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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已经进入到寻常百姓之家,成为众多人生活不可或缺之物,与此同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理赔纠纷也越来越多。
20O7年7月底,王少明(原车主)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为该车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2007年11月8日,王少明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给李志存,并办理7过户手续。次日,李志存驾驶该车与侯广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辛江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志存即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年11月10日被保险人由王少明变更为李志存。同日,李志存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2007年12月30日,交管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志存、侯广安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辛江波无责任。2008年2月,有关部门做出伤残评定,确认侯广安骨盆损伤属九级伤残。李志存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李志存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认为,在王少明将车卖给李志存后,李志存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而是在发生事故后才去办理,故其只应承担批改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保险单批改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赔偿。
李志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2007年11月10日保险公司签发的《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单》,批改单上明确注明了“保险公司同意续保,其他条件不变”字样,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李志存48小时内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为原告办理7保险单批改手续,且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其已经对加大的风险进行了评估认可,同意继续承保,因而保险合同利益己随保险车辆的转让转移至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志存交强险理赔款6万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2万余元。
保单事故后批改同意续保应赔偿
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次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但在车辆转让并办理了过户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做出同意批改的手续,这表明保险公司知晓并认可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物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人的事实,表示承认了新车主与保险公司形成新的合同关系,法院认为这是有效合同。李志存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也应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从法律上说,保险公司在审查投保人资格上的不严格,是其承担保险合同责任的根本原因。
保险理赔4注意
不要随意包揽事故责任
有的车主认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因此将所有的责任全部承担。实际上,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
切忌先修理后报销 一些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委托修理厂理赔需慎重 一些车主为了方便,发生事故后不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而是将理赔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此行为风险很大,有的修理厂会让车主走一些“歪门邪道”以达到赔付目的,而这些“歪门邪道”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实,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记录。
不计免赔范围有限制 即使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车主不一定就能获得全额理赔。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赔率,这些免赔率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和理赔证件不全等,保险公司一般会加扣免赔率。不计免赔险是附加险,主要针对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主险,对于自燃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等附加险,不计免赔险并不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