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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的矿工安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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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出现了大量原先从事这一领域的失业农协工,各级政府和大型国营煤矿企业在进行人员安置工作方面对这一群体关注较少。文章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发现这类群体由于未能得到合适的权益补偿,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使其生活质量日益下降。认为,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以国家为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从而切实改善农协工群体的生活状况。

关键词:兼并重组;农协工;煤矿;人力资本;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4-0060-03

为了对矿工安置问题有更加深入的认识,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尝试提出参考建议。

一、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的

矿工安置问题现状1安置工作情况概述

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的相关安置工作涉及主体复杂,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四类。

(1)对财产所有者的安置。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对于财产所有者,也即矿主们的安置是所有安置工作中最主要的环节,对于这类群体的妥善安置是保证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经过几大主体协商讨论,此问题已得到较好的解决,本文不再赘述。

(2)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安置。被兼并煤矿中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安置上几乎不存在问题。由于重组后,兼并的主体煤矿会进一步扩大规模、改进技术、提高产量,特别是少数在重组中存留下来的民营煤矿更是如此。因而他们非常欠缺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所以许多被兼并煤矿的管理、技术人员大都被外聘出去,工作待遇依然很好甚至有所提升。

(3)对一线工人的安置。在兼并重组后,这些一线工人的安置工作存在很大问题且较少受到关注。而一线工人中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煤矿的原有正式工人,一类是农协工。在兼并重组前,国有煤矿以及民营煤矿中存在大量的农协工。

对于这四类安置主体,我主要选取的是第四类主体中的农协工群体来进行研究,本文所指的矿工主要就是这类农协工。

2农协工群体生存现状概述

(1)农协工群体基本生活质量下降。在改制中,许多民营小煤矿乃至效益不好的国营煤矿被关停、兼并,煤矿数量的减少导致大量的农协工失业。很多农协工在失业后,由于工作不容易找寻,往往成为待业人员。即使找到新的工作,由于自身素质较低,多从事偏重体力的劳动,薪酬很低。政府政策虽要求煤炭改制要保持国家税收、地方政府利益以及老百姓利益三者平衡,但实际情况是百姓利益着实减少很多。运城市安监局局长谈到兼并重组对当地百姓利益的影响时,提到国企并不像民企“养人”,“有小煤矿的时候,一家人只要有一个能上了班,这一家人的生活就会很好。现在这种情况就是大矿只要正式职工,一般不是正式职工它不要。”

(2)农协工群体的住房状况很难得到改善。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综合科吴科长提到,阳煤集团的分房政策是针对城市户口的职工的,经常下矿的农协工由于不符合条件分不到房子,只能在矿山附近用少量的木料、水泥等自己建一个棚户房,数量多了以后就形成了棚户区。一到雨季,这些自建房的危房问题就很严重。可见,大量的农协工群体居住条件恶劣,由于政府和国营煤矿企业的力量有限,对这部分人住房条件的改善进展缓慢。兼并重组后,这类农协工大都脱离原先的煤矿企业,其住房状况的改善更加遥遥无期。

(3)农协工子女教育、就业问题严重,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当前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得并不严格,家庭人口多,负担比较重。由于身为农民工的父母本身文化素质不高,再加上家庭收入微薄,所以其子女很难接受较好的学校教育,特别是高中教育和大学教育。山西省改制以后,大量农协工失业,子女教育费用成为一个家庭的沉重负担。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农协工子女学历普遍偏低,更加不好就业,家庭生活状况日益恶化,恶性循环。

二、矿工安置问题分析

1补偿措施不完备,群体差异被忽视

在兼并重组之后,政府和企业的许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不赞同为农协工群体提供补偿。他们认为,首先,农协工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的,重组后许多企业与这些农协工清算了劳务费,并未损害农协工群体的利益。其次,失业农协工与城市中那些经营性破产的下岗职工相比也没有多大的差距,不应该区别待遇而单独给农协工一定的补偿。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因为首先重组前大量存在的民营小煤矿很少会给农协工交付社会保险。当前中国的绝大部分农民工被排除在了城镇的社会保险制度之外。[1](P236)因而,即使企业与农协工清算了劳务费,也应该为其提供补偿。

2社保制度不完善,社会福利难到位

当前矿工,特别是农协工群体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主要有:

(1)社保覆盖面狭窄,社保水平较低。目前仍然没有被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各类群体要求得到社会保障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应该得到基本社会保障的群体。[2](P13-14)农协工群体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2)社保制度不完善,农村及流动人口参保受限。目前大量的农协工之所以没有参保,主要在于社保制度不够完善。首先,目前没有真正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社保政策制度;其次,现行各类保险缴费标准较高,农协工及企业均感到难以承受;最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社保水平差异较大,难以体现社保制度的公平普惠特色。这些方面都使得农协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真正落实。再次,我国现阶段福利制度的重点在于从各个方面保障在职职工较高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保障无单位或失业工人的基本生活。这使得国家的福利资源向中高收入层倾斜,损害了亟待救助的贫困层的利益。[3](P235)农协工群体与煤矿企业正式职工相比,在医疗、工伤、养老上都无保障,实际生活上面临很大问题。

3生存技能缺培训,二次就业添难题

我在调查中发现,重组以后,许多从事煤炭开采五年以上的工人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原因有两点。

第一,对于参与开采的本地农协工而言,他们主要的生存方式就是挖煤,而且由于煤矿开采收益很高,他们也很少外出打工。这些人在重组以后,由于技术能力不强,只能靠卖体力为生,而当地又没有足够的工作岗位,这样就造成了一位李姓矿主提到的“子女上学都有问题”。

第二,对于离乡去外地打工的农协工而言,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时间从事这一工作的人而言,再就业非常不易。因为他们在煤炭行业里待久了,对这个行业比较了解,而他们对时代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了解得很少。所以在煤矿关停以后,他们已经离不开这个职业了。然而重组之后,根本没有足够的岗位来安置他们。一些农协工即使再就业也是从事工资很低的纯体力劳动,还不如木匠、油漆工等工种。

三、对矿工安置问题提供的参考意见

1加快权益补偿,重视群体差异

正如文章第二部分所述,农协工理应得到国家和企业的补偿,且由于其自身的差异性,补偿措施应当区别对待。

(1)为农协工补偿安置费用。兼并重组后,大部分农协工都失去了长期以来赖以为生的工作,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国家和企业应该为其提供安置费用,从而使其能够平稳度过暂时性失业的生活阶段。

(2)切实解决好村办煤矿造成的村民权益补偿问题。村办煤矿严重损害了当地村镇生态环境以及村民的切实利益,然而目前这一问题却没有明确的承担者。我认为,国家应该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中承担主要责任,划拨足够的治理资金,接管村办煤矿的煤矿企业承担次要责任,从旁协助处理,从而切实解决好生态环境治理问题。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对造成损失的村民提供适当的补偿,真正做好当地的民生工作。

2建设全面社保机制,解决生活保障问题

(1)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然最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均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和措施,但是在实际中的成效不大。我认为,国家和省政府应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使得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今后政府应对农协工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采取灵活的救济方式,除发放救济款外,还可发放救济物,提供粮油供应优惠及子女入学减免学杂费等,以便切实解决贫困户的生活困难。[3](P249)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对农协工的社会保障做出特殊安排。因为,目前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模式的缴费水平往往是农协工们无法承受的,而他们又是最需要保障的群体。[4](P3)所以在政策上可以考虑对农协工降低参保门槛,也可根据其实际经济能力建立多级社会保障体系。

3加强人力资本投资,促进农协工再就业

(1)投资基本健康、教育以及职业培训。学者朱玲曾指出:“贫困人口中的劳动者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健康和营养状况差、缺少劳动力流动所必需的费用。在劳动市场的竞争中,贫困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劳动者不可能与其他劳动者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需要政府和公众的直接援助。”[5](P429-439)然而当前对于农协工群体基本健康和教育的投资往往被忽视,职业培训方面的投资力度比较缺失,这样不利于农协工再就业的开展。

(2)开展其他投资形式。现有的人力资本理论中,人力资本投资形式主要是教育其中的教育又常常囿于狭义的范畴,即正规的教育,并且主要是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传播和训练。、培训、医疗、保健和迁移,而少有学者关注其他投资形式。学者郭继强就提出,适应于现代经济生活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等投入也是人力资本投入不可或缺的形式,并将其概括为教化投资。[6](P282-285)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大力拓展其他渠道来发展和完善人力资本投资,这样能对农协工群体有更大助益。

[参考文献][1]王国军.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2]邹东涛,李欣欣,等.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与制度创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3]何平,华迎放,等.城市贫困群体社会保障政策与措施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4]孙立平,郭于华.制度实践与目标群体――下岗失业社会保障制度实际运作的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朱玲.投资于贫困人口的健康和教育,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就业形势[A].转型中的中国劳动力市场[C].蔡,张展新.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5.

[6]郭继强.工资、就业与劳动供给[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