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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或辐射事故应急威胁评估兼论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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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根据国家核或辐射应急相关法规,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安全出版物对核或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要求,提出国内核或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目标。鉴于国际原子能机构划分的核或辐射威胁类型IV各国和地区都存在的事实,建议我国在无威胁类型I和II的省份,考虑区域应急管理,避免部分省或地区核或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出现盲区。

Abstract: It was presented for object of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accident emergency, according to national regulations of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and base on IAEA Safety Standards for requirement for preparedness of a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in the paper. To avoid empty in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accident emergency arrangement, propose to set up regions arrangement for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accidents emergency in on threat I or II of provinces according to IAEA threat category IV exist situation in Sino.

关键词: 核应急;威胁评估;辐射

Key words: nuclear emergency;threat assess;radiological

中图分类号:E8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8-0287-04

1 概述

核或辐射应急是在紧急状态下,对危及人类健康、安全、生命质量、财产或环境,迅速减缓危险或危害后果的非正常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动[1]。

核应急按其应急准备和响应可划分为两大类[2]:核应急和辐射应急。核应急,一般指核设施而言,如:核电站、核动力船、核研究堆、核燃料设施、大的辐照设施及乏燃料储存等发生的事故。这类核设施事故一般出现在固定的地点或场所的场内或场外;辐射应急,一般指危险源、移动源、无源、运输,由于遗弃、丢失、被盗、错用、恶意行为等产生的辐射。辐射应急一般发生在不确定的地点。

2 区域划分

按核或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按职责、事故威胁类型、事故的轻重缓急,应急划分为4个区域:场内、场外、PAZ区、UPZ区[3]。场内、场外区一般针对事故响应责任而让;PAZ、UPZ区划分针对事故应急措施而言。

场内。场内区是在核设施周边用围栏或其它标志性的设施围成的安全警戒线所形成的区域。这一区域内运营者或操作者是核事故响应的第一责任人和执行人。对于运输应急和非控制源等应急现场这一区域没有明显的界限,应急工作者应视情况建立安全警戒线。

场外。场内以外的区域。导致场外的污染视场内的大小和威胁的类型有关,经验和计算表明,导致场外污染一般是I、II类威胁。

PAZ区(预防行动区)。PAZ区是被确定为I类威胁的核设施,经计算在核设施一定范围内划定的区域。在这一区域内,一旦确定核或辐射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防护行动,以减少严重确定性效应。

UPZ区(紧急防护行动计划区),PUZ区是被确定为I或II类威胁的核设施,经计算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核设施一定范围内划定的区域。与PAZ区不同,UPZ区采取应急响应时,要依据环境监测的结果,结合设施发生事故情况而定。

UPZ区大致是圆形,边界以地形地貌,如路界、河流等为界。

场内、场外、PAZ区、UPZ区划分见图示。(图1)

3 威胁分类

核辐射应急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有美国提出。美国的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对三里岛事故发挥了作用。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事故后,特别是1999年911事件,对美国的辐射应急工作做了较大的升级和改进。

美国的三里岛事故和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注意,198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早期的核或辐射应急主要针对核电厂事故,但随着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医学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以及每年遍及世界上千万个包的核材料运输[4],核或辐射事故时刻在威胁类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实践表明,辐射源或核材料发生的事故尽管造成的范围较核电厂小、涉及人员少,但在这些较少的受照射的人员,致死剂量往往要超过核电厂事故。1987年9月,巴西Goi■nia的辐射源事故直接导致4人死亡,28人局部辐射受伤,129人受内、外照射污染的严重事故[5]。

1997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总结了切尔诺贝利事故和巴西Goi■nia辐射源等事故的基础上,根据《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6]等出版物,出版了《核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开发方法》[7],出版物把应急计划分5个类别并相应做了描述。2002年,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原子能机》、《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联合国人道事务协调厅》、《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倡导编写了《核或放射紧急情况下应急准备与响应》[8]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发表,丛书对核或辐射威胁的5个类别做了详细的界定。2003年,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安全丛书[8]的要求,对出版物[7]升级,出版物[3]详细描述威胁及威胁的分类,并给出了事例。2007年5月,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卫生组织等7个国际组织联合发起,对安全标准丛书[8]作了修订,《核或辐射应急准备安排》[2]作为安全标准丛书发表,安全标准丛书[9]完善了核或辐射威胁分类并较详尽的给出了事例,界定了介于威胁与无威胁需加以限定、易混淆无威胁的设施、源和材料。安全标准丛书No.GS-R-2.1并不构成独立文本,它与安全标准丛书No.GS-R-2结合作为缔约国核与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要求。

核或辐射事故划分5个威胁类型[8]。详见表1。

I类,指大的核设施,如核电站等,可能发生核事故,即使可能性很小,或类似的设施曾发生过事故,导致场外产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

II类,相对I类较小的核设施,如试验反应堆,可能发生事故在场外的居民遭到超过剂量标准,有必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或类似的设施曾发生过事故,导致场外产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

III类,辐射设施,如工业辐射设施等,假定可能发生事故即使事故可能性很小,或类似的设施发生过这类事故可能导致现场剂量或污染有必要在现场或场内采取紧急防护行动;

IV类,核或辐射事故发生在无法预料的地点需采取紧急防护行动。这类威胁包括非法危险源活动、工业射线照相用源、运输、等活动。威胁类型IV表示最低程度威胁,可以认为这种情况适用所有国家和地区。

v类,指无辐射源威胁,产生这种威胁是由于威胁类型I或II类的设施发生事故受到的污染。通常这类威胁来自国界、辖区边界。

5个威胁类型涉及的设施判定、描述等见表1。

涉及到危险源A/D1计算如下:

A/D1=∑i■

Ai在扩散中第i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单位TBq。

危险源是指,按源的分类属I、II和III类源[13]。表中A/D2计算如下:

A/D2=∑i■

Ai在扩散中第i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单位TBq;

D2i的值见下表2。

D1i的值见下表2。

4 模糊类设施、源和材料

表1给出了在核或辐射事故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准备和行动的设施、源和材料,实践中,仍有一些设施、材料介于威胁和无威胁之间。例如,放射性医疗设备厂事故,场外不会产生潜在确定性效应,但设备附近或运输期间的事故可能产生超出GILS值,详见表3。

5 无威胁设施、源和材料

实践中,一些核设施或材料,尽管含有放射性物质,出现事故也可能产生一定量的辐射,但不会构成严重的健康威胁,例如,核燃料生产中的铀矿冶炼和铀矿山,尾矿坝垮塌、场外不会产生超出GILs值的可能,威胁主要来自污染。表4给出这类设施和材料。

6 应急目标的确立

判定核或辐射事故的目标,应依据以下3个条件:

①事故存在的可能性,即时这种可能性很小;②类似的事故是否发生过;③事故产生的GILs值是否超出法定值。

表1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该机构的GILs值确定的应急目标,国际原子能机构的GILs值是个参照值,按干预三原则,各国的GIL值都有一定的差异,表5给出了我国、IAEA、美国、英国及加拿大的GILs值。GILs值的不同,表1所列设备、材料、源将有所变化。我国的GIL值是和IAEA是一致的。因此,表1所列的设施、材料、源应作为我国的核或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目标。

7 结束语

从国际看,核或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大多是动用国家机器,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和相应的专业队伍。例如,美国《国家响应计划》[9]中明确了所有政府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职责,而作为国家响应计划6个独立的事故响应计划之一的《联邦辐射应急响应计划-操作计划》[10]由17个部门组成。

我国《国家核应急预案》[11]组织有18个部门组成。

核或辐射事故的准备与响应需要大量的人力、物质和财力资源。核或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一方面要明确应急准备与响应的目标,减缓或避免在事故中给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也要划清核或辐射事故不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构成威胁的目标,避免浪费准备与响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明确应急准备目标是做好核或辐射事故响应的前提。

鉴于IAEA划分的威胁类型IV各国和地区都存在的事实,建议我国在无威胁类型I和II的省份,考虑区域应急管理,避免部分省或地区核或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盲区。

参考文献:

[1]AEA. Terminology Used in Nuclear Safety and Radiation protection 2007.

[2]FAO,IAEA,ILO,OECD/NEA,PAHO,OCHA,WHO, Arrangem-ent for Preparedness for a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No. GS-R-2.1 2007.

[3]IAEA. Method for Developing Arrangement for Response to a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Updating IAEA-TECDOC-953 2003.

[4]IAEA. Planning and Preparing for Emergency Response to Transport Accidents Involving Radioactive Material No. TS-G-1.2 2002.

[5]IAEA. The Radiological Accident in Goi?nia 1988.

[6]FAO,IAEA,ILO,OECD/NEA,PAHO,OCHA,WHO,Intern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Sources, Safety Series No. 115 1996.

[7]IAEA.Method for Developing Arrangement for Response to a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IAEA-TECDOC-953 1997.

[8]FAO,IAEA,ILO,OECD/NEA,PAHO,OCHA,WHO,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for a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No. GS-R-2 2002.

[9]USA,National Response Plan 2004.

[10]USA,Federal Radiologic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Operational.

[11]国家核应急预案 2006.

[12]Canadian,Guidelines for Intervention During a Nuclear Emergency 2003.

[13]IAEA,Categorization of Radioactive Sources 2003.

[14]国防科工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核或核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