挂钩产品的预定利率、区域试点即放开上海税延养老险的定价利率限制、公司试点即满足有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取消其所有人身险产品2.5%的定价利率上限,以及全面放开四个步骤。

据了解,保监会的基本思路是,率先启动产品试点,然后配合上海税延养老险项目推进区域试点,至于第三步和第四步,目前暂时不在考虑之列。

第一步试点拟放开预定利率的产品仅限于普通型人身险产品,对其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定价区间采取区别化的产品管理方式,预定利率低于3.5%的产品,按备案制管理;高于3.5%的,则按审批制管理。

为何以3.5%划分区间,保监会给出的解释是,主要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如果预定利率高于3.5%,需要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会迅速上升,对此会谨慎权衡,从而防范定价风险。

普通型产品目前主要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三类,其中,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生存保险则包括年金保险。在三类中,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极强。目前普通型产品在人身险中的占比不高,一位中型寿险公司管理层人士透露,普通型产品在该公司占比仅2%,在其他公司的业务占比最高的也就10%左右。

与原定方案不同,第一步试点取消了对与特定资产项目挂钩产品预定利率的放开。据了解,参与费率改革讨论的多数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既要有负债驱动资产的传统型业务,也要开展资产驱动负债的新业务模式,而项目挂钩产品便是资产驱动负债的创新经营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试点。但中国人寿等公司则对此持谨慎态度,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偏离主业发展理财性业务。

据一位曾参与讨论的知情人士透露,最终讨论的结果是,该类产品本质基本被认定为基金或信托产品,本身与人身险费率改革的关联不大,何况该类产品目前也缺乏足够的实践数据积累,利率放到哪个档次为妥,还很难确定。因此,暂不纳入放开的试点之列。 改革风险预估

预定利率的高低与保险产品的价格直接相关。如果预定利率越高,消费者投保该产品时所缴纳的保费则越少,反之亦然。无论如何,普通型产品预定利率的放开,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是切实的利好,因为产品价格将更便宜。

目前2.5%的预定利率被市场认为偏低,一旦放开,预计大多数保险公司将提高预定利率,届时同类产品的价格会更加便宜。此前中国人寿原总精算师邵慧中曾表示,经初步测算,如果预定利率由2.5%升至3.5%,公司的相关保单价格将下降20%到30%。

精明的消费者可能会因此选择退旧买新,这正是保险公司担心的问题:退保风险。

据有关测算,如果预定利率升至4.35%(参考目前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退保增幅将达50%,退保增量将达1222亿元。退保将主要集中于普通险和趸缴型银保分红险。

业内对于费率改革“后遗症”的另一个担心是增量业务的利差损风险。申银万国的报告称,如果保单精算假设的长期投资收益率难以实现,负债成本下降的空间较小,利差缩窄的幅度加大,甚至有可能产生巨额利差损,是费率改革推出的最大风险。

2010年,中国人寿总裁万峰在第五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表示,我国寿险产品以返还型的储蓄型产品为主,实行费率市场化,如果风控做得不好,会造成新的利差损或新的业务风险。

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从日本费率市场化历史来看,缺乏偿付能力和评估利率约束的定价机制导致日本保险业严重的利差损,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政府实行零利率政策,使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受到很大限制,导致保险公司倒闭潮。

一位参与讨论座谈的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认为,中国人寿等大公司的存续业务规模大,如果推行改革,退保压力和现金流压力可能会比较大。

据了解,在制定改革方案时,保监会对上述两种风险进行了预估。据测算,试点后多数公司可能会提高预定利率,新保单的价格将更便宜,可能会导致一些客户退保,不过全行业普通型产品占比不到15%,退保风险可控。而趸缴型银保分红险客户更关注到期收益,很少在满期前退保,即使退保,可通过转保(新老保单置换)消化,整体影响有限。

对于利差损风险,接近决策层的人士认为,与日本当年的改革不同,国内费率改革已将利差损风险的管理纳入到偿付能力监管之中,实行试点产品申报、保险业务经营与偿付能力监管相挂钩。一旦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试点要求,保监会将不接受其试点产品申报和试点。如果试点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将采取停止试点、暂停产品申报等措施。

另外,改革方案中设定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相对保守,普通型人身险评估利率为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间接约束了定价利率。“如果定价利率过高,需要一次性计提大量的保费不足准备金,未来的利差损风险立即体现为当前的资本需求,并表现在偿付能力报表中。” 一位参与方案讨论的寿险公司负责人表示,“只要管住准备金评估利率和偿付能力,就管住了利差损风险。”

由此,保监会认为,行业具备承受风险的能力,即使出现极端的风险,通过加强监管和落实风控措施,改革伴生风险可控。

华创证券分析师高利表示,从美日韩三国的费率改革经验来看,管住评估利率和偿付能力,比管住定价利率更有效。而国内费率改革的审慎导向以及对评估利率和偿付能力的约束,使得整体风险可控。在他看来,定价利率作为寿险市场的价格要素,必然受到市场利率水平的牵制。在一个有效监管的市场中,定价利率不会长时间大幅偏离市场利率中枢水平,由此引发恶性竞争,进而导致利差损的概率较低。

一位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认为,如果只是普通型人身险放开预定利率,不算大改革,对行业和公司没太大影响。“如果真的按‘四步走’改革推进,行业将面临重新洗牌。”

中信建投分析师缴文超认为,如果不考虑费率改革后产生的降价效应所引发的保险销量提升,从静态来看,定价利率提升会导致单张保单保费和新业务价值下降。如果该产品具有返还属性,且保险期间在30年以上,保费下降幅度将在20%-30%,新业务价值下降幅度将达一半。如果产品保险期间较短,且没有返还责任,则对保费和新业务价值影响幅度较小。 渐进式改革

“业内讨论费率市场化改革已经有差不多十年时间了。早在2001年就开始探讨这事,2004年保监会开始启动改革项目。”一位一直参与费率改革的寿险公司负责人回忆。

2004年,保监会启动对费率市场化改革理论层面的研究,制定的《关于我国费率市场化改革建议的报告》曾为国内寿险市场化改革设计了三种模式:基于定价方法的费率市场化、基于定价原则的费率市场化和基于定价指导的费率市场化。

2007年7月,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首次超过2.5%的预定利率,传统人身险业务不断萎缩,放开预定利率的呼声渐响。当年,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三步走”的费率改革方案,第一步即放开普通型人身险预定利率,并研究制定了改革方案以及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监管和窗口指导等配套措施。

当时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大公司认为,放开预定利率会影响公司业务价值和盈利能力,担心小保险公司借价格杠杆挑战其品牌优势和渠道优势,改变现有市场利益格局,对改革持反对态度。

在种种阻力下,费率改革“破冰”未遂。不过,中国人寿在部分省区试点的“新简易人身险”和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险试点,作为费率改革的局部试水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现行价格利率管制的突破。

近年来,银保业务增长乏力,业内呼吁转型调结构,加大保障型业务的发展。保障型业务如获突破发展,需要“清障”——突破2.5%预定利率的限制。2010年,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再次发出费率改革的信号。

与2007年版本不同的是,2010年版本中,除了传统人身险的预定利率可突破2.5%,分红险预定利率和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拟由现行的2%和2.25%调高至2.5%。

近两年保险业的困局,让曾经对费率市场化改革持反对意见的大公司,态度发生了转变——支持渐进式改革,但分歧依然存在。

在适用产品上,有的公司提出,仅放开纯保障型和短期返还型两全险为妥,因为这两类的利差损风险可控。不过保监会的观点认为,这样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在现行产品管理和监管体制下,难以仅针对产品功能划分费率改革适用范围,会造成产品准备金管理的混乱。

另一个争论焦点在于,是否需要设定预定利率上限。一些公司认为,预定利率由公司自行确定,这样才能体现出改革的市场化。但中国人寿等公司则倾向于由保监会设定3.5%-4%的上限区间或建立基准利率的定价浮动机制。据了解,根据保监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监管思路,仍将定价权交给公司,但有所折中,设置了不同定价区间的区别化的产品管理方式,预定利率低于3.5%的产品,按备案制管理;高于3.5%的,则按审批制管理。

对于目前将实施的方案,上述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认为,如果预定利率放到3.5%,准备金评估利率预计将会增加1个百分点,准备金提取将会少一些,公司的资本压力也会相应减少,总体上对公司的影响不大。 需要改革套餐

定价利率改革是人身险费率改革的核心,但改革的成效如何,需要配套措施的保证。前端负债的放开,必须有后端偿付能力监管的跟进。

在现行偿付能力体系下,风险保障类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偏高,部分投资资产的认可比例偏低,客观上加大了保险业务的资本成本,抑制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据了解,保监会下一步将着手在现行体系内对有关标准和事项进行调整或规范,拟考虑降低现行偿付能力标准中关于风险保额的最低资本要求,以促进风险保障型业务发展。

在第十四届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保监会正在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规划体系,转型后的资本监管将成为撬动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支点和杠杆,在管制放松的情况下,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放开定价利率,需要有资产端收益的提升作为支撑,这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华创证券分析师高利认为,投资渠道多元化、资产收益提升是推行预定利率改革的重要前提,也是储蓄型寿险产品竞争力提升的关键。

中国人寿总裁万峰曾在公开场合发言时建议,放开预定利率的同时,须同时实行佣金和营业费用的市场化,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促进保障型产品发展的目的。据了解,保监会在起草的“人身险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中拟放开有关佣金监管的限制,将尽快推动人身险保险佣金标准政策的出台。

人身险定价利率的放开,能否带来保监会期望中的改革红利,敦促保险业回归保障的本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所长助理郭金龙认为,现行预定利率使保险价格偏高,抑制了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如果预定利率可以达到5%以上,老百姓可能更愿意买保障型产品。

东方证券分析师金麟认为,当前分红险独占鳌头的局面,其实是定价利率市场化压力的变相体现,因此,人身险定价利率市场化是行业向风险保障型产品转型的必经之路。不过,短期内定价利率市场化难免会给保险行业带来一些阵痛。 资料 预定利率: 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是寿险产品计算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时所采用的利率,主要参照银行存款利率和预期投资收益率来设置。预定利率的高低与保险产品的价格直接相关。如果预定利率较高,消费者投保该产品时所缴纳的保费则越少,反之亦然。目前,国内寿险预定利率上限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