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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涉及精神科护理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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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精神科护理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护理纠纷。方法 对精神科护理工作中可预见性的潜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结果 使精神科护理工作得到更好的开展,减少了护理纠纷的发生。结论 在精神科护理工作中,及早发现潜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预防,可以使精神科护理工作顺利进行,并能减少不必要的护理纠纷或法律问题。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护理工作;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以及《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强化,精神科患者的人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被重视和关注起来。近年来,精神科的医疗纠纷也成为投诉的热点之一。而如今对于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的处理,也不再局限于卫生部颁发的事故处理办法,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

1精神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1患者潜在的安全性问题 精神病患者大部分自知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受幻觉、妄想等病态观念的影响,常有自杀、自伤、冲动伤人、毁物、外跑或合并躯体疾病而出现死亡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容易引起医疗纠纷[1]。如果是因为护士工作不认真负责,工作中出现脱岗、擅自离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这种由于护士本身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护士就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1.1.1患者的生命权有受损的危险 生命权是指患者在患病期间所享有的生存权,这是患者享受的最基本的法律权力[2]。精神病患者虽在发病期间会出现伤人、毁物、自杀、自伤等病态行为,但也应该得到人身安全保护这一基本人权保障.

1.1.2约束技术使用不当,造成患者受伤、或他人受伤 新的《精神卫生法》第40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理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约束时间过长,约束带过紧未加衬垫,患者不愿意被约束反复拽拉、摩擦会造成患者约束部位皮肤受损,巡视不及时还会造成四肢血运受阻、肢端坏死、臂丛神经麻痹,更有甚者可自行解除约束带作为伤害他人的工具,从而造成他人受伤。

1.1.3护士未能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患者意外事件发生而危及生命 精神科安全护理工作最基本的保证措施是巡视病房1次/15~30 min,但在午休及夜间患者休息时,护士会有麻痹大意的思想,不按规定巡视病房,而这个时间段又是精神病患者自杀的高发时间段,往往造成患者自杀成功不能及时发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患者,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成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就从法律的角度要求护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患者生命安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精神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在精神病院受到限制 护士不能针对患者具体情况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心存偏见,主观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以"习惯权力"观念和被动执行护理模式对待患者的询问或质疑,不能主动在做每个操作时耐心解释,从内心认为精神病患者不管是急性期还是恢复期,他只能被动服从治疗而没必要让他知情同意,从而不能充分让患者享受到知情同意权,容易引起纠纷。

1.3涉及到患者隐私权的问题 《精神卫生法》第4条第3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本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属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属于侵害患者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侵害精神患者的隐私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某演员的精神障碍患者身份信息被公开后,使其丧失许多商业演出的机会,造成很大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很容易从自己的言行中泄露患者的隐私,导致侵权,造成对患者的伤害。

1.4用药的安全性涉及的法律问题 精神病患者受病情支配,大多拒绝治疗,不能遵医嘱主动服药,需护士督促和监督被动服药,如护士工作不认真,服药时不注意观察,服药后不认真检查,患者不能按医嘱服药,就会影响治疗效果,延长康复时间,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经济负担。家属因此投诉,护士将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患者积存药片,一次性吞服,造成严重损伤,护士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患者应在护士的看管下服药,做好服药护理。

1.5护理文件与相关手续涉及的法律问题 医疗护理文件是证明法律事实的直接证据[3],工作中要认真做好一切记录,决不可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而简化书写。据报道:精神科护理记录85%存在缺陷,其中内容不具体占23.3%,缺乏连续性占18.3%,健康宣教无个性化占16.7%,前后不一致占11.7%,忽视躯体疾病占10.0%,护理问题不确切占5.0%[4]。对于无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因无法正确认识或辩解医疗护理行为,这就要求护理记录规范、真实,真正承担起举证倒置的责任.

1.6执行医嘱合法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患者的身心状态,对患者进行科学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后并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1.6.1精神患者躁狂、冲动、伤人等紧急情况下,往往采取先约束后告知医生,应属合法行为,但需要及时通知医生,下达医嘱。如因护士未及时告知或未下达医嘱,则属无医嘱行为,不能称之合法,一旦出观纠纷则无证可举。

1.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而护理队伍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人员不足的现象,精神科更是如此,面对工作压力大、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医院常会招聘一些无执业证的护生来填补空缺,而这些护生往往缺乏工作经验,责任心不强、当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从而延误病情容易产生纠纷.

2护理对策

2.1建立新型护患模式,消除纠纷隐患 在精神科护理人员观念中,首先要消除"习惯权力"观念,去除患者只能被动服从的做法。树立起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观念,通过健康教育取得患者合作,建立起指导合作型的护患模式,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尽可能以优质的护理服务、耐心的态度、规范的操作技术让患者满意、让家属放心,切不可对患者及家属的询问不耐烦、不做解释,从而埋下纠纷的隐患。

2.2尊重患者人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在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护患关系的基础上,要正确对待患者的病态言行。尊重患者人格,在对患者实施约束、强制措施时只能以治疗为目的,切忌在执行中说说笑笑,冷嘲热讽;在执行治疗操作前,必须向患者做相关的解释并征得患者同意,当需监护人知情记录在相关的文件上;对于安全检查,穿病员服等问题可说明目的,采用主动合作的方式完成,让患者充分感受到知情同意权。

2.3加强法律学习,规范护理行为 由护理部组织护理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学习,尤其应对医疗护理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组织护理人员共同探讨,查找缺陷,主动改进,以实例规范护理行为。另外医院有责任依法明确细化岗位职责,避免因行政管理过程造成的违法行为。如:护士不能让护生执行医嘱,提高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大考核质控力度,将投诉,纠纷结果与责任护理人员挂钩,从主、客观上消除违法行为,规范工作程序,自觉执行操作规程,主动避免侵权和纠纷行为。

2.4做好护理记录,树立举证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面对如此多的精神科护理记录的缺陷,规范护理记录势在必行。组织护理人员学习记录规范,定期进行护理文书检查,对于出院,死亡、转院患者的护理记录进行终末评价,不断提高护理记录水平。在护理人员中要充分树立举证意识,对约束、强制措施等一定要遵医嘱执行,并随时记录原因、执行时间、约束部位、合作程度、解除约束时间、患者有无不良反应等。对于口头医嘱,在非抢救状况下应拒绝执行。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要有抢救意识,并注意发生时间,具体处理,如实记录。在涉及到多个护理人员共同完成的工作,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责任,亲笔签名。加强护士的理论、业务学习,提高综合技能,加强临床观察,提高预见能力,对可能引起纠纷的问题要斟酌用词、描述准确。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诉诸于法律,在这种形势下,护士也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练就过硬的专业本领,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这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惟其如此,才能在保障患者利益的同时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贺楚梅.精神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对策[J].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2008,5(2)142-144.

[2]魏红云,高钰琳,冯现刚.院前急救护理潜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5,1:22-24.

[3]顾小萍.精神科安全护理与潜在法律问题及对策[J].护理学杂志,2000,15(12):1-3.

[4]张靖.精神科护理记录中存在的缺陷及对策[J].天津护理,2008,16(5):288-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