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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世界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是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我国的农民工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至今仍然是个弱势群体。他们面临的种种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从道义上来说,对他们需要给予极大的关爱。
农民工面临的困境
1、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而普遍
我国农民工数量巨大,据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发表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统计,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约2亿人。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500元的占29.26%,500-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调查当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农民工仅占53.7%,有15.68%的农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近年来,尽管各地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拖欠事件依然屡有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农民工工资拖欠仍达到1000亿元,其中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比例为72.2%,仅有6%的农民工能按月领取工资。
2、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技术培训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缺乏社会保险
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每天工作大多超过8小时。在被调查者中,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内的仅占13.7%。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大多为脏、累、苦、差的职业,工作环境状况堪忧,导致农民工伤病较多。目前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分别为2.9%、3.1%和5.6%。农民工一旦出事,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
此外,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缺乏系统的就业培训。他们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也亟待提高,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
3、子女上学、生活居住、文化需要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长期以来,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城市公办中小学一般不接收农民工子女上学。而一些适合普通农民工子女上学、收费低廉的民办简易学校,在一些地方却得不到承认,有的被强行关闭。农民工由于收入微薄,居住条件比较差,卫生、安全等方面均存在着隐患。农民工长期远离家乡,业余生活贫乏,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还远远得不到满足。
充分肯定农民工的历史贡献,
1、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离开户籍所在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1.2亿。其中属于离土离乡进入城镇在第二、三产业单位打工的农民工约为8000万人。随着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工业化大步前进,“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越来越多,2002年离土离乡的农民工约为9460万。从这个估计数字看,农民工在人数上已经超过城镇有户籍的公有制第二、三产业的职工。而在有些行业,有些地区的第二、三产业的职工已经主要是农民工,如建筑、建材、采掘、纺织、服装、玩具等行业,第一线职工80%以上是农民工。可以说,农民工已经是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农民工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农民工以其能吃苦,肯出力,勤奋进取,任劳任怨,且又廉价,获得用工单位的青睐,站住了脚跟,逐渐扩展形成了今天这样的庞大队伍。现在全国各地各个城市,各个行业,各条战线,都有农民工在劳动。数千万农民工为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创造了难以估量的财富,提供了各种各类的服务。
3、农民工进城打工,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人多地少,不少地区人均耕地不到一亩,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农业劳动力大量过剩,许多农村的青年农民无事可做,收入极低。农民工进城打工,使他们的就业有了出路,也得到了一定的收入。“出外打工一人,脱贫一户。”据四川、安徽、河南、江西、湖南等省的统计,每年农民工从打工地汇回家乡的钱,都有100亿~200亿元以上,相当于甚至超过了全省的财政收入。因此,农民工进城打工,有利于沟通城乡关系,调整城乡社会结构,缓解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的矛盾,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民工通过在城市打工,见了世面,开阔了视野,学习了技术,学到了市场经营的本领,也积累了一点资金,回到家乡,创办了乡镇企业,带动了家乡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为农村建设做出了贡献。
科学制定并切实执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
多维举措是对农民工道义关爱的根本保证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农民工面临的许多问题已经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农民工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令人欣慰的是,从中央到地方已越来越重视并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缓解乃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从十大方面提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制度、措施: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这些制度、措施鲜明地体现了对农民工的道义关爱,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要求。
对农民工道义关爱,就要对他们给予同情、支持和切实的帮助。“仁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孔子提倡“仁者爱人”,孟子提倡“恻隐之心”,墨家提出“兼爱”等,这些思想都蕴涵着许多合理的因素,作为一种优良美德,今天仍然可以成为我们关爱处于困难当中的农民工的精神力量。对于那些漠视、歧视农民工的思想和行为也应是一种有力的鞭挞。
对农民工关爱,就要维护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和人格。在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看来,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具有平等权利的主体,因而任何社会团体、任何个人,都没有侵犯人权和污辱人格的特权,都应尊重人的价值。把人民群众、农民工看作是自己可以任意摆布和驱使的工具,乃至肆意虐待,在大多数人面前摆出一副贵族老爷的架势,自视高人一等,盛气凌人,这些都是与人格尊严,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背道而驰的。对农民工个人来说,也要自尊自爱,自强不息,克服自卑心理。
对农民工道义关爱,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敬互爱、和谐相处。人对人的关心和爱护,是对人的体贴、同情,要求人们都能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多为他人着想。农民工与社会各行各业的人们都是社会大家庭的一员,都对社会文明进步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相互间应该且能够同舟共济,携手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