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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建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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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农村环境保护探讨了保障村民的权利能力和经济自由、集体非理性终结的可能性及环境保护中的村民参与建设等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用性,供借鉴。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污染;村民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其净化城市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媒体与政府部门开始对城市中的污染企业频频曝光、围追堵截,于是这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开始纷纷向郊区和农村转移。随之而来的是农村的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环境污染给这些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隐患,很多地区甚至严重超出环境的最大可承受量。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一方面是在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另一方面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工业污染的转嫁产生的。本文分析的农村环境问题主要是指在这种工业污染转嫁背景下附带给农村的环境污染,这种污染是农村居民被动接受的。

一、保障村民的权利能力和经济自由

工业污染之所以在农村畅通无阻,除了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之外,最主要是依赖于当地居民对环境污染的忍耐度或曰承受量。由于现实的被剥夺状态,农民群体的权利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导致当地居民对污染承受力的弹性很小。

图1人们能忍受的污染量与其替代品之间的模型图

图1中,横轴表示一个人能够忍受的污染量,其中以是居民可承受的最高污染量,小于0A就意味着环境恶化到极致,已经不可居住;竖轴表示一个人接受的环境替代品。如果假定替代品与环境的交换率是p,那么OAB构成了一个不可承受污染空间,在AB线以下的任何一点都是“不可承受污染点”。如果一个人能够获得的两种物品的组合是x点,那么他就可以承受当前的环境污染状态。在两种物品交换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他不能承受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只能是其获得物品数量的减少,也就是x点降落到x,点。然而,如果两种物品的交换价格发生了改变,即,当环境变为稀缺资源,环境的相对价格上升了,即使他获得的两种物品保持不变,他仍可能不可承受当前的污染状态。如图1所示,如果替代品与环境的交换率由p变为P*,不可承受污染空间扩大为OAC,那么X成为一个新的“不可承受污染点”。即环境价格上升的收入效应有可能增加对环境的需求,从而抵消替代效应。

该模型最关键的是确定环境污染量的替代品。库兹涅茨理论和我国的实践经验无疑将这一替代品选为“收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质量将随着当地居民收入的提高呈现先污染后改善的状况。这是从全球或一国整体而言的,而在实践中,为了达到维持经济发展的要求,总是要有一些地区做出牺牲。一些工业污染严重的企业转嫁到农村,给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困扰,且由于环境极度恶化,己使当地农村失去可持续发展能力。这种发展模式的最终结果则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但同时并没有带来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反而因为居民对污染企业的一味让步,造成现实中环境污染的积重难返,使农村发展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态资源。因此,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要跳出用“收入”作为环境污染替代品的案臼。

农民相对剥夺地位的实质是对其参与机会能力的剥夺,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污染现状,走出环境保护的困境,在排除纯技术层面约束以外,就要对现有制度作出新的安排,逐渐改变农村居民的相对剥夺地位,进而提高农民的自主意识。随着自主意识的提高,图1中纵轴表示的环境污染替代品就可以用环保意识的强弱来替代。环保意识的增强同样可以将不可承受范围由OAB扩展至OAC,使得现存环境中的X点成为一个新的“不可承受污染点”。

二、集体非理性终结的可能性探讨

2.1打破各主体利益局限

农村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公共产品,也需要投资。在该领域以经济人身份彰显的个体理性,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集体行动一开始就失去了理性的基础。由于环境保护信息传递过程的层级性,使理性程度有递减趋势。在国家范围内,当中央政府的集体理性分解到地方政府或部门后,集体理性被层级性地边缘化了:区域利益分割中的本位化追求、政府官员的权利入股、经济人的短期逐利倾向等,这一切不断演绎着集体行动的逻辑。城市地区对内的理性是通过法律、法规约束非理性个体的行动,但对外又通过污染转嫁、资源掠夺转移非理性,使城市范围内的本位理性转化为整体意义上的集体非理性。要使环境保护既体现个体理性又不致引起集体非理性,必须明确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并进行制度投资,采取新的制度安排,促使各个利益主体在环境保护中打破自身的利益局限,尤其是环境保护中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利益既得者与利益漏损者的利益隔断,改变由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模式,走上群体理性的合作道路,从“负和博弈”和“零和博弈”中解脱出来,转向相容的“正和博弈”,使集体理性中的共同利益具有可预测性,从而能有效激励各个主体及群体成员去提供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

在这一问题上,政府有责任对制度体系完善进行投资,建立专门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体系,采取针对农村地区的环保配套措施等。现阶段,在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上,正式制度安排创新的密度和频率是少于农村实际需求最佳量的。由于国家的特殊地位,它能够通过法律、法规、条款等正式制度将某些行为规则强加于公众,以保证社会利益最大化,所以正式制度的提供离不开国家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执法程序。作为最大的制度供给者,国家有责任而且能够通过制度力量规范社会成员的行动,也有责任给公众提供正确且明了的制度信号,并创造一个能够使公众对制度信号作出灵敏反映的环境。同时必须明确,政府有责任对意识形态投资,其目的是通过教育、引导、示范给农村居民提供非正式制度。虽然说非正式制度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有些制度受习惯和过去流行方式的影响具有根深蒂固的特征,但各级政府有责任通过制度投资,培养农村居民积极向上的行为规范并为自律性约束提供制度环境。如对农村绿化的制度激励和绿化结果的保护制度,污染企业的合理化布局,及污染对当地居民的环境影响评估等。非正式制度供给的意义在于强化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不断塑造当地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心智模式。

2.2解决村民搭便车困境

解决集体非理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集体成员的搭便车行为。其基本思路是,集体行动所追求的目标是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所提供的只是一种集体性激励。既然集体性激励不足以让一个理性的人为了获取某一公共物品而奋斗,那么选择性激励就很有必要。所谓选择性激励就是,如果你不参加某一集体行动就不能得到或将失去东西。奥尔森所提出的选择性激励有三种。其一可概括为“小组织原理”。当一个组织或社会网络的成员较少时,其中某一成员是否加入对集体行动的成败会有很大的影响。同时,由于组织或社会网络的成员不多,大家对某个成员是否参加了某一行动心里都很清楚。如果一个成员没有参加该集体行动,那么他就不能获得该组织或网络向那些积极参加组织活动的人提供的种种奖励,甚至会在该组织中被边缘化。其二可称为“组织结构原理”。该原理的核心思想是将规模很大的组织进行分层,从而限制成员的数量。这样,在每个基层组织中,成员就能相互监督,是否参加集体行动与个人利益也能较好地挂钩。这实际上是回到了前面的“小组织原理”。第三可概括为“选择性激励原理”。简单地说就是,组织内部在权力、利益、贡献和分配上都不能搞平均主义。这样,一个人在组织中所获的权力和荣誉就有可能成为促使其为组织多做贡献的选择性激励机制。选择性激励分为外在选择性激励和内在选择性激励。前者以组织大小、结构和权利分配为前提,后者强调人们内心存在的认同感、团结感和忠诚感。在农村环境保护中我们要充分发挥这种内在选择性激励在环境保护运动动员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