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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建筑融资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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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目前高速发展的进程,环境问题和资源能源紧张问题也是愈发突出。而拥有全世界最大建筑市场的我国建筑行业更是“贡献”巨大。我国建筑业规模大、增长迅速,其不利影响更是与日俱增。而且目前我国建筑业总体存在着建筑技术含量低、平均寿命短等现状,大量建筑垃圾、不合理的设计以及劣质建筑材料都在影响着居住者的健康。因此绿色建筑的推广对我国尤为迫切。

关键词:绿色建筑;融资模式;运行;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038文献标识码: A

1 绿色建筑的融资模式

1.1“设施使用协议”融资模式

“设施使用协议”融资模式关键在于要在项目设施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达成一个强有力的“无论使用与否均须付款”协议,它要求使用者无论是否真正享受到项目设施所提供的服务,都必须无条件地在规定时间内向设施提供者支付协议中规定的设施使用费,这样便能保证提供者能在设施使用阶段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入以减小贷款人的风险。“设施使用协议”融资模式在操作上能使投资结构选择灵活、风险合理分担、节约初始资金投入,适合资本密集,收益相对较低但稳定的项目。

1.2杠杆租赁融资模式

杠杆租赁融资模式中,项目资产的承租人才是项目真正的主办人和投资者,项目资产的出租人即是资产所有权拥有者,它通过向银行贷款或提供部分资本家为项目进行融资,由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益则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并可在支付债务税收等后取得相应的股本资本收益。通过这种方式,在提供一定的完工担保、市场销售保证等各种信用保证的情况下,项目发起人既可以享有项目资产使用、经营权以做到正常的项目开发经营,又可以做到百分之百的融资。[1]其他参与方也能在风险合理分担的条件下实现各自的收益。

1.3 BOT 模式

BOT 模式在我国也叫特许权融资模式,通常用于社会性很强的公用项目,通过该种模式融资,政府不仅能建设财政预算、扩大资金来源,还可以引进外资和新技术、提高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效率,并能将项目的风险转移给私人部门以增加公共部门的稳定性。对私人部门或项目的投资者来说,能够保证稳定可观的资金回收和市场份额,并能为占领市场地位打下基础。

1.4 PPP 融资模式

PPP融资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需要一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以降低项目的风险。它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BOT 模式便是其中的典型具体模式之一,只是随着时间的发展,PPP比BOT附有更多的内涵与操作方式,公私合作领域也进一步得到扩展。

2 绿色建筑具体融资运作模式

2.1构建思路

四种模式所应用的项目都是本身具有可观的经济强度以及未来稳定的收益作为支撑,这样能使融资尽量以项目为导向,实现有限追索甚至无追索。在分担风险方面,可以看到四种模式都通过了巧妙的安排,引入各种新的项目参与方,通过一系列协议,将风险转移到参与方,甚至直接将资金融通的责任转移到参与方,又能使参与方获得利益,以实现双赢。这些模式综合得出启示便是寻求一个新的参与方,将风险与压力转移出去,但却给予其一定的利益,这种风险需要尽可能转移到最适合承担风险的一方。

对于绿色建筑,由于其增量成本在未来表现出的现金流入或收益在实践中依然表现为对水电的节约,而不是具体实在的资金流入,这种特点让它很难直接套用已有的任何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因此必须在吸收各种融资模式的优点,总结融资模式在操作上的经验的基础上,构想一种能使这种节约转换成资金的新的模式。[2]应为绿色建筑的融资寻找一个新的参与方,不仅能分担风险,而且能将绿色建筑对水电的节约转换成直接的资金流。鉴于绿色建筑对以能源节约方式表现的现金流入在实际中体现在水电费的减少,即向水电公司所缴纳的费用的减少。可见这笔费用直接与水电公司挂钩。再鉴于绿色建筑本来受到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推广,理应在各方面给予支持和推动,而水电公司也都是代表国家代表政府而管理水电运营的部门或公司,具有国有和行政的性质,因此水电公司也理应受政府的委托在绿色建筑推广上贡献自己的力量,可以考虑由水电公司作为项目融资的其中一参与方。

2.2融资模式结构概况

在绿色建筑建造前,由项目发起人和电力公司达成一项委托贷款协议,协议要求由电力公司负责向银行筹集绿色建筑的所增加的投资资金,但项目发起人须将增量成本所带来的节约效益转让给电力公司,即尽管项目具有节能环保的性质,但在一定期限内项目发起人依然必须按不节能时的估算电费支付给电力公司。[3]该融资结构的关键在于项目发起人在融资期限内依然定期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 R,这笔电费的数额应按传统建筑或基准方案设计条件下所消耗的电量进行计算。由于绿色建筑节能作用,项目实际上只需缴纳给电力公司的电费为 C,因此在融资期限内,电力公司因建筑“绿化”而将获得收益 B=R-C。电力公司在向银行贷款时则主要凭借增量成本在运营阶段所能带来的稳定现金流入 B 作为还款来源,银行则以能从电力公司获得稳定可观的经济效益为依托,可安排有限追索。由于电力公司的收益有着非常强的稳定性,再加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或担保以及电力公司的资信,安排成无追索、100%融资也完全可能。当银行贷款完全清偿后,这种对未来效益的所有权由电力公司转让回项目发起人,表现为绿色建筑运营所需支付的电费实用实缴,恢复正常。

2.3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在未来经济强度上,前面也指出通过安排电力公司能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入作为还款保证,问题的关键在于银行是否会担心对未来收益的投资估算的准确度不够而增大银行的风险。为了检验未来收益B的估算准确度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由于B=R-C,下面从R和C两个方面对B的构成进行分析。

对于R值的估算,由于融资的对象正是增量成本,在融资前必然会测算出增量成本的数值,而增量成本的计算会依据基准方案,这意味这在融资时基准方案的构成已经确定,R可以依据基准方案的构成进行估算。但R毕竟会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介于0与按建筑内所有耗电设备全天满负荷运行所耗电费之间。事实上,对R的估值值越大,则B越大,未来因节约而带来的经济强度越强,项目融资越容易安排成有限追索甚至无追溯,银行风险则越小。然而项目发起人在向银行融资时对R值估算数值的大小并不会估算偏大,因为R值越大,项目发起人在后期运营阶段则定期支付给电力公司的电费越多导致后期压力大。因此为了对自身项目更了解,项目发起人自然会对 R 的准确性负责。

C是按绿色建筑实际消耗的电量所估计,然而在前期估算过程中,尽管能以一定的绿色设施、节能设备为基础进行测算,但由于实际用电量会随使用时间、设备、人员的情况变化不定,也并不知道未来实际消耗电量将是多少。C值可以由电力公司和项目发起人之间达成协议的计划用电消耗值来确定,如果超过这个值,可以采取一定的停用或罚款措施,这样一是能防止项目发起人故意将实际用电额 C偏低化,以增加B的值,虚增未来的经济强度,一旦实际用电量大于C,银行则存在较大风险;二是通过一定限制更能促进整栋建筑的节约用电意识,正好同绿色建筑的推广意图相呼应。因此C的准确性可以通过电力公司与项目发起人的相互制衡而获得。

2.4融资各参与方

尽管在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发起人会在规定期限定期支付一笔资金给电力公司,但这笔资金是以传统建筑为基础支付的正常使用电费,如果项目发起人选择投资传统建筑而非绿色建筑,这笔费用也是公司日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因此不管有没有增量投资,这些支付都是必须发生的,它并不对项目发起人造成压力。对于银行,其主要关注的就是未来收益的现金流,由于绿色建筑固有的节能性质,通过评价体系认证的绿色建筑足以让银行相信项目在运营阶段具有稳定的经济强度,而且借款人也变成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往往具有很好的资信,再加上项目发起人提供的部分担保,这就极大的减小了银行的风险。[4]由于项目融资的高融资成本,通过项目融资方式,银行也能获得比传统融资更高的利息收益。

3该模式的局限与需注意的问题

该项目融资模式能很好地解决绿色建筑开发商的资金压力问题,并能合理的分担风险。首先由于资金的借贷流向是先从电力公司流入开发商或真正投资者,然后再从运营者流出到电力公司,因此该模式主要适用于绿色建筑的开发商或真正投资者同时也是后期运营者的情形,即开发后自运营的情形。对与投资者与运营者分开的情形,可以通过安排二者之间的再分配来实现融资,但过程较复杂,本研究暂未考虑。第二,由于水平有限,该模式只将电力公司考虑进融资结构的安排中,而供水公司却没有考虑,它也能通过节水效益更加增大未来的经济强度。如果将供水公司考虑进来,则融资结构则更加复杂。

参考文献:

[1]赵安启,王飞.论绿色建筑人文理念的基本内容[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2):43-46,52.

[2]沙重龙,SHA Chonglong.绿色建筑的美学属性探讨[J].艺术与设计,2008(3):77-79.

[3]朱茹琳,赵旭光,何贻交. 关于“ 绿色建筑 ” 发展及其相应技术[J].企业技术开发,

2010,29(5):74-75.

[4]宋祥瑞.我国绿色建筑融资模式研究[J].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