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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如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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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如何治理

在没有多少实践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要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显得有些“羚羊挂角,无迹可寻”。不过,我们可以首先探索一些大的思路。我认为,我们可以首先研究技术革命带来哪些规则上的改变,这些规则上的改变又如何对制度创新提出要求。而不应像“制度高于技术”论者的那种方法,先假设“技术可以改变,规则不会改变”,然后在既有制度范围内选择对策。沿着这个大思路,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网络治理的微观基础:关于产权理论的新思维――虚拟产权与公共品市场

传统的“制度高于技术”论者思考新经济的制度问题时,在企业产权和政府作用方面,依据的是比较传统的理论,片面强调明晰产权,片面解释财政理论。但这种理论的实证基础,正在被技术革命的实践瓦解。

旧经济与新经济最大的区别,在于核心生产要素不同。前者以资本为核心,后者以知识为核心。从产权理论角度看,物质资本和知识的最大不同在于:前者外部性弱,内部化的成本低;后者外部性强,内部化的成本高。

传统产权理论认为,将外部性的对象内部化,是产权的实质。根据传统产权这样的理论,产权问题,在于进行这样一种比较,如果界定产权的收益高于界定产权的成本,明晰产权,使外部性资源内部化,就是一种合理选择。

根据福利经济学和财政经济学的解释,虽然明晰产权可以节省商品交易的交易费用,但如果产权界定的对象外部性过强,使产权界定(对于界定者来说)的成本高于这种界定对商品交易费用的节省(更确切地说,是这种交易费用的节省所带来的效益可以归属于界定者的部分),即使社会经济效益大于个人经济效益,企业也会因为缺乏激励而放弃界定产权的努力,而企业一但放弃这种努力,就会出现市场失灵。传统产权理论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只有政府通过税收,才能提供公共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政府就会替代企业。

传统产权理论共同的基础,是产权边际收益递减,即产权的边际收益,随产权界定对象外部性(或内部化成本)的加大而递减。

我们赞同通过产权界定效率和产权界定成本之间的比较,来建立产权理论的基础。但是,不赞同把产权界定的边际收益递减原则,作为产权界定的唯一原则,而认为它只是一个特例。除了产权界定的边际收益递减原则,还存在与之相反的产权界定的边际收益递增原则。

新兴制度经济学认为,存在产权界定上的边际收益递增原则,即在知识成为主要生产要素条件下,产权界定的边际收益,不随界定对象外部性的提高而降低,反而随界定对象外部性的提高而提高。举例来说,建立在网络效应基础上,以虚拟企业形式存在的各种知识生产要素共享、知识公共品的生产,对其进行虚拟资本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收益,并不随界定对象存在强烈外部性,而存在界定成本递增,相反,这种界定成本将随外部性效率的发挥而递减。

如果内部性外部化的边际收益大,市场取代企业。或表述为:如果产权效率高于产权界定成本,但边际收益递增(或边际成本递减),则市场替代企业。

对应的经验事实包括虚拟企业、无形资产、企业生态系统、价值链合作等领域的现象。对应的政策主张是,将以知识产权为界定产权的原则,改变为以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并重为原则,鼓励和促进知识共享。

如果产权界定成本高于产权效率,但边际收益递增(或边际成本递减),则企业替代政府。这一结论否定了“公共品应由政府提供”这一财政理论的基础,指出了用市场方式发展公共品的有效途径。

对应的经验事实包括安南和绪方贞子提出的“企业新概念”,以及互联网信息中介的实践。在政策上主张政府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简政放权,将公共资源部分转移给非盈利型企业。推进对于商业系统和企业的信息化改造,以达成对税收的替代方案,即,将个性化信息资源开发和一对一营销结合起来,通过信息资产的兑现,解决公共品的激励机制问题。

新兴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传统产权理论仅是产权界定在遵循边际收益递减条件下的特例,更普遍的结论,应能同时解释产权界定边际收益的递减和递增,同时解释ABCD四个空间的资源配置情况。尤其强调,在互联网新经济条件下,存在虚拟产权合作与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可能。

传统产权理论依据的生产力基础,以物质资本为生产要素核心;而新兴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以知识为生产要素的核心。传统产权理论主要是用来解释物质资本的,如果混淆物质资本与知识的特点,将它照搬来解释知识,就会造成误导。

是否要依据技术革命的实践修改规则,以此为依据进行制度创新,是我们与传统“制度高于技术”论的根本分歧所在。这种分歧关系到对于网络经济进行治理的不同的指导思想。

按照传统产权理论中的企业制度理论,对知识这种核心生产要素,在经济治理上会产生两个明显的政策盲点,一是片面强调明晰产权,用界定物质资源产权的方式,界定信息资源的产权。把知识产权政策,作为关于知识的产权政策的唯一基础。这种指导思想完全忽略了规则改变后,出现的知识资产共享基础上虚拟企业合作的新实践。二是用财政理论解释知识和信息生产,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发展信息经济会导致政府干预,它的盲点在于完全忽略了新经济中企业生产公共品的实践及相关政策问题。

按照新经济观点,我们认为对网络经济进行治理,有两条原则区别于传统:

一是主张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原则并重,鼓励企业在知识共享基础上形成虚拟组织合作,以取代单纯强调知识产权的思路。将组织信息化与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特别重视发挥以知识资产为基础进行虚拟合作带来的组织扁平化的制度创新效果,鼓励通过网络将企业直接建立在市场之中,以取代以往强调组织结构不变条件下单纯进行管理信息化的局限。

二是主张政府实行改革,简政放权,将部分公共资源给负责任的企业进行非盈利型经营,同时站在公众利益一边,对这些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电子商务结合起来。以此取代单纯依赖财政投入开发信息资源的传统政策。也就是说,新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治理,要从单纯依靠传统的税收调控杠杆,发展为一方面利用税收扛杆,但更重要的是利用“委托―”关系的信息杠杆。

后者就是AT&T现在正面临的问题。像AT&T和微软这样的企业,他们所提供的信息产品和服务,实际上都具有很强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尽管在现有产权制度下,企业主观上是把信息当作私人物品经营的)。这些企业掌握了公共品的市场标准,也就是传统上由政府控制的资源。政府如何进行治理?传统思维是政府通过税收,直接参与公共资源的提供,直接掌握公共标准。但按照新思维,知识和信息产品和服务的资源,包括标准这种知识资产,无法由政府垄断;但不管谁掌握这部分资源,政府必须要求它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义务。这是政府治理的要点。在这里,公众相当于委托人,企业相当于人。他们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的作用,是代表委托人,对人进行监督。对人进行治理或者调控的目标,是实现信息对称。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税收调节将被以“信息对称”为目标的信息调节所逐步取代。传统思维陷入非此即彼的盲区,以为公共品只有财政一途,因为害怕政府干预,连公共品投入也一并视为畏途,加以反对。但另一方面,对企业开发公共品的实践又视而不见,无形中使政府放弃了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对掌握公共品市场标准的企业进行监督的责任和权力,也使政府放弃了为这些企业创造良好开发环境的机会。

宏观调节手段的创新:“泡沫中性论”基础上的信息深化

如果说,围绕产权进行的制度安排为网络治理提供了微观基础,那么,调控手段的创新,则为新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直接提供了有力的“新式武器”。使网络治理有了属于自己的调节手段。

首先必须解决一个认识问题: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在宏观调控手段上,要求以信息深化带动金融深化,以信息创新带动金融创新。

所谓信息深化,是指信息从财富,转变为财富调节手段。即信息从作为资源、作为产品,或者作为投入品、作为财富,到作为宏观经济调节手段的转变。信息深化的本质,是在信息不对称中实现信息对称。

回忆金融深化的历史过程,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点。在工业化带动农业化的历史进程中,货币最初从作为特殊商品,发展到作为金融资本,都只是以财富本身的面貌出现的。凯恩斯经济学从理论上指出了货币不仅可以作为财富本身,而且可以作为财富价值的调节手段而存在,通过利率进行调节,实现实物价值与货币价值之间的转换。

信息经济同样将重演这一幕。信息最初只是被作为一种资源,知识被理解为财富。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人们终将发现,信息还可以作为财富的调节手段,发挥在宏观经济中的调节作用,为网络治理提供全新的政策工具。

作为经济调节手段的信息,它可以调节什么呢?根本的一点,是调节国民经济在货币价值形态与信息价值形态之间的价值分配。信息,由于具有比货币更强的流动性,可以使货币价值发生相对化运动,也就是说,可以使货币价值整体膨胀,或整体紧缩。这种现象,很像央行发行货币,造成实体价值的整体膨胀或整体紧缩一样。我们从经验上,已经看到这种事实。由虚拟资本运动带来的泡沫现象,就是典型的代表。虚拟资本与货币资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信息为核心的价值运动,后者是以货币为核心的价值运动。所谓虚拟资本脱离实体资本而发展,是说资产价值运动,不是以央行发动的,而是由个人能动的信息作用发动的。

最近,成思危先生有一个观点,我认为非常有见地,他认为,泡沫的膨胀和收缩,是新经济的周期。在这里,我们接触到了问题的实质,即泡沫是中性的。是一种调节手段,是一种可以在作用的正负之间进行调节的工具。这对于网络经济的治理,是一个关键性的认识。吴敬链先生正是因为不能正确认识泡沫的中性作用,才把泡沫当作一种负面现象加以全盘否定。其实,我们所说的泡沫,与吴先生说的泡沫,是两种不同层次、不同语义上的东西。我们说的泡沫,是指虚拟资本运动,是一种存在于央行之外的经济调节手段。乌家培先生把当前世界潮流归纳为信息化、全球化和金融深化。把金融深化强调到这一高度,是有道理的。我认为,金融深化之所以重要,正是因为背后有信息深化在带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深化,细查之下可以发现,早已不是货币流动性的变化这么单纯了。背后还有新的力量在推动,这个力量,就是流动性大于货币,而且不由央行确定其价值尺度的新尺度――信息。

几十年前,英国的拉德克利夫报告,其实已预言了金融深化与信息深化之间的共同点――流动性。信息之所以能成为价值调节手段的关键,就在于信息除了本身的使用价值外,从它身上,还可以剥离出另一种特殊价值,即信息可以作为流动性尺度。当这种尺度放大时,比如人们的心理预期趋向景气时,可以通过金融深化后的股市,将货币的流动性带快;当这种尺度缩小时,比如人们不看好网络股时,可以将货币的流动性带慢。表现为泡沫的货币总价值的膨胀和收缩,它正是信息与货币流动性差异造成的。这是网络经济治理的调节手段的理论基础。

但是,信息这种调节手段,让人感到有些看不见,摸不着。原因在于,它不是由央行直接调节的,因此不会像货币似的,可以有纸钞、利率等一目了然的表现形式。在网络治理中,我们也确实不能机械照搬工业时代央行货币政策的调节手段,去调节信息。但信息造就的虚拟资本运动,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发现这种规律,是我们进行网络经济治理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我认为,我们可以注意在实践中已显示出苗头的以下线索:

一是在实体市场上,观察信息商品与知识资产之间的相互转化关系。它类似于传统经济中实物市场上商品与资本的相互转化。实质是把握人们眼前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平衡。以研发比重为例。我们可以把“研究”理解为将信息资源转化为知识资产;把“开发”理解为将知识资产转化为信息产品。因此,研发比重,就成为一种中性的调节手段。我们平常说的方正的“科工贸”与联想的“贸工技”,实际就是不同的研发比重调节。问题在于,谁是研发比重调节的主体?政府、院校,还是企业?我认为,最终的调节者,将是市场本身,也就是消费者。从美国新经济的实践看,当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的作用,一是维护创新(知识资产的尺度),二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信息商品的尺度)。它的调节目标,已不再简单以垄断企业的分与合为调节的依据了。

二是在金融市场上,观察期权价格波动率和股票指数,这是一种可以调节货币的尺度。虚拟资本追逐投机,其客观目的,是使实体市场的非均衡波动趋于平缓。其中,放大证券交易,对应非均衡的扩大;紧缩证券交易,对应均衡的出现。它以信息价格水平为调节目标,以货币与信息关系,为调节对象。以景气预期,为调节手段。人们对目的的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是调节的内在动力。从网络治理角度看,需要明确两点,第一,泡沫本质上是在用信息追逐对波动的平息,但其手段是投机,实体经济的波幅是投机的正当空间。第二,泡沫作为一种可调节货币价值的手段,它自身是中性的,它的好坏,不是以膨胀还是紧缩衡量,而是以放大实体波动,还是平息实体波动来衡量,而结果如何,取决于信息,而不是取决于货币。我们当前的情况是,金融深化还没有完成,又提出了信息深化。政府十分担心泡沫化会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我是这样看,金融风险并不是泡沫化本身带来的,相反,泡沫化的初衷,正是为了化解金融风险。资本虚拟化以填平价差为投机空间,是双刃剑,既可能平息实体市场波动,也可能造成更大波动。但认真分析可以发现,其中规律在于,平息市场波动的投机,必是趋向信息对称;而放大市场波动的投机,必是趋向信息不对称。所以我说,正是由于信息的缺失导致风险,而不是信息的加入导致风险。所以,对全球化的新经济来说,回避金融深化是下策,因为国际经济新秩序不会逆流动性加强这一趋势而动;但没有信息对称机制保证的金融深化也是下策,政府的作用首先是完善金融市场的信息对称机制,增加股市上的信息透明度。只有以信息深化带动金融深化,才能有效规避风险。要以信息对称,作为指导金融深化的调节目标,而不是把货币的膨胀和收缩本身作为目标,去盲目托市。其次,可以考虑用“托宾税”的方式调节过度投机。但“托宾税”的度,应把握在虚拟资本平息实体波动与放大实体波动的交点上。

三是在信息市场上,观察风险指数。对风险的调节,是无形的调节。关键在于发展风险投资和保险行业,大力鼓励信息中介的发育,最终实现双向信息资源开发与实体商务一对一营销的无缝对接,这将是化解信息经济风险的治本之策。因为未来经济中的一切风险,从总的根子来说,只有靠个人信息来化解,思路是利用信息确定性化解风险不确定性。达到这一点,政府就可以真正做到“无为而治”,这应当是网络经济治理的最高境界。

如果我们把网络治理还原到价值论的基本问题上,当前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即信息和知识有没有实际价值。传统观点从骨子里认为,知识经济是鼓虚劲,因为知识不具有主流价值,不具有规则上的意义。与之相反,我们认为,信息和知识的价值,在于使社会化生产的边际成本递减,使企业增加活力和竞争力,使用户价值得到提升。

用乌家培先生的话来说:“把信息变成知识,把知识变成财富,这两变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