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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特点、趋势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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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发达国家相继推出了有关新能源法律政策。发达国家不但普遍重视发展新能源、鼓励技术创新,而且有关的立法体现了低碳化的价值取向。未来几年,在新能源立法方面发达国家仍将处于领先地位;同时,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综合化、政治化趋势将更加凸显。今后中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以完善新能源立法为出发点,以低碳化为立法目标,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并加强国际合作。

关键词: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与政策;低碳化;中国能源立法

进入21世纪以来,在能源需求增长、油价攀升和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等因素的推动下,新能源再次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掀起了新一轮发展高潮。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发展新能源已成为发达国家促进经济复苏和创造就业的重要举措。例如,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2009);英国相继出台了《2010年英国能源法》(UK Energy Act 2010)和《2011年英国能源法》(UK Energy Act 2011);澳大利亚推出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法》(Renewable Energy(Electricity)Act 2000);日本众参两院在2011年8月通过了《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案》;欧洲议会也在2009年通过了《欧盟第三次能源改革方案》等,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因此,研究发达国家和地区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探讨其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特点

1 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1)美国。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该法旨在创造数百万新的就业机会来推动美国的经济复苏,减少对国外石油的依存度来实现美国的能源独立,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最后过渡到清洁的能源经济。《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的内容包括清洁能源、能源效率、减少全球变暖污染、向清洁能源经济转型等四部分。该法规定,从2012年开始,年发电量在100万MWH以上的电力供应商每年6%的电力供应来自可再生能源,之后逐年增加,到2020年达到20%;2020年,各州电力供应中15%以上必须来自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效率方面,该法提出了美国的能源效率目标,即到2012年美国整个能源产品的能效至少每年要提高2.5%,并且每年能源效率提高的势头一直要保持到2030年。此外,美国将建立有效、透明和公平的排放限额和交易体系,并将逐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数量。同时,美国政府将确保在工业部门实现真正的减排、推动绿色就业和工人转岗,以真正实现向清洁能源经济转型等①。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5月美国众议员罗斯(Mike Ross)还向众议院提出了《2011年美国能源法》(American Energy Act of 2011)。该法案分13部分,主要涉及国内能源的勘探和开发、项目融资、领导机构以及司法审查等内容。

(2)英国。在新能源立法方面,英国一直处于世界领跑者的地位。近年来,英国政府相继出台了《2008年英国能源法》(UK Energy Act 2008)、《2008年英国气候变化法》(UK Climate Change Act 2008)、《2010年英国能源法》(UK Energy Act 2010)和《2011年英国能源法》(UK Energy Act 2011)等。其中,2011年10月英国议会批准的《2011年英国能源法》以根除能效投资的障碍、加强能源安全和确保低碳能源供应的投资为目标,其内容主要包括:(1)绿色方案:创建一个新的融资框架,确保家庭和非住宅物业的能效得到切实改善;能源供应商不再受《消费者信贷法》(the Consumer Credit Act)有关要求的约束,即不必在收取“绿色方案”款项后获得信贷执照。(2)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能源效率:修改《2008年能源法》智能电表的权限,使政府在2018年前可以直接掌控智能电表的推出;修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建筑物能源性能(证书和检查)法规》,以此来去除获取数据时不必要的限制。(3)发展低碳技术的措施:扩展国务大臣在《2004年能源法》中的现有权限,并扩展天然气和电力市扬办公室在《1989年电力法》中的现有权限,以便在2010年后实施持久的海上输电制度;修订《2008年能源法》的现有权限,以便国务大臣修改核运营商的资助退役计划(Funded Decommissioning Programme)o此外,《2011年英国能源法》还就“私人租赁行业”、“能源公司义务”、“提高能源安全的措施”以及“扩大煤炭管理局的权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3)澳大利亚。早在2001年4月,澳大利亚就制定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Mandatory Renewable Energy Target,MRET);2009年又对该目标进行了修订,确定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占电力总供应的20%。近年来,澳大利亚政府还多次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法》(Renewable Energy(Electricity)Act 2000)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费)法》(Renewable Energy(Electricity)Charge Act2000);并从2011年1月起,《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费)法》更名为《可再生能源(电力)(大规模发电短缺收费)法》(Renewable Energ(Eleclricity)(Large—scale Generation Shortfall Charge)Act 2000)。其中,《201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法》以可再生能源证书制度为核心,以鼓励额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减少电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确保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为价值追求,通过签发可再生能源证书和要求电力的特定购买者提交法定数量的证书以获取年度电力来实现等。此外,2010年2月澳大利亚众议院还通过了《碳污染减排计划法》,确立了国家排放限额,规定了澳大利亚排放许可和其他可采用的排放许可与减排量,建立了澳大利亚国家排放许可登记薄,并规定了受管制的排放实体及其法律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