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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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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对官员问责制度的各个方面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在被问官员复出方面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被问责官员的“带病复出”不仅影响了法制权威和行政责任的实现,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如何构建有效的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从而更好地建设责任政府和维护公共利益,也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复出 行政问责 官员

一、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等问责客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或没有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影响了行政效率或行政公信力,甚至部分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行政问责制是评估行政活动运行效率的一种程序。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广义是指官员受到警告、记过、降级等党籍处分之前已经或之后很快平级调任甚至任他职。

二、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法律制度存在缺位。目前各种法律、规章、规定、条例等缺少对官员复出的完善规范。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第一,官员复出的内容不多,存在着很大的制度空缺。第二,官员复出的程序不全,可操作性不强。第三,官员复出的内容笼统,弹性空间过大,容易被任意发挥。

(二)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传统“官本位”吏治文化的影响。应该说,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文化内涵,但是,在“特权”观念、“官本位”观念影响下,官员关注的是自身职位的大小及所享有的利益大小,而将自己身上肩负的行政责任抛在脑后,形成了对上负责而对下不负责、“位高权重责任轻”的不良行政现象。

(三)官员问责程序与复出程序出现断层。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构建中问责与复出的连续性协同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断裂,现行规定大多是以被问责官员的经济规范作为程序的终结。对官员进行经济上的处罚之后,就没有了下文。或是高调问责之后低调复出。对复出的情形及条件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未与问责程序真正的实现对接。

(四)行政信息缺乏透明性和完整性。一是行政信息的不对称。政府信息不透明,信息公开度不高,公众的知晓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导致被问责官员的正常复出难以实现。二是行政信息公开的不完整性。政府部门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公布信息的过程中只一些无关紧要的资料,对复出条件却避而不谈,使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难以正常开展。

(五)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监督体制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实践中存在的主要是自查自纠的“同体问责制”,形成“怕上不怕下”的现象。[3]而对于异体参与机制却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得监督机制的强度不大,作用未得到发挥。

三、策略选择

(一)完善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中的异体参与机制。在此着重强调以下几方面的异体参与:一是强化人大机关的参与,任何一级政府机关都是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二是积极发挥各派人民团体的作用,三是健全并扩大广大公民的参与机制。

(二)构建并强化行政问责的内在驱动机制。革除传统官本位吏治文化的影响,严防官员复出中的用人腐败.一是面向官员开展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遵守诚信爱民廉洁等基本道德。[4]二是加强官员的耻感教育,八荣八耻教育引导他们为官从善。三是加强行政文化建设,革新传统文化观念,建设现代化的责任法治文化。四是强化职业责任感的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责任感。

(三)建立公平、公正、公开、严格、透明和可操作性强的被问责官员复出任用制度。

第一、要严格并明确官员的复出的具体程序。具体来讲:一是要明确提名的具体程序。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可以采取由组织部门提名、上级领导提名或群众推荐提名等,要分别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二是要明确考察的具体程序。考察的重点在于问责官员是否真正认识了错误,是否真正吸取了教训,是否适应拟任职务的岗位要求等等。三是要明确讨论决定程序。问责官员的复出,仍然应坚持集体讨论,采取票决制。四是要明确公示程序。

第二、要明确复出的具体实体条件。要围绕“实绩突出”这个主要考核指标,具体设计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一是要明确复出的具体时间条件,确定一个能够而且应该对问责官员进行职务安排的时间区间。二是明确复出的具体任用条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条件:官员已依法担责,事件已经处理完毕,问责官员已经充分认识了错误并有效改进了,问责官员的工作能力能胜任新的岗位。

第三、要明确复出的职位。被问责的官员,在处分期间均不得晋升。与此相适应,在受处分期间,复出的职位安排,包括职务和级别,不得高于问责时的原任职务,更不能提拔使用。受处分期满后,按照《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其工作表现,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安排到合适岗位工作,特别优秀的,可以大胆提拔重用。

总之,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是官员问责制度的延续,也是对问责效果的检验。要使问责制度更加富有成效,必须要对官员复出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让官员的复出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注:本文是河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被问责行政公务人员的再任职制度研究”的阶段成果 项目编号:2011114)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2004

[2]沈小平.“问责官员”频繁复出凸显制度设计缺陷[J].领导科学,2009

[3]张创新.行政管理学前沿问题专题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4]特里·L·库珀著.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张秀琴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高志宏.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路径选择与制度重构[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