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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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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

近日,从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了解到,为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将在年底前控制成品油出口,暂停汽油出口退税,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

有关政策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暂停汽油和石油出口退税,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二、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不再出口,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确需履约出口的,需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主管海关凭有关批件放行。

三、对个别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和中国石化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业务,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西太平洋公司和湛江东兴石油企业公司,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加工数量按严格控制的原则,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核定。在国内需要时,其生产的汽、柴油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家公司回购在国内市场销售,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

(二)中国石化供应港澳,越南市场的航空煤油,可以继续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出口航空煤油,具体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其加工出的汽、柴油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留在国内市场销售,原则上不再出口,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中国石化通过加工贸易方式供澳门、缅甸、越南的汽、柴油长期合同的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

(三)上述业务的加工贸易合同由商务部审批,同时抄送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凭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国家发改委表示,以上各项措施自2005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执行。

汽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为了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按照该《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这与现行税率是一致的。

《办法》对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汽油,柴油消费纳税人实行专责管理,定期委派管理员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向纳税人宣传贯彻税法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定期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

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汽油,柴油消费税。统计显示,2004年汽油.柴油消费税完成259.18亿元,同比增长27.2%。汽油,柴油消费税与此前热议的燃油税是不同税种,但两者的政策效应基本是相同的。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由于主营企业在税务上的行为都是比较规范的,因此《办法》的颁布主要是针对众多的社会炼油单位,这很可能是为了未来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变扫清障碍。但对汽油、柴油的出厂价不受影响。

东方油气网总经理、分析师钟健认为,从《办法》的细则来看,这明显是一个加强管理的办法。一位能源分析师对此表示认同。同时,他说:“按照以往经验,在大的改动之前都会有一次整顿规范的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