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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壮大农村金融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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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目前,农村金融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发展成绩与问题并存,发展机遇与挑战同在。

一、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现状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除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人民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外,还包括各地涌现出来的民办“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会”,以及一直扎根农村金融市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正在逐渐形成。国家自2003年启动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产权制度、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很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和支农服务水平都有明显提高。经营形势持续向好,支农主力军的地位进一步巩固,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农村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还较多。一是县域国有金融机构萎缩;二是县域资金外流,用于县域经济发展的贷款总量不足;三是信贷资金结构不合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四是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单一,创新不够,不能满足“三农”多元化要求。

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不充分的原因,一是金融业的成本收益要求与农村经济周期长、效益低的矛盾比较突出。商业性金融机构追求低风险、高效益的金融业务,而农业生产周期长,经常面临自然灾害,而且丰产也未必丰收,长期以来始终未能走出高成本、低效益的困境,相比其它产业其弱势明显,使商业化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风险的矛盾突出;二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独木”难撑农村金融局面;三是政策性金融基本缺位,难以惠泽“三农”。

二、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求,农村金融必须发展多种性质、多种形式、适合不同需求的金融组织。要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

1、积极稳妥发展村镇金融机构。为适应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人口多,居住分散的特点,应在乡镇或人口居住较多的村设立村镇金融机构。村镇金融机构的设立,可以采取村镇银行、村镇贷款公司、村镇担保公司、村镇保险公司等形式,实行股份制经营和管理,由发起人募集资本金。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资本、企业、外资、国内外银行、保险等均可以投资、入股、控股。在业务经营上,实行“村客户经理”制,除了办理传统的信用业务外,可以交叉其他金融机构委托的农村保险、银行、证券等业务,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

2、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股份制方向积极推进改革。对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农村信用社,支持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优化股权结构,引进战略投资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积极支持上市融资。

3、进一步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作用。一是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要探索服务“三农”的县及县以下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赋予直接服务“三农”经营机构相应的权限和责任,并制定严格可控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大力增加对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农产品产业带、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扩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二是邮政储蓄银行要抓紧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以服务“三农”、发放“小额贷款”为主,尽快完善其银行服务功能,使其具有便利城乡结算的功能。三是农业发展银行在继续做好粮棉油收购贷款等政策性业务的同时,应进一步拓宽农发行的政策性业务领域,加强对扶贫开发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以及农业开发项目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道路、水利、电力、环境保护等涉及农村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

三、创新农村金融业务,繁荣农村金融市场

1、积极发展“小额贷款”业务。要对小额贷款的抵押、担保、期限、金额等制定与农村相适应的制度,既促进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又最大限度防范小额贷款的风险。解决“小额贷款”瓶颈的关键问题是解决农民贷款的抵押、担保问题,如成立合作制的担保公司,从法律、制度上使农民的家庭财产、联户担保等具有法律效力,拓宽小额贷款的发放路径,解决农村信贷业务中“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地方政府应积极促进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出台相关法规,鼓励创新抵押担保形式,扩大符合农村特点的抵押品范围。建立适合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的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

2、积极开发农产品项目贷款,支持农业产业化生产。围绕“菜篮子”、“米袋子”农业项目,要从项目的自有资金、抵押资产、项目规模、预期效益等确定支持的最低标准,支持集约化农业发展;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的业主、农村种养大户及大型市场个体工商户的金融需求,涉农金融机构要修改完善相应的服务管理办法,组成银团贷款,加大农业贷款支持力度。

3、深入研究现代农业生产的规律,支持农业链条产品开发。要按照农业产品链条化的发展规律,从农产品生产、加工到销售一条龙的现状出发,制定支持链条农产品发展的贷款、结算服务办法。对于涉及多环节的农业链条产品,要加强一条龙的金融服务,针对县域人流、物流、资金流不断聚集的实际推出具有特色的支付结算产品。

4、创新农村消费贷款,支持城镇一体化发展。各家银行金融机构都应结合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制定城镇一体化条件下的农村消费贷款政策,创新农村消费贷款形式,满足农民在住房、汽车消费等方面的贷款需求,对县域法人企业和个人高端客户推出综合理财产品,加快我国城镇一体化发展的进程。

5、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务。一是积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建立健全农村保障体系。二是加快建设多层次、多渠道的农业商业性保险体系,政府可以适当补贴和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吸引商业性保险机构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大力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业务,并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三是各家保险公司都要在发展农村保险上出台更多利民、惠民的保险产品。在农、林、牧、副、渔业上积极推行产品保险;积极开发和提供面向农村的家庭保险和人寿保险。四是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村镇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办理相关农村保险。

四、发展农村金融,国家要给予更多扶植和支持

国家要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政策支持、加强金融监管等途径,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壮大经营实力,全面促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1、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应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给予农村金融发展应有的法律地位。尽快制定适合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为新农村建设中金融资源安全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加大对农村金融的财政和税收支持力度。国家对农村金融在财政和税收上的支持应包括:一是在现有的财政支农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贷款担保资金,引导、撬动商业性金融对“三农”的服务和支持。二是对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适当减免营业税。三是财政贴息。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可以考虑实行低息政策,由财政给予适当贴息,切实减轻涉农领域负担,鼓励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多向“三农”投放资金。对重点支农项目,财政部门要拿出一定的财政贴息资金,以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投放配套贷款。四是对涉农不良贷款,财政部门应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支农风险资金,核销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

3、中央银行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金融机构畅通农村支付结算。对于资金困难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给予临时贷款支持,同时要允许贫困地区的银行机构少缴或免缴存款准备金。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上缴存款准备金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各银行金融机构支农业务大小,相应减少上缴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在利率方面,对于贫困地区的贷款要实行差别管理,通过宏观调控引导资金流向农村。

4、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加强风险监管的前提下,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搞活农村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符合农村金融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框架和体系,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准入政策,尽快成立存款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简化农村金融监管条款,一要调整县域业务的风险权重。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量时,适当调低农村金融业务的风险权重,以降低资本充足率达标时对所需资本金的要求,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有效信贷支持;二要调整县域信贷业务质量分类办法,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对县域信贷业务的风险分类采用期限法等方式,提高分类的效率和准确性。

5、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一是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建立诚信的农村社会环境。要开展创建“信用村”、“信用农户”、“信用乡镇”、“信用企业”等活动, 着力打造诚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严厉打击违诚信道德、不遵守信用、逃废银行债务的不法行为, 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各级政府推动建立农村金融同业合作协调机制。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协调工作,按照市场化、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原则,协调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覆盖范围更大、运作更协调的农村金融体系。三是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要在国家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提供有效金融需求,推动地方金融改革的深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作者单位:北京德福来客经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