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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人数日益增加。根据国际劳工局估计,1975年全世界约有5亿7千万妇女从事各类社会生产劳动,到2000年达到10亿,其中发展中国家占7亿。
在现代工业生产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出现,以及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品种和数量的增多,导致职工中毒、致癌或诱变的现象越来越多。男女职工在类似的接触中因性别不同引起健康上的不同影响,就生殖系统而言,已知多种职业危害对妇女的月经和生殖器官均有特殊、严重和长期的影响。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仅影响到生产,而且影响到生育,甚至影响人类的发展和未来。
目前,有些企业单位尤其是某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存在较多的女职工劳动卫生的保护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尤其是较早期的企业,而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就更加微乎其微。具体如下几点:
(一)加班加点现象严重影响女职工的健康
企业到了生产旺季或为赶订单,特别是一些三资企业,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虽然多数企业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但也存在严重违法现象,如某企业女职工连续加班3、4个月,没有休息日和加班费,有的企业一天一班工作7小时,但其间只有20分钟吃饭时间,10分钟集体上厕所时间,而且一周只休息一天。还有的企业一天工作12小时,大大超出了女职工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健康和休息,甚至引发职业病。
(二)经期、孕期、哺乳期没有特殊保护
月经失调是化学物质对女性影响最常见的现象。目前,已知影响女性月经机能的化学物质已有70余种,这些物质都是女职工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如苯、甲苯、二硫化碳、三硝基甲苯、有机磷农药、硒、甲醛等物质,可使月经周期延长或缩短,持续时间改变,甚至发生闭经;接触苯、甲苯作业的女工月经出血量增多,甚至持续性出血;氯丁二烯、铅使女工经血减少;苯乙烯和橡胶作业的女工以及长期接触消毒剂环氧乙烷的护士,妇科疾患明显增多。月经失调还往往是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
女职工接触的某些化学物质具有胚胎毒性,可损伤卵细胞,抑制受精或导致不孕,使胚胎发育异常而出现胎儿畸形。如职业性接触铅、汞、镉、砷、氯丁二烯、染料的妇女,其不孕的可能性增高。毒物进入母体后,干扰胚胎或胎儿的正常发育,结果引起流产或早产。在妊娠的三至八周是胚胎器官的形成期,对毒物最为敏感。有人认为儿童发生肿瘤,多半是由于在胎儿期曾接触致癌物质所致,二乙基己烷雌酚是目前唯一被证明对人类有经胎盘致癌的物质。
许多毒物可自乳汁排出,如铅、汞、溴、砷、苯、尼古丁、二硫化碳、三硝基甲苯、氯丁二烯等,乳汁排毒使乳儿中毒,在我国母源性乳儿铅中毒已屡见不鲜。
按照有关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但一些食品企业招收了大量的女工,还是要求女工月经期在低温、冷水的环境下长时间工作。对一些痛经特别厉害者不能上班的则按旷工计算。已怀孕女工初期没有减轻劳动强度,后期还继续值夜班,而产前的两周回产期不发放工资。
(三)女职工卫生设施普遍匮乏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浴室等都有明确的要求。多数企业没有女职工浴室。有的企业仅因为女职工太多不好管理,曾发生过物品丢失而把本来有的浴室也关闭了。女职工厕所的蹲位少,不能满足高峰时需要。而很少有为孕妇提供休息室、哺乳室。
(四)女职工生育费难以落实
多数企业给女职工投了五项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但一般只限于本地户口。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普遍偏低,仅有很小部分的企业能给女职工全部报销生育费。那些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看病需要负担的费用就更多,而企业往往以各种借口拖欠不报或只报部分,特别是对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健康检体和孕期检查费用往往难以落实。
(五)女职工产假后不让再继续工作或被变相解雇现象突出
企业倾向于招收没有家庭负担的“青春期”女性,而企业与女职工每年一签劳动合同又使企业对用工掌握了主动权,一旦女职工开始休产假,部分企业就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不负担休产假女职工的基本工资。
调查中还发现有的企业将女职工法定产假后的每天哺乳时间累计,除以每天工作时间,折成天数加入产假,当女职工修完产假后,原有岗位已被顶替,企业以无岗位为由将其列入富余人员,待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往往面临生育后即无工作的处境。
(六)工作环境差,保护设施不足
工作场所噪声严重超标,通风不畅,氧气不足,影响怀孕女职工的胎儿的健康发育,甚至流产;粉尘浓度太高,长期吸入引起各种肺病,女职工接触各种有毒的物质如苯,铬等时,没有采取与效的防护措施,造成有毒物质中毒事故;对电离、非电离辐射等“隐形”有害物质,和在接触振动作业时,都没有最基本的防护措施。这些严重影响女职工身体健康,也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
二、应采取的措施
(一)企业、工厂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女职工安全卫生进行比较全面的保护,进行女职工的五期保护
(1)经期保护
经期女工虽可照常工作,但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因为冷水作业会促使盆腔过度充血,引起月经过多或长淋经期。应禁忌月经期女工从事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女工卫生室不仅是经期必要的保护措施,也是配合妇科的治疗,提高疗效的有效方法。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2)孕期保护
女工怀孕期间,身体的各系统负担增大。如妊娠早期的妊娠反映,妊娠后期的行动不便,使女工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孕期的女工生理机能发生一系列变化,子宫增大,体重增加,能量消耗增加,对氧的需要加大,肺活量上升,从而比平时吸入毒物的机会增多。而此时女工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胎儿的生长发育,影响到下一代的身体素质。因此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它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3)产期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企业、工厂不得扣发女职工产期的任何工资。
(4)哺乳期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5)更年期
应向女职工介绍更年期的生理知识,设法使其消除顾虑,树立信心,注意劳逸结合,以乐观态度对待这一生理过程。
(二)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除尘
对有粉尘产生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防尘治理措施。我国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革、水、密、风、护、管、教、查”等八字防尘措施经验,其主要内容是:
1)革:是指改革工艺过程,革新生产设备,这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经。如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用石灰石砂代替石英砂造型;用钢珠代替石英砂喷砂等。
2)水:就是湿式作业。
3)密:就是密闭粉尘发生源,防止粉尘飞扬,即对粉尘发生源尽量采取密闭措施,操作口尽量小些、各密闭门窗管道连接处要密封严密。
4)风:就是通风除尘,对发生源尽量采取局部抽出式通风,就地排出产生的粉尘,尔后通过粉尘沉降室、离心式沉降器等除尘净化装置,然后排入大气。
5)护:就是加强个人防护,工人操作时戴防尘口罩。
6)管:就是加强个人管理,建立清扫制度,定期检查防尘设施,保证运转正常。
7)教:就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操作规程和防尘知识。
8)查:就是检查防尘工作,如经常检查防尘设备及其效果、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粉尘作业工人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矽肺病人,调离粉尘作业等。
(2)防毒
在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主要经过呼吸道、皮肤进人人体而引起职业中毒。
根除、控制职业中毒必须采取综合预防措施:1)根除毒物.在生产工艺中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是最理想的措施。2)控制毒物逸散。降低空气中毒物浓度使之低于最高容许度。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过程,最大限度减少劳动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机会,采用抽风除毒措施控制毒物逸散。3)个人防护使用防毒口罩与防毒而具:设置涮、浴室、更衣室及相应的盥洗设备、洗眼设备等。4)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与维修,特别是化工生产中防止跑、冒、滴、漏现象。要定期监测作业场所至气中毒物浓度。5)定期进行接触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早期处理。
(3)防辐射
日常工作中要防护的辐射主要有放射、电磁、紫外线辐射。
女职工尤其是孕期女职工要特别注意防止各种辐射对胎儿产生不利的影响。尽可能不要长时间暴露在各种辐射中,穿防辐射服,企业管理部门应进行暂时性调换孕期女职工工作,使孕期女职工远离辐射工作场所,减少其接触辐射的机会。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放射防护基本措施:
①控制辐射源的质和量。在不影响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源的活度(强度)、能量和毒性,以减少受照剂量。
②外照射防护:基本方法有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
③内照射防护:基本方法有围封隔离、除污保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性防护措施。
④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防护条例》。做好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监护、监测等工作。
2)电磁辐射防护措施:
①场源屏蔽。以金属薄板将电磁波场源包围。将电磁能量限制在规定的空间里,阻止其传播扩散。
②距离防护。由于电磁辐射源所产生的场能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故应在不影响操作、使用的前提下尽量远离辐射源。
③屏蔽工作地点。将工作地点以金属网或屏蔽材料包围,阻止电磁波进入工作地点。所有屏蔽设施必须有很好的单独接地,使产生的感应电流迅速导人大地,以提高屏蔽效果。
④个人防护。正确使用防护屏蔽服、防护帽、防护眼镜等。
3)紫外线防护措施:
采用自动或半自动焊接,合理使用防护用品,佩戴专用的防护面罩,防护眼镜及适宜的防护手套。焊接时不得皮肤,焊接工作时应使用可移动遮挡材料屏蔽操作区,以免其他人员受紫外线照射。
(4)降噪
1)控制噪声源。控制或消除噪声源,是从根本上解决噪声危害的一种方法,如采用无声或低声设备代替高噪声的设备等。凡工艺过程允许,其配置的噪声源应移出生产场所或采取隔离措施。
2)控制噪声传播。阻断和屏蔽声波的传播,减少传播中的声音能量,主要采取声学处理方法,如吸声:在工作场所内挂吸声体,吸收辐射和反射声音,使噪声强度减低;隔声:利用隔声材料做成隔声罩、间、屏,将噪声源的包围。阻断噪声的传出或传人;减振:采用阻尼等措施减少振动噪声;消声:运用消声器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
3)个人防护。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听觉器官的一项有效措施。常用的有耳塞、耳罩、帽盔等;卫生保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听力检查,以便早期发现听力损伤,采取防护措施;适当安排工间休息,休息时应离开噪声环境。
(5)振动的防护
振动对女职工特别是孕期女职工有很大的危害,对振动的防护主要是减少和避免接触振动作业、特别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的生产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对于振动的防护关键在于改善工作条件,加以液压、焊接、粘接等工艺代替铆接;改进风动工具,采取减振措施,设计自动、半自动式操纵装置,减少手及肢体直接接触振动体。也可以对操作人员实行轮流工作制,使其得到工间休息;冬季室外作业地点应设取暖休息室,根据保健要求限制接触振动总时间。给接触作业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如使用防震、保暖手套、防振垫等,以减少振动对人体的作用。做好就业前的体检和就业后的经常性体格检查,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并及时调离振动作业岗位。
(三)社会从各方面加强对女职工的维权保护
(1)工会等相关的部门加强监督
为更好地开展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工会等相关部门可以帮助企业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并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适合三资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机制。并抓住时机向企业经营者和女职工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她们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女职工的各项权益并且明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要考虑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等方面禁止约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内容。
(2)劳动保障部门增强行政维权力度
在审查和鉴证劳动合同时,对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要重点审查有无侵害其权益的条款。劳动合同签订后,要切实履行各项条款,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及时纠正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要重点查处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雇用女童工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者和有关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要及时、公平地处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女职工本身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女职工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卫生讲座、培训等,了解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法律法规,认识作业场所中具体的对自身会有危害的种种情况,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健康。
三、结论
女职工的安全卫生状况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企业、工厂领导要给以高度的重视,严格按照女职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有效的保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等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女职工自身也要加强防护意识,懂得在受害的情况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这样,女职工的安全卫生状况就会有质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