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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有大量的历史建筑亟需保护和更新。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之路,善待并充分利用这些建筑资源,尽快使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进入良性发展的新时期,使历史建筑在时展中重新焕发活力是当代建筑师责无旁贷的责任。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再利用
0引言
历史建筑对城市风貌、历史格局以及历史文脉的延续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也是各城市进行区域竞争的强大武器。但是我国许多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并没有对历史建筑的重要性引起重视,致使许多重要的建筑被一些毫无特色的现代建筑所替代。
1历史建筑保护再利用研究的迫切性
在快速城镇化和大规模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大量承载城市历史记忆的历史建筑被空置颓败甚至彻底拆除。部分虽有幸保存下来,但由于人们对历史建筑缺乏保护意识,对其不合理的使用也对历史建筑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破坏。随着社会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对历史建筑有了充分认识,历史建筑的修复利用逐步得到重视。然而由于相关研究理论的缺乏,面对大量亟需保护修护的历史建筑,人们感到无所适从。部分历史建筑修复后变的面目全非,有的甚至变为“假古董”。历史建筑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其保护和再利用容不得半点失误与偏差。任何不经意的错误行为都会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在如此严峻的现实问题下,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现状令人堪忧。
2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发展定位错误
目前我国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由保护性变成开发性,公益性变为私有性,展示型变为经营型,损害了历史建筑的价值趋向。例如芙蓉街是济南市的一条商业老街,中西建筑文化在这里碰撞并融合,具有独特的时代韵味。为最大限度的发挥芙蓉街的作用,2000年其被定位为“古城游览区”,2010年其“小吃一条街”角色改变为“旅游商品一条街”,2011年又被规划定位为“文化旅游特色一条街”。几经周折,大量历史建筑被拆除后重建二、三层的钢筋混凝土建筑,更有以保护和发展旅游为名拆旧建新,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沦为“假古董”。芙蓉街的环境和秩序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老济南的味道却在改造过程中偏离航道与我们渐行渐远。
2.2立法缺位
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领域,从历史建筑登录,到保护管理,再到修复技术规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专门从事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设计单位和检测单位。立法的缺位,造成了保护的随意性;专业保护部门的缺位,放纵了为谋求地方利益驱动的失控“开发”。2004国发办9部委18号《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文化遗产工作的通知》,这说明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已得到了我国的重视,我们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
2.3缺少财政支持
我国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财政支持方面无疑是混乱的。在这个方面,国外有大量先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法国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中有15%是用来保护遗产的;意大利每年拿出大约20亿欧元用于文物保护,还在法律中规定,将彩票收入的8‰作为文物保护资金,同时在税收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
2.4保护路径存在误区
目前我国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主要做法是确定保护级别,划定保护范围,限制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体量以及建筑风格。这种保护方式是静态的、消极的,它只片面的强调了保护而忽视了其他因素的存在,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并不能获得预期的效果,使得保护变成一句空话。另外有些城市在旧城改建的过程中无视历史建筑的价值,遗憾的将其拆除。这两种极端做法无疑对历史建筑是致命性的破坏。
3国外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经验
过去几百年,美国不但在经济、科技方面有长足发展,同时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方面也已形成独自体系,美国成熟的保护体系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3.1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协作
在美国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的过程中,美国政府起着控制的基础作用,政府通过立法、财政等一系列手段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与此同时,美国各地方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历史保护组织比如保护联盟、历史协会、社区组织等,这是美国历史保护的一大特色。这些组织在地方历史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方面,美国设置了四个层次的机构,内政部是第一级主要负责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定;第二级的国家公园局负责政府决策的和文物登录最终审核;第三级的周立历史保护办公室和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规范及相关地方准则并为具体实施提供技术支持;第四级是实施保护的人员,他们切实的将历史建筑保护融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除此之外,美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建筑保护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内容涉及文物定义以及类别的划分、文物保护机构及民众在保护行为中的责任和义务、对文物保护的经济支持等方面,使美国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更加规范。
4我国历史建筑再利用的发展方向
4.1历史建筑的创造性再利用
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利用丰富的建筑资源,以更好的为当代或未来社会提供多样。建筑再利用是建立人与建设之间的一种相融并存的可行性,它不仅维系历史意向的连续性,而且将城市遗产再次融入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日常经济、文化生活中,提供服务,体现价值。
4.2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同济大学常青教授认为:建筑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对考古学修复原理的简单运用,而且应该是一种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策略和方法的保护性设计。历史建筑不同,所处环境、使用状况及建筑本体也会不同,也理应有不同的保护利用策略。目前,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方面只有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分级和保护技术措施的分类,缺少对各种策略适应关系的论证。须在详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考虑历史建筑的原真性信息的保护,制定保护技术。
4.3加强公众参与
我国历史建筑的数目很大,单纯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提高公众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过程中的参与度,这样便将位于民间数量庞大的历史建筑融入了人民群众中,而通过对历史建筑提供经济刺激――即作为历史建筑的所有者,如果愿意对其所有文物进行修缮重建等项目,可以通过申请审核体系获得一定的基金或者税收抵免优惠,从而为普通民众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打下物质基础。与此同时,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对公众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知识的传授与指导,从而为普通民众参与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打下技术基础。
4.4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我国历史建筑建造时间、结构、材料构造与工艺做法千差万别。多数情况,都是由普通的修缮公司和没有专门培训的工匠承担这类建筑的修复任务。结果,修复变为了破坏,历史建筑雪上加霜。有的城市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特意引进国外先进力量来参与这项工作。但是国外的修复技术和操作经验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具体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借鉴美、日两国的做法,在高等院校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及其相关的专业,培养一批精通历史建筑技术与营造方式的专业人才,为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提供根本性的保障。
5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近年来我国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国内外历史建筑再利用的成功经验做了总结,最后提出我国历史建筑再利用的发展方向,为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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