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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老年,应当早早为自己的后事予以安排,立下遗嘱。但从我国的某些习俗来说,好像只有有钱的人家才立遗嘱,而贫穷人家则无须立遗嘱。至于离退休老同志,觉得自己一生只有一些生活必需品,并没有什么更多的财富,立遗嘱好像没有必要。其实不然,自古以来,老人对后代都是早早就谆谆教导、详细嘱托和交待的。基本上都是口头遗嘱。
遗嘱的内容不仅仅是财产问题。诸如对子女的教育和告诫、老伴儿的生活、亲朋关系、自己的丧事安排以及其他需要交待安排的家事。这些都需要老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安排,以便后人遵照执行。
现实社会中,有许多老人认为没有什么事,无须安排交待。可是,等老人一闭眼,事情就出来了。子女亲属们纷争不已,甚至反目为仇,打到法庭上。如果老年人生前多考虑一下,并立下遗嘱,那么,就可避免一些无谓纷争。
有的老年人自尊心很强,不愿子女知道自己的财产分配,以免引起某些混乱;还有的老年人怕自己立的遗嘱不合子女的心愿,打上门来,破坏了眼前的平静与团结,觉得不立还好些,一立遗嘱,矛盾一公开,就不会有安宁之日了。老人们的这些考虑是现实的,家庭中确实存在一些复杂情况。但这都不是不立遗嘱的理由,恰恰相反,而是更有必要立下遗嘱。因为,生前如果不解决这些矛盾,过世后必然会引起混乱和纷争,留下后遗症。这是老年人所不希望的。至于说,怕子女知道财产数目和遗嘱内容,这个问题很好办,可以立下密封式的遗嘱,使内容暂时处于保密状态。遗嘱立好后,可将它存放于公证处。城市、乡镇一般均设有公证处。公证处不仅负责保存遗嘱,而且负责保密,直至老人去世后方能拆封、宣读。
有的老年人觉得立遗嘱不吉祥,会影响寿命。这是没有科学依据的。相反,遗嘱并不是一定要在病危临终前才立,根据一般习俗来说,人在事业有成、不惑之年,即可立下遗嘱。遗嘱,就是要在自己健康的时候、头脑清醒的时候来立。否则,到自己年老病重时,话说不清楚,笔拿不起来,怎么立遗嘱?
遗嘱要在深思熟虑后立下,立下后一般不要轻易变动。但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老人可以对遗嘱的内容进行部分变更或全部变更,甚至撤消遗嘱或另立遗嘱。但老人在做上述某种变动时,应持慎重态度,要正确分析客观原因和子女们的真实情况,反复思考后再做出决定。
遗嘱是老年人应当做的且必须做的一件事。不说给后人留下什么荣誉财富,但至少不要给后人留下遗乱,使自己亲手建立起来的幸福家庭,能够健康地发展延续下去,这才算幸福地走完人生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