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是近来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相关的纠纷时有发生,各地的司法判决亦有所不同,所以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更是法院判决中被关注的焦点。

在前不久,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却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阿迪达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可以说本案和以往类似“傍名牌”案件大有相似之处,但不同之处在于被告规避了“傍名牌”的认定。

在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的认定等问题上,法院判决的判断标准和法理依据是什么?本刊记者为此专访了被告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的陈镇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1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公司)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王公司)、华珠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珠公司)及其经销商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2009年7月21日,阿迪达斯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及其经销商提起相同案情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在辽宁案件中,由于阿迪王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该案件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号开庭审理,201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迪达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将在2010年6月11日开庭审理。

阿迪达斯公司认为:其为国际知名的体育用品生产商,拥有“阿迪达斯”中文、“ADIDAS”英文以及“”图形等多件(以下简称“阿迪达斯系列商标”)鞋服体育用品相关类别的商标,并且,其商标是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其诉称:

1、阿迪王及其生产商、经销商生产销售的鞋服类产品及店面的装潢上使用“阿迪王”、“ADIVON”及“”图文组合商标(以下简称“阿迪王系列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2、阿迪王将“阿迪王”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且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行为构成了对阿迪达斯的不正当竞争。

阿迪王公司及其生产商、经销商认为:

1、阿迪王公司拥有“ADIVON”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是阿迪王公司设计和享有著作权的图形,被告所使用的“ADIVON”、“阿迪王”、“”商标及其组合,与原告的“ADIDAS”商标和“阿迪达斯”商标、“”商标及其组合,经过全面的分析比对,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

2、被告登记和使用“阿迪王”企业名称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阿迪王公司使用“阿迪王”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对阿迪达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

法院认定:被告使用“adivon”、“”商标和“阿迪王”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阿迪达斯公司商标权的侵犯,被告注册“阿迪王”企业名称的行为和使用“阿迪王”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连带赔偿100万元损失和公开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缺少事实及法律根据,原告指控被告的有关注册商标的争议问题和企业名称的争议问题不宜在本案中解决,原告应当分别提交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律师点评

“本案在被告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原告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上、被告登记和使用“阿迪王”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本案相关争议商标是否应当提交行政裁决等相关问题上,原被告都提出不同的主张,都有一定道理,但是细分析起来,被告的上述行为恐怕还不能笼统认定为侵权。陈镇律师说。

本案中最重要的焦点问题――被告使用的“adivon”、“”和“阿迪王”商标和原告商标“阿迪达斯”、“adidas”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陈镇律师称,虽然原告认为,原告的“阿迪达斯”、“adidas”商标合法注册和使用,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媒体将原告简称为“阿迪”,被告在经营场所中使用、在销售的服装、鞋商品上使用“adivon”、“”和“阿迪王”标识的行为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关于商标近似的比对,应当将原告的各个注册商标分别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判断是否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观察这几组商标,都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被告产品的市场定位在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方面和原告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在购买产品过程中能够区分产品的来源,不会对自己要购买的产品和品牌发生混淆和误认。

原告认为“阿迪”是对原告的简称,但是,原告对“阿迪”并未进行商标法意义的使用。“从本案来看,原告商标和被告商标分别使用,可以区分出商品的来源,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可以区分被告商标和原告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被告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陈镇律师称。

关于被告登记和使用“阿迪王”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的“阿迪王”企业名称与原告的“阿迪达斯”商标构成近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在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认定方面,“阿迪王”企业名称和“阿迪达斯”商标及企业名称在文字组成、发音、外观等方面综合比对,存在较大差别,还是不构成近似,尽管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保护。但是“阿迪王”作为企业名称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客观上具有了影响力,已为相关消费群体所知悉,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所以就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陈镇律师称,由于“阿迪王”和“阿迪达斯”不构成近似,《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解释亦未将近似的企业名称纳入权利保护范围,所以法院做出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一审法院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和适用上遵循了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

此外,关于被告使用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应当分别提交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又涉及以下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登记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冲突纠纷”的函复(最高法院民三庭关于

转发(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的通知):“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陈镇律师称,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来看,被告“adivon”商标已经核准注册,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侵犯了原告的在先商标权的情形,应当按照《商标法》关于商标争议程序的规定进行解决,在本案中讨论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将有悖于商标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因此,原告指控被告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争议问题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律师观点

陈镇律师认为,如何解决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重点。因为中国现行的商标管理的法律体系和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体系分别由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所以比较容易造成权利冲突问题。由于案件千差万别,商标与企业名称相冲突的解决也不一定就像阿迪王案一样,可能有的企业名称和原告在先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注册时间又比较晚,那么保护后者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

“因此,解决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问题,一方面要遵循法律的原则和在先的类似案例的审理经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就需要按照这些原则和标准准备相应的证据,形成达到目的的证明体系。”陈镇律师说。

陈镇律师还认为,解决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需要参考以下原则与标准: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首先考虑的原则。谁的权利使用在先或者注册在先,那么谁就可以获得最优先的保护,所谓先到者先得。如果被控侵权的企业名称在原告商标注册和使用之前已经登记和使用了'那就另当别论了但是不会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名称权已经成为了在先的权利,在后的商标权就需要尊重在先的企业名称权。

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权本身显著性很弱,又没有太多宣传,品牌知名度也不高,那么保护起来的范围就很窄。相反,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权本身显著性较强,或者显著性不是非常强,但是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以及后天的显著性,那么,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就会很大。因为显著性和知名度更能加强产品或服务和品牌之间的联系,在产品和服务与代表它的品牌存在相当紧密的联系的时候,品牌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就一定会比较高,相应的,保护范围也就越大。

如果在后的企业名称权进了在先的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必须要判断登记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一方面考察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近似程度,显著性和知名度,另一方面,就需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审查是否容易造成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者关联关系的混淆。另外,审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时,再需要判断两个权利所指代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行业,推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比较明显的恶意等等。

“在碰到和本案类似案件的时候,如果按照以上的原则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上述关键点组织证据,并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最后综合判断,就比较容易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了”陈镇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