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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伦理缺失:我国农村金融效率低下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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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政府在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忽视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户这一真正资金需求者,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的“圈红”做法和农村金融体系内存在的“系统性负投资”现象,都是金融伦理缺失的表现。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伦理的缺失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低下。因此,在今后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时应充分考虑农民的需求意愿,并努力提高农村金融行业职业道德水准。

关键词:金融伦理;农村金融;金融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6-0136-03

农村金融发展不仅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新农村建设战略的顺利实施,还会关系到我国金融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鉴于此,对农村金融问题的研究一直是理论界的热点之一。不过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于对农村金融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等几个方面的研究。如张杰(2003、2006)从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相统一的角度,系统地分析了农村金融制度的特点、困境与出路,并试图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政策的酝酿与制定提供理论支持。他认为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引入新的博弈主体,改变现有的博弈格局,构建一个能充分体现农民金融需求的农村金融体制。谢志忠(2006)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了现行的农村金融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障碍因素。另外,龙海明等(2006)从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分析了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所存在的问题。

从现有的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单纯涉及农村金融效率的研究较少。谷慎、李成(2006)的研究虽然是针对农村金融效率的,但是他们的研究同样选择了金融制度的视角。由此看来,大多数的专家学者都认为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问题,当然也包括效率低下问题,均是由制度不健全或产权结构不明晰引起的。虽然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正如俗话所说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那样,法律制度的完善总是相对的。另外,法律制度也不是万能的,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法律的盲区。就金融领域而言,首先,法律是一种相对粗糙的工具手段,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金融活动,特别是对那些有很多活动细节无法全部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表达的金融活动;其次,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诱因大多是对那些不合乎道德规范行为的反应,这样就变相等于在纵容伦理道德的违反者恣意行事,直到有关法律政策的出台来禁止这种行为为止。这些道德伦理的违反者的行为规范是“非禁即入”的原则;再次,在金融交易活动中,仅仅遵守法律是远远不够的,正如美国一位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所说的“仅仅盲目地遵守法律完成一天的工作,而忽略了相关的职业道德,是不符合伦理标准的”①。

鉴于种种原因,我们在重视金融制度在金融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同样看重金融伦理的作用。因为金融制度和金融伦理对金融活动具有双重约束作用,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对于我国农村金融而言,制度和治理机制固然需要完善,不过也不能忽视我国农村金融交易活动中的伦理问题。但是由于几乎所有的专家学者都是从金融制度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农村金融效率低下,而忽略了金融伦理的作用,所以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试着运用金融伦理理论来分析我国农村金融效率低下的原因。

1.金融伦理理论概述

金融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所表现出的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的道德规范,以及由其行为所引起的利益分配是否公正。金融伦理学不仅关注金融活动中个人和金融机构的伦理问题,而且它还关心金融市场的伦理问题。

金融界的大多数人是某个金融机构或公司的员工,他们及其他们的机构或公司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大量的伦理问题,如在金融产品销售时进行虚假与误导性宣传,隐瞒不利于销售活动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又是非常重要的信息,以及从事欺诈、炒单等行为。其中个人伦理和金融机构伦理问题是通过金融市场伦理表现出来的。而金融市场伦理又可分为金融交易伦理和金融契约伦理。

金融交易主要是在金融市场内进行,这些金融活动有着某些特定的伦理规则和伦理行为作为其行动的前提条件。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严禁一切欺诈和操纵行为,除此之外这些伦理规范所关心的就是公平问题。金融交易的公平问题在业内常常被称为“平整游戏广场”(level playing field)。金融市场中的平整游戏广场有时会受到许多因素(如不平等的谈判力量、不对称的信息等)的影响而变成“非平整游戏广场”,使得公平问题遭到破坏。

金融交易主体除了在金融市场内进行一次易外,还常常通过金融契约活动维持一种长期的交易关系。这种关系往往会涉及到委托―关系,它不仅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而且还会创造一种具有各方义务的关系。其中契约中所规定的人的义务不是来自于市场交易规则,而是来自于契约关系。在此情况下,金融市场中就会因人的机会主义和败德行为而产生出一些不符合伦理道德的后果。金融界的许多契约合同通常是模糊的和不完善的,这是由金融契约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如果每个交易细节都在契约中明确表示的话,那么很多金融活动就会变得无法进行了,所以很多细节就必然成为隐含的、模糊的,甚至是口头上的协议。对于这些隐含的、模糊的契约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就会引发一些伦理问题的出现。首先是契约双方对这些模糊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往往会出现一些分歧;其次是隐含的、模糊的、甚至口头的一些条款无法通过法律的约束来执行,在契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违反模糊条款的行为。

金融伦理标准通常是以职业道德体系的形式出现的,这种职业道德体系不仅是职业自律的一个约束机制,而且还是该职业对社会负责程度的标志。金融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金融活动中经济主体拥有不同的资源(包括信息资源、自身处理问题的能力等)和在谈判过程中所处的不同地位而引起的。

2.金融伦理缺失导致我国农村金融效率低下

我国农村金融效率低下,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经进行了三轮农村金融改革,但收效甚微,均未能达到事前设想的效果。究其原因,有的专家学者如张杰等人认为:农村金融的每一次改革都未能突破先前的改革思路,也未能跳出现有的体制进行求解。改革过程往往表现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分配博弈,将农村金融服务的真正需求者排除在外,这也许就是导致农村金融效率低下的原因②。张杰的这种观点在指出造成我国农村金融效率低下的原因的同时,也恰恰点出了农村金融伦理缺失的事实。因为中央与地方政府仅仅把农村金融改革看做是二者利益和权力的重新分配,而农民的利益却被置身于事外,这显然是不符合金融伦理规范的。除此之外,农村金融伦理的缺失还可以从农村金融机构本身的活动来说明。

首先,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圈红”现象。农村金融机构的“圈红”是指他们在发放农村信用贷款时,对贷款对象进行圈点。对那些经济条件较好、处于交通相对便利地区的农户的贷款请求给予倾斜的政策,支持力度也较大。而对那些同样需要贷款的、但经济条件较差、处于交通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户的贷款请求则表现出惜贷情形。这种情况有人形象地说“在金融市场上的无形之手中有一支红笔”③,于是人们便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圈红”。实际上,农村金融机构的圈红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只是忽略了一部分农户的贷款需要。尽管如此,农村金融机构的这种行为在伦理方面已经构成了对部分农户信贷需求的歧视。

有人对这种忽略性歧视提出了一种判断的方法:市场份额检验。根据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情况,将条件差的地区和条件好地区或同一地区富裕农户和贫困农户获得贷款额度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进行比较。如果二者的比例相当,则说明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没有“圈红”行为。反之,如果二者差距较大,则说明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有“圈红”行为。根据有关研究表明,农村金融机构对经济条件好、交通便利地区的农户贷款申请支持力度高达81.9%,而对经济条件较为落后、交通条件差地区的农户贷款申请支持力度仅为41.2%④,二者相差近一半。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确实存在着“圈红”行为。致使一部分农户的贷款请求无法得到满足。由于我国农户的贷款用于生产性活动的比例已由上世纪末的50%左右上升到现在的80%左右(张杰2003、丁俊峰2006),“圈红”行为的存在就会严重影响部分农户的生产和生活,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效率下降。

其次,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内存在着“系统性负投资”。“系统性负投资”是指金融机构从一个地区的居民手中获得了储蓄,而没按照相应的比率向该地区发放贷款的现象⑤。对于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着“系统性负投资”现象已经引起了经济学家和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对这种系统性负投资的判定方法是:审查金融机构对某一特定群体或地区的贷款与储蓄的比率。

从表1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的对农村贷款与储蓄比率是很低的,这一比率除了在少数年份超过0.3以外,大部分年份都在0.3以下。当然,在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中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如农业银行虽然也和农村信用社一样从农村吸收了大量的存款,但是其在农业领域的贷款对象基本上锁定国有农业经营机构和实力较大的乡镇企业,贷款业务基本上与农户无直接关系。另外,由于邮政储蓄只具有吸储功能而无贷款功能,它从农村所吸收的存款几乎全部都转向了城市或用于非农投资或购买债券等活动。由此可见系统性负投资在我国农村金融系统中是相当严重的。系统性负投资的存在影响了农村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形成农村金融资源流失的根本原因,使得农村原本就很稀缺的金融资源更加稀缺,这种后果反映在农村金融效率上是低效率的。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系统中所存在的无论是“圈红”现象还是“系统性负投资”,不但导致了农村金融的低效率,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见表2),使农户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且还造成了农村和城市在资金使用上的不公平。这些做法显然违背了金融伦理。

出现这些违背金融伦理的根源是农村金融机构利用“别人的钱”(Other People’s Money)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在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着可供选择的投资意向时,不惜放弃别人利益,来实现自身利益。在面对利益诱惑而又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形下,金融机构从事有悖于伦理的交易也就在所难免了。从理论上说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实践表明“更大的监管力度给实施监管者所带来的收益远不能冲抵所花费的费用”⑥。

3.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运用金融伦理理论对我国农村金融效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3.1 在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改革的主体和改革所带来的金融剩余的分配,都将农村金融的真正主体――农户自身于事外,仅仅表现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博弈,这是有悖于金融伦理的。正因如此经过几次农村金融改革之后,农村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仍表现为低效率。

3.2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伦理的缺失是使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锁定在低水平的另一主要原因,在“圈红”行为和“系统性负投资”效应的共同作用下,使得农户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加之农村金融系统未能给农户提供多元的融资渠道,致使农村资金供给存在着巨额的缺口。其后果则表现为农村金融整体效率低下。

3.3 由于金融伦理水准的高低最终取决于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道德完整性和整个行业的道德标准以及人们对金融伦理问题的主观理解等诸多因素,因此在今后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应该尽快完善金融行业职业道德标准体系,并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这一点在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注 释:

① 转引自(美)博特赖特.金融伦理学[M,静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

②张杰,高晓红.注资博弈与中国农信社改革[J,金融研究,2006(3).

③ Peter Dreier, Redling Cities: How Banks Color Community Development[J. Challenge, November-December 1991,(16).

④ 邓光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五化”现象须纠正[J,金融参考.2006,(3).

⑤ 王曙光,邓一婷.农村金融领域“系统性负投资”与民间金融规范化模式[J.改革.2006,(6).

⑥ (美)博特赖特.金融伦理学[M,静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72.

参考文献:

[1(美)博特赖特. 金融伦理学[M.静也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2宋宏谋.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M. 山西: 山西经济出版社, 2003.

[3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4陈金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5李虹.激励合作范围与担保机制创新: 李庄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 2006,(3).

[6康书生等.外国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经验及启示[J. 国际金融研究, 2006,(7).

[7谷慎,李成.金融制度缺陷:我国农村金融效率低下的根源[J. 财经科学, 2006,(9).

[8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争论[J. 金融研究, 2001,(1).

[9谢平,徐忠.农村信用社改革绩效评价[J. 金融研究, 2006,(1).

[作者简介]李刚(1971-),男,安徽财经大学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发展经济学和农村经济研究。

王再文(1967-)男,山西财经大学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发展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学研究。

[收稿日期]2007-11-27(责任编辑: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