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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房贷降息多少谁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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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民币贷款利率完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亦步亦趋”不同的是,外资银行所经营的外币贷款利率已经实现了市场化运作,消费者可以和银行讨价还价。可自由度虽然大了,争议也变多了。

房贷是一项资金规模大、贷款期限长的贷款品种,在复利效应的作用下,其利率的少许变动就会对消费者的总贷款成本产生巨大影响。只不过眼下人民币贷款利率完全由中国人民银行说了算,消费者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但外币贷款却是另外一番风景。

2002年3月1日起,央行规定:关于外币存、贷款利率,中、外资金融机构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也就是说,外币贷款已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贷款利率没能同步下调

由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香港人郑佳(化名)前几年来到上海工作,在上海生活几年来,郑佳对这座城市有了越来越多的认同感,于是便想在上海安家落户。找了半天,最后郑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上海卢湾区的公寓房。由于郑佳的薪水以港币结算,而且在香港时又习惯和外资银行打交道,因此2007年,郑佳和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个人房产按揭港币贷款。

签订合同时,港币基准利率为7%,花旗银行给予1.75个百分点的优惠,因此郑佳的实际贷款利率为5.25%。关于之后贷款利率如何变动,合同第3.1条规定“美元、港币、新加坡币的贷款利率将在甲方(银行)根据国际市场状况自行制订的基准利率基础上由甲方自行调整。”

然而金融市场风云莫测,就在签订贷款合同后不久,美国次贷危机逐渐升级,引发美联储连续降息,至2008年年底,共降息5.75%。利率挂钩美国的香港也相应数次降低港币贷款利率,共计2.75%。全球央行的大降息对贷款人郑佳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因为他可以为此少支付数十万元利息。然而令郑佳意想不到的是,花旗银行并没有根据合同约定主动同步调低自己的贷款利率。

“没办法啊,他们不肯主动下调利率,我只能一次次发电子邮件和他们交涉,希望能够按照约定给我降息,可最后只降了一点点,根本没达到港币基准利率下调的幅度!”郑佳愤愤不平地说道。

由于多次交涉都无法获得自己满意的利率降幅,2009年6月,郑佳便将该外资知名银行告上法庭。郑佳认为,一方面,贷款合同第3.1条所约定的调整利率是被告的义务,而非权利,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即便上述条款所约定的调整利率是被告的权利,该条款也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所以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收的贷款利息共计港币21万余元。

调整利率是权利还是义务

调整贷款利率到底是银行的权利还是义务?花旗银行认为这显然是他们的权利。事实上,在给郑佳的函复中,花旗银行已经多次表达了这一观点,但为保持与原告良好的客户关系,花旗银行之前已先后5次下调了与原告的贷款利率,减息共计1.75%。

但这一降息幅度显然低于美联储和香港金管局的降息幅度,也低于郑佳的心理预期,郑佳还特地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星展银行的利率表,认为星展银行的利率标准代表了市场的整体利率水平,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花旗银行的降息幅度显然是比较低的。

“我们认为合同第3.1条的表述,应该理解为这两点,一是涉案港币的基准利率应由被告根据国际市场状况自行制订,二是港币的贷款利率将由被告在制订的涉案港币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自行调整。这句话非常清晰明朗,并不存在语义和理解上的歧义或其他解释,显然调整与否,调整幅度有多大,应该是被告银行的权利而非义务。”主审此案的浦东法院法官叶海涛对记者说到。

降息不是必然结果

另外郑佳举证的星展银行的利率水平是否能代表目前国内整个外资银行的利率水平还存在疑问。而且就算花旗银行的利率降幅的确明显小于行业平均水平,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那也是花旗银行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境外利率与境内利率融资成本不一致,即使美联储不断减息且香港银行也随之给港币按揭贷款减息,境外利率的变动与境内利率的变动也不一定要完全协同一致,两者的变化幅度没有必然联系,境外利率大幅下降并不必然导致境内利率的大幅下降。

因此,美联储或香港金管局对利率大幅调整并不能理所当然地理解为被告也应对境内利率进行大幅调整。从法律上说,被告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对市场情况予以判断,决定是否调整港币贷款利率。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至于郑佳提出的合同第3.1条是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的观点,法院也表示难以认同。因为此案中的原、被告双方是平等主体,该贷款合同应该是双方在协商基础上订立的结果。

“要是你觉得这家银行提供的合同条款有不平等的地方,你完全可以在签约前提出来,和银行协商看是否能达到你的期望值,如果对方不愿意,你也可以找其他银行贷款嘛,毕竟外币贷款利率已经市场化了。”叶海涛说,“可现在原告无法证明自己在签约时就有争议的条款提出过疑议,既然是你自愿签的,就应该尊重合同精神。”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格式条款也并非一概无效。只有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或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或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或者出现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无效的情形才会认定格式条款无效。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郑佳的诉讼请求。

尽管一审败诉,但郑佳并不甘心,已上诉一中院。他说:“要是降息升息的权利都是他们银行说了算,而银行又不用根据国际利率的情况做相应调整,那我们贷款人岂不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了,我们的权利如何维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