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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基础、机制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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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德两国在资金、技术和市场方面存在互补利益,都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维护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当前两国已经签订了一系列合作条约,建立了稳定的对话和磋商机制,但两国间的合作也存在着问题。两国需坚持协商沟通处理问题的原则,不断寻求新的利益切合点,提高环保技术和产品的经济获益水平并坚持市场多元化战略。

关键词:中国;德国;可再生能源;能源合作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4001306世界能源结构正在悄然经历从化石能源到可再生能源的转型。虽然很难预料这场转型具体需要多长时间,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尽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德国,发达国家的代表,世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先锋,正在尽力保持其可再生能源的高速发展;中国,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后来者,也在尽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不仅在两国关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且对维护世界能源安全、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和促进全球环境保护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的基础

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进入21世纪后,两国的合作迅速升温,其合作深度和广度都跃上新的台阶。两国在能源、气候方面遇到的共同挑战以及围绕应对这些挑战所形成的共同利益和互补利益构成了两国合作的基础。

(一)优化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是两国的共同利益和选择

全球化石能源储量的有限性、分布的不均衡性以及其他一些人为因素,使得维护能源安全已成为国家的重要利益和核心任务之一。

德国是世界能源消费大国。其天然气、煤炭和石油消费量分别居全球第三、第四和第五,人均能源消费排名世界第五。但是,德国自身除拥有相对丰富的煤炭资源外,石油和天然气严重缺乏。其石油的对外依存度高达98%以上,80%的天然气也依赖进口\[1\]。随着德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其能源对外依存度已从1991年的5115%上升到2010年的6103%。德国通过提高能效、发展核能和可再生能源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对外依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截至目前,化石能源仍占德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5%以上。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后,德国政府宣布于2022年彻底退出核能。该决定进一步加大了可再生能源在优化能源结构、实现能源本土化方面的突出地位。2010年,德国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能源战略2050——清洁、可靠和经济的能源系统》报告。规定到202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占终端能源消费和电力消费的比例分别要达到18%和35%。2050年,这一比例分别要上升到60%和80%\[2\]。

中国的能源安全形势同样严峻。自1993年起,石油对外依存度日益攀升。由于中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其能源对外依存度仍处于上升通道。此外,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严重失衡,煤炭和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90%以上。不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与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相伴随,严重威胁着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7月第12卷第4期郭关玉,等: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基础、机制问题中德两国均深刻认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不仅是其自身实现能源本土化、调整能源结构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增加全球能源总量供给、减少海外能源竞争的有效途径。2005年,中德合作在北京举办世界可再生能源大会,对全球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进行呼吁和研讨。可见,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两国的共同利益和追求。这为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提供了重要基础。

(二)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亦是中德的共同利益和选择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威胁到地球生态系统、全球粮食安全和人类健康,而且还可能引起大规模移民浪潮甚至战争。“气候变化已经与安全、和平政治事务并驾齐驱,成为当前最重要的外交政策问题之一。”\[3\]中德都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受害者。近年来,因气候变化引起的极端天气已给两国带来较大损失。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节能减排的国家,也是全球气候保护的领跑者。早在1974年,西德就颁布了《控制大气排放法》。2005年和2008年,德国先后颁布《联邦控制大气排放条例》和《气候保护方案》。2010年德国政府提出,到2020和2050年,其碳排放指标分别要比1990年减少40%和80~85%\[2\]。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也日益重视节能减排。“十一五”期间,我国首次将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作为约束性指标。十七大正式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十一五”期间的节能减排任务如期完成。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规定,与2010年相比,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再下降16%;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要分别下降10%①。

可再生能源属于清洁能源,无论是水能、太阳能、风能,还是地热能和生物质能,在使用过程中,都不会排放温室气体。此外,利用生物质能发电还能有效处理、净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以及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因此,中德均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之一,这为两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提供了又一重要基础。

(三)中德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存在互补利益

德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具有较大领先优势。一是技术优势。“能源史就是技术史”,如果说能源供应是现代工业“骨干”的话,那么能源技术就是“骨干中的重要因素”②。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德国一直处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高端。风能方面,德国的涡轮机技术和自动控制系统领先全球。太阳能方面,德国的光伏发电技术位居世界前列。此外,德国还拥有世界一流的将可再生能源运用于建筑和交通设施的技术。这些技术都是“两型社会”建设中的中国迫切希望得到的。二是资金优势。德国是发达国家中的佼佼者。2010年,在欧盟多国深陷债务危机时,德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高达30 569欧元③,约为中国的8倍。同时,德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投入一直稳居世界前列,2007年和2009年分别以投入140亿美元和300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一④。尽管中国经济总量已位居全球第二,对可再生能源的投入也日渐增多,但中国仍属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仍与德国有非常大的差距。在发展可再生能源过程中,中国(尤其是广大的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仍需德国资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