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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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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民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的信任程度。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社会整体信任度下降。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是其生命之源、立院之本。由于客观环境、主观意识等诸多因素,司法公信力遭遇空前挑战,不仅损害了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在新时期如何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回应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提高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实现司法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灵魂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树立司法权威,确保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抵制一切形式的说情风,抵制各种干扰,抵制一切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当前人民法院表现出司法模式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人员选任公务员化的倾向,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障碍。提升司法公信力,就要确保审判机关、审判人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人民法院严格司法、不偏不倚的优良作风。首先,加强审判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具体案件办理上,要坚持法制原则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对地方党委领导的意见,司法方面要尊重,但也应当有原则、有底线。提升办案质量,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理有据裁判,真正让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任。要注重加强均衡结案,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机制,努力以柔性手段化解行政纠纷,钝化官民矛盾,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其次,加强执行工作,确保法院的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在充分发挥国家强制执行职能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协作与配合,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到来自法律以及经济、行政、组织和道德等方面的威慑力,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推进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完善司法公开,加强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司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的进步,司法机关必须适应客观形势,逐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对司法依据、立案、审判过程、庭审、审判结果、执行等等领域,最大限度地公开司法信息,确保当事人打一场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在立案环节,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法律依据。凡不予立案的,立案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做好法律和政策释明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理解,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在庭审环节,积极开展网络庭审直播,努力提高直播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监督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检验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水平,增强庭审直播宣传法制、沟通民意的功能效果。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公开审判情况,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适时具有法律解释、规范填补、规则指引功能和公众较为关注案件的裁判文书。

三、践行司法为民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载体

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不断拓展司法便民空间。在执法办案中积极转变观念,加强服务意识,更多地为群众着想,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路子。既要公正审判、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妥善处理涉及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还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既要提高司法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还要不断推出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努力使司法成为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纽带;既要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化解矛盾纷争,做到案结事了,还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确保弱势群体能打得起官司,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四、加强审判管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保障

加强审判管理,为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人民法院要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成熟的监管模式,使审判管理落实到每一件案件、每一个审理环节、每一位办案法官,能够准确衡量法官的审判业绩,成为法官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的科学依据,促使法官不断提高自身司法能力。完善独任审判、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违法审判追究、绩效考核等监督机制,促进法院管理规范化,实现审判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

五、确保司法廉洁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备条件

“公生明、廉生威”,司法廉洁是人民对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备条件。当前,我们要在反腐倡廉、改进司法作风上下功夫,提高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要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落实中央改进作风的“八项规定”,进一步细化深化司法为民便民措施,把改进作风的措施落实到每一次办案中,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改进作风的成效;要大力加强司法廉政建设,引导广大干警树立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权力行使的监督,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和制度落实,确保廉洁司法。

(作者单位:镇平县人民法院,镇平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