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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新西兰优惠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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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中新协定后,对新西兰出口产品或者到新西兰投资,都将逐步享受更为优惠的关税。

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正式签署,这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协定》共214条,分为18章,是在WTO基础上规范我国与新西兰进一步相互开放市场、深化合作的法律文件。它将为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进行自贸谈判提供范本,并使新西兰农产品能自由地出口到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中国市场。对中国企业来说,实行中新协定后,对新西兰出口产品或者到新西兰投资,都将逐步享受更为优惠的关税或国民待遇,从而降低出口成本。

在货物贸易方面,新方承诺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西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新西兰在商务、建筑、教育、环境等4大部门的16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我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此外,《协定》还针对中新两国在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本文主要介绍货物贸易方面的优惠情况,以期能对我国企业和个人享受到《协定》带来的优惠和好处有所帮助。

中国对新西兰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玩具、箱包和化肥等。自新西兰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乳制品、羊毛、木材以及木制品、动物制品、谷物食品等。

《协定》实施后的优惠范围和幅度

实施《协定》后,中国产品享受新西兰关税的优惠范围和幅度均有所增加。根据《协定》,新西兰对我国产品的降税是全面的,特别是包括了我国出口量大的服装鞋类等产品,这些产品的基础税率高达19%,其多数将在2014年降为零关税,每年降税2.7%左右。尤其是今年10月1日开始将产生一次降税,而2009年1月1日又将降税一次。两次降税时间相近,这对我国相应产品出口到新西兰,开拓新的市场,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后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扩大效应。

进口新西兰产品的优惠关税

中国对新西兰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从10%到20%不等,农产品的关税税率约为15%,其中包括新西兰两项最大的出口产品――乳制品与羊毛。新西兰贸易部长菲尔・戈夫估计,对新西兰而言,这份贸易协定的价值接近每年4亿新西兰元(合3.15亿美元)。 br>

黄油、液体牛奶和乳酪等对新西兰经济至关重要的乳制品将在2017年前逐步免征关税。根据协议,对新西兰牛羊肉的关税也将在2016年前逐步取消。目前我国奶制品和肉制品的平均关税率分别高达12.2%、19.2%。

在《协定》附表所列日历年对应的数量范围内,给予新方原产羊毛、毛条(羊毛、毛条是指归类于下列税号的货物:51011100, 51011900, 51012100,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51051000, 51052100, 51052900)进口零关税待遇。在任何给定日历年中,任何超过当年对应数量的新方原产羊毛、毛条进口量应适用最惠国适用税率。目前我国对这些产品的最惠国税率高达38%。

实施《协定》后,将有35%的新西兰出口我国的产品免税,这部分商品目前的关税税率不超过5%。关税税率为6%的另外31%的新西兰出口我国的产品将在2012年前逐步免税。税率超过20%的商品将于协议实施第一日起以20%的税率征税,并将在2013年前逐步免税。取消新西兰非农产品关税的时间最长为6年。到关税逐步取消完成时,新西兰对华贸易中将仅剩8000万美元还征收关税,其他均将免征关税。这些产品主要是HS44,48和49章的产品,其税率适用中方WTO 承诺。

据报道,摩恩掌管的Icebreaker公司将成为自由贸易协定签订之后的首批受益者。目前,Icebreaker在中国的工厂拥有超过1000名工人,每年生产200万件羊毛衫,约占公司全球产量的15%。根据《协定》,自新西兰进口的山羊毛(HS05029011)税率将从目前的20%逐步降至2010年时的8%,而2012年后则将完全免税。同时,羊毛衫成品价格从中国出口到新西兰的关税也将大大减少。

享受优惠关税的条件

根据《协定》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货物进口时,要求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根据本章规定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进口方指定的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方应给予自另一方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这里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方授权机构签发的一种表格,用以确认双方之间运送的货物,并证明按照原产地规则的规定,证书所述货物原产于一方;在我国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原产地声明是指货物的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或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就货物原产地作出的声明。在下列情况下,原产地声明可以代替原产地证书: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或进口方币值等额,或进口方所确定的更高金额;根据《协定》规定做出的预裁定,认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只要做出该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未发生变化,且该裁定仍具法律效力;进口方基于其他理由决定,某一批货物或总体上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

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认定依据为《协定》的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和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首先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协定》第二十条完全获得货物”的规定。

如果符合,产品是完全获得或生产,可以享受《协定》的优惠。“完全获得货物”的条件包括:

(一)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一方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一方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一方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一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一方或一方的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七)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及/或制造的货物;

(九)在一方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其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一方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例如,我国进口的怀孕奶牛,在我国出生并饲养的小奶牛,在出口时,即符合“完全获得”。

如果不符合“完全获得货物”的条件,应确定对非原产成分所进行的加工是否超出《协定》第二十四条所定义的微小加工或处理的范围。

如果未超出,产品不具有原产资格。

第二十四条“微小加工或处理”中的“简单”,一般是指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安装专用机器、仪器或设备即可进行加工或处理。对货物的本质特征影响轻微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相互结合的,均视为微小加工或处理,且不赋予原产资格。其中包括: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贮存期间保藏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冻、通风、冷却及类似操作;

包括过滤、挑选、分级、筛选、分类、洗涤、切割、纵切、弯曲、卷绕或展开在内的简单操作;

托运货物的拆解和组装;

包装、拆包或重新打包的操作;

简单的装瓶、装罐、入瓶、入袋、进箱、装盒以及固定于硬纸板或木板上等简单包装操作;

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除大米外的谷物去壳、部分或全部漂白、磨光及上光;

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

如果超出上述微小加工或处理的范围,则应根据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及其它可适用的规定。

如果符合,产品具有原产资格,可以申办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证书。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等。

税则归类改变。

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RVC”)。

其RVC 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RVC =(FOB-VNM)/FOB ×100

其中:

RVC 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

FOB 为货物的离岸价格;

VNM 为CIF 价格中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

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CIF”);或者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一方境内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如果非原产材料是由货物的生产商在该方境内获得的,则该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工序要求。

指某些特定的加工工序要求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

例如HS6101的服装,其标准为“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品目6101,但产品的裁剪(或缝制成形)及车缝或其他缝制工序需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该标准包含了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如果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进口原料,则要求使用本章以外的原材料,不允许使用本章的进口原材料。品目6117包括了一些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如果在HS6101的服装中使用了一些进口衬里等零件,根据HS6101的标准,是否该服装因为不能满足该标准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呢?根据“《协定》第三十一条微小含量”的规定,如果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全部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货物虽不满足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仍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因此只要该进口衬里的价值不超过出口服装离岸价的10%,同时该服装满足其所适用的所有其他规定,例如HS6101标准中也包含了工序要求,即要求该服装的裁剪(或缝制成形)及车缝或其他缝制工序需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该服装即可获得原产资格,而可以享受优惠关税。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利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时,不能仅仅只是从其特定标准来判断其符合性,还要合理利用一些原产地规则的具体条款。除了上述的“微小含量”可以利用之外,类似的规定还有“累积规则”、“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及工具”和“中性成分”等。

累积规则。

当一方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于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则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应当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必须满足RVC 要求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具体情况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附件、备件及工具。

对于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进口时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这些附件、备件、工具等应当不予考虑。对于适用RVC要求的货物,则在计算该货物的RVC时,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的价值,应当视具体情况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中性成分。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中性成分的原产地应当不予考虑。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物理上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或在该货物生产过程中用于维护厂房建筑或运行设备的货品。其中包括: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工具、模具及型模;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