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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是乳的俗称,故奶品亦称乳品,它与我们的日常饮食密切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乳”的概念是指全脂乳及半脱脂乳或全脱脂乳。在《税则》中,绝大多数的乳品都归类在第四章。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税目04.01)
包括天然状态的产品和从成分上看其质和量与天然产品完全一样的再造乳及奶油,不论其是否消毒、杀菌、或用其他方法保藏、均脂或胨化。此类乳品可以含有为保持液态运输时其天然浓度而加入少量的稳定剂、抗氧剂或乳中一般没有的维生素等。
此类乳品申报时应按脂肪含量(以重量计)区分归类:脂肪含量不超过1%的乳及奶油归入税号0401.1000;脂肪含量超过1%,但不超过6%的乳及奶油归入税号0401.2000;脂肪含量超过6%的乳及奶油归入税号0401.3000。例如,市场上出售的仅是对原奶经过高温杀菌、消毒包装的液态纯牛奶应属于该税目项下商品。
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税目04.02)
归入该税目项下的乳及奶油是指经过浓缩(如:蒸发)、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加工处理的产品,包括液状、浆状或固体(块、粉或粒)状,可以经保藏或再造。此类乳品可以含有加入的少量的稳定剂、抗氧剂或乳中一般没有的维生素、防结素等化学成分,奶粉中还允许添加重量不超过5%的淀粉。例如,常见的传统的全脂、半脱脂、全脱脂奶粉,浓缩液态纯牛奶、加糖液态奶等大多属于该税目范围的食品。
此类乳品申报时应按状态、脂肪含量(以重量计)、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区分归类:脂肪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1.5%的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归入税号0402.1000;脂肪含量(以重量计)超过1.5%的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归入税号0402.2100;脂肪含量(以重量计)超过1.5%的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归入税号0402.2900;浓缩成液状或浆状(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归入税号0402.9100;浓缩成液状或浆状(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归入税号0402.9900。
酸乳(税号0403.1000)
此类乳品被认为是对人体很有益的一种健康奶品。它可以是液状、浆状或固体形状或保藏的;可以含有加入的少量的稳定剂、抗氧剂或乳中一般没有的维生素等化学成分;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加可可制成。市场上最为常见的此类产品是酸牛奶。
酪乳、结块的乳及奶油、酸乳酒及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税号0403.9000)
它可以是液状、浆状或固体形状或保藏的;可以含有加入的少量的稳定剂、抗氧剂或乳中一般没有的维生素等化学成分;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加可可制成。
乳清及改性乳清(税号0404.1000)
该类乳品包括液状、浆状或固体形状(包括冰冻的)的产品,也可以是浓缩(例如,粉状)或保藏的,也可以是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以含有加入的少量的稳定剂、抗氧剂或乳中一般没有的维生素、乳酵素等成分。
“改性乳清”,根据《税则》第四章子目注释一的规定:是指由乳清成分构成的制品,即全部或部分去除乳糖、蛋白或矿物质的乳清、加入天然乳清成分的乳清及由混入天然乳清成分制成的产品。
黄油(税号0405.1000)
根据《税则》第四章注释二(一)的规定,仅指从乳中提取的天然黄油、乳清黄油及调制黄油(新鲜、加盐或酸败的,包括罐装黄油),按重量计乳脂含量在80%及以上,但不超过95%,乳的无脂固形物最大含量不超过2%,以及水的最大含量不超过16%。黄油中不含添加的乳化剂,但可含有氯化钠、食用色素、中和盐及无害乳酸菌的培养物。
乳酱(税号0405.2000)
根据《税则》第四章注释二(二)的规定,是一种油包水型可涂抹的乳状物,乳脂是该制品所含的唯一脂肪,按重量计其含量在39%及以上,但小于80%。乳酱可含有一些配料,如无害乳酸菌培养物、维生素、食盐、糖、动物胶、淀粉、食用色素、香料、乳化剂、增稠剂及防腐剂。
从乳提取的其他脂和油(税号0405.9000)
包括乳脂、乳油,乳油是从黄油中或奶油中提取的水及非脂成分。还包括脱水黄油、印度酥油等。但需注意,含乳脂以外其他脂的油脂酱和按重量计乳脂少于39%的油脂酱除外(通常归入税目15.17或21.06)。
乳酪及凝乳(税目04.06)
商品主要包括鲜乳酪(包括从乳清或酪乳制得的乳酪)及凝乳(税号0406.1000)、磨碎或磨粉的乳酪(0406.2000)、经加工的乳酪(0406.3000)、篮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有纹理的其他乳酪(0406.4000)、软乳酪和半硬乳酪及硬乳酪(0406.9000)。
对于加有肉、鱼、甲壳动物、草本植物、调味香料、蔬菜、水果、坚果、维生素等后仍保持具有乳酪特征的产品,则不影响其按乳酪归类。
不归在税则第四章的与乳有关的制品
1乳糖,按重量计乳糖含量(以干燥无水乳糖计)超过95%的乳清制品(税目17.02);
2乳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计干质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过80%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清蛋白浓缩物(税号3502.2000);
3酪蛋白(税号3501.1000),通常用酸或粗制凝乳酶沉淀(乳凝)脱脂奶而得;
4乳球蛋白(税目35.04);
5以天然乳为基本成分配制的食品,含有税则第4章不允许添加的配料(税目19.01),但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典型食品有:
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粉状或液状食品,除含乳以外,还含有添加的如谷物、酵母等辅料的乳制品;例如,目前最为人们熟知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大多属于此类范围。
以某种物质(例如,油酸脂)代替乳中一种或多种天然成分(例如,丁酸脂)而制得的乳制品。
配制的冰淇淋用的混合物及基料(冰淇淋粉)。
6用乳或奶油做基料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税目21.05);
7加可可或其他香料的乳品饮料(税目22.02);
8不含可可的含有奶粉、奶油的糖食(奶糖、白巧克力)(税目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