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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而侵占罪的概念在中国战国时期是以盗窃罪被规定的,魏国李惶创制的《法经》中贼盗律所规定的罪名就包含有“拾遗”,并且所处的刑罚很重,即“拾遗者诛”。而“拾遗”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侵占遗忘物罪。’侵占罪在国外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罪被规定于法律文本之中,最早见之于罗马法。时至今日,盗窃罪成为一种最常见的财产型犯罪,而侵占罪也越来越多。这两类犯罪因为牵涉到人们的财产利益,而财产又是人类社会除了人类自身之外最重要的利益载体,因此人们普遍予以关注。
1.概念区别
1.1盗窃的概念
盗窃罪作为一种最常见的侵犯财产罪,己成为各国打击和防范的重点,相应地,对其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也日益成为热点。这当中,关于盗窃罪定性问题的探讨,逐渐为刑法学界所重视。盗窃罪不仅是财产犯罪中最多发的犯罪,甚至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其发案率也高居首位。
1.2侵占罪的概念
在我国刑法中,侵占罪是规定在270条之中的,若再作细化,其中第 1 款规定的普通侵占罪,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第 2 款所规定的可称之为脱离占有物侵占罪,即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因此要准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就必须分两步走,首先要判断该财物的性质,即是否构成侵占罪的对象。 是否为由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在得出否定答案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判断该财物是否为遗忘物或是埋藏物,如果同样得出了否定的答案时,才能考虑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在否定由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时,就可以否定该财物为遗忘物或埋藏物(即这两种情形具有重合的一面),因为此时通常会有原所有人对财物支配力的存在,此时可以直接认定为盗窃罪。
2.犯罪构成的区别
2.1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占有权。按照通说,盗窃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是笔者认为刑法中保护的财产权,除所有权外还包括占有权。我们知道,当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是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有的财物。盗窃罪保护的客体实质上是占有权。这一点很重要,是区分盗窃与普通侵占罪的关键。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或者明知某古墓藏有古代珍贵文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挖掘,将财物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盗窃罪或盗掘古墓葬罪。
(3)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与侵占罪相同。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不要求对财物的种类和性质有明确认识,但要求对财物的价值有明确的认识,如天价葡萄案对盗窃价值无认识。
2.2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要件:笔者认为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应包括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有集体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是将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归还或者拒不出。拒不归还,是指物主要求退还或交出财物,而拒不归还或交出,以此表明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拒不退还,包括将保管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消费、出卖、赠与他人或干脆毁灭,等等,总之是无法或不想归还。如果行为人并不拒绝归还,只是要求延期归还,因而引起纠纷的;或者虽然口头表示拒不退还,经过说服教育当即改正的,一般不应当以侵占罪论处。再次,侵占的数额必须是较大。如果数额较小,即使不归还,也不宜以侵占罪论处。
(3)侵占个人财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与盗窃罪相同。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所有为目的,拒不退还。“侵占者”真诚相信其有权处分他人财物、或是收债等,均阻却该罪的成立。
3.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
其一、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在许多方面都有共同之处:在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均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且都未使用暴力手段;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在一般的案件中,依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基本上可以对二者作出判断。但在一些非典型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的复杂性,往往会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一定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在行为人非法占有时究竟受何人所控制。另外在犯罪对象、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二者也存在着较大差异。犯罪对象的财物受谁占有控制不同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在行为人非法占有时受谁占有控制是判定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因为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针对的是侵占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侵占遗忘物、埋藏物。一般来说,如果该财物在行为人非法占有时本身为行所人占有控制,那么应为侵占罪;如果该财物在行为人非法占有时本身为财物的主人或其他占有、使用人所控制,则可能构成盗窃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何判断财物究竟受谁占有控制并非易事,需加以仔细辨别。
其二,自认为没有被发现,应当是指行为人相信在实施窃取行为当时不会被发现,而不应当包括实施窃取行为之后。侵占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占有被侵害的财物,该占有行为的非法性质在行为当时不仅对于被侵害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来讲具有不可知性,对于在场的其他人也是难以辨认的。如捡拾遗忘物,周围的人容易误认为是行为人在捡拾自己的物品;接受委托占有保管物时,其占有形成的过程完全合法;占有隐藏物时,也会刻意回避周围的人。见在客观要件方面,盗窃行为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立即发现的手段占有财物。侵占行为是行为人既可能以公开的方式占有财物,也可能以自认为不会被周围的人发现其占有行为非法性的方式占有财物。对全文进行一下疏理,两者的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相同,盗窃罪是企图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侵占个人财物罪是企图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不同的,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自以为不被别人发现的手段,秘密的从别人那里窃取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的窃取财物,而侵占个人财物罪则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当然两者都要求数额较大,否则不构成犯罪。
其三、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与盗窃罪的界限:区分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与盗窃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该财物究竟受谁的占有控制。受行为人合法占有控制的,构成侵占罪;受他人占有控制的,构成盗窃罪。总之,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集中于盗窃罪是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侵占罪是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司法实践的区别主要是二者犯罪构成本身的相似性,以及二者的刑罚轻重及其实现方式的巨大差异,使得其争议将一直继续下去,笔者相信通过理论界的不断努力理论上的突破必将对实务产生积极的影响,最终实现实体正义,法理与情理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