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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的小峰在成都市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对于在农村长大的孩子而言,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足以实现他眼下最大的愿望――买一辆自行车。“妈妈,我要拿这个钱去买自行车。”听了孩子的话,妈妈没有反对,但提出了另一种解决办法:找到失主,归还钱包中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给1000元钱,作为孩子购买自行车的资金。
男孩小峰捡到钱包后面临一个选择题。但是,这个选择对于一个10岁的孩子的确过于苛刻,因为他还是一个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这个选择题应该是给他母亲的。
很多父母都会面临这个问题,孩子捡到东西多数情况下都会交给父母,问父母如何处理。如果遇到孩子想占有他人财物,作为父母,我们该如何教导孩子?这个母亲面对小峰想用捡到的钱买自行车的想法有多个选择:直接让孩子交还,不要报酬;贪心点,直接花掉――这个母亲却有了另外一个选择。而这第三个选择,却是最坏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我国《刑法》却也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可以说,有偿归还和敲诈勒索之间只有一步之遥。在这里,其母亲先是索要高过遗失物价值的钱数,在联系失主时,更是暗示了不给报酬就扔掉的意思。两者相合已经有敲诈勒索的意思了。由此看来,这个母亲就有了教导孩子犯罪的过失。
当然,在这个母亲看来,自己这样索取报酬也是迫不得已。孩子想要自行车已经很久了,而家庭困难,无法给孩子提供。但问题是,君子爱财取之以道,正直的人就算毁掉了孩子的梦想,也不能让孩子索要报酬。因为,这样只会让其错误地认为,凭借拾金不昧自己可以胡乱索取,从而导致孩子形成借机索取物品的错误观念。在这样的逻辑下,孩子长大后,是不是可以因为不给买电脑,就离家出走?是不是如果父母不为其买房,就可以威胁父母不为其养老呢?
其实,索要报酬与其说是孩子的想法,不如说是家长的贪欲――认为自己贫困,就有借口做有违公德的事情了。让我们回到故事的开始,一个合格的父母面对捡到钱包却想借机占有的孩子,应该是十分警醒与自责,要意识到自己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才使孩子童真的心灵受到污染。退一步讲,也应该趁机教导孩子,拾金不昧是美德,占有他人物品是违法、不道德。怎么能够为其想出了第三种选择呢?让10岁娃索要报酬是在害孩子,在这种教育理念下长大的孩子真让人为之忧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