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析美国Bilski案的影响与启示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析美国Bilski案的影响与启示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2010年6月28日,备受关注的Bilski案终于尘埃落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维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bilski案的判决,认定案件所涉专利运用对冲原理规避能源市场风险的方法是不可专利性主题。至此,关于此案是否为可专利性主题的长达十几年的争论以不可专利性划上了句点。鉴于美国的影响力,Bilski案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中国也不例外。本文通过对Bilski案的案情介绍,简单梳理美国法院对专利性主题的研究动态,进而总结该案对我国可专利性主题审查和研究的启示

关键词:Bilski案 可专利性 商业方法

Bilski案背景介绍

从时间上看,Bilski案审查时间很长。1997年4月,Bilski和Warsaw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专利申请。1999年3月开始实质审查,其权利要求全部遭到驳回。2000年4月,Bilski向专利上诉委员会BPAI(the Board ofPatent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提出上诉,经2003年和2006年2次审理后,再遭驳回。

Bilski不服,于2006年11月向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CAFC)提出上诉,2008年10月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驳回决定。Bilski仍然不服,又于2009年1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受理此案,2010年6月作出了该案是不可专利性主题的最终判决。

关于Bilski案的发明

Bilski案的发明名称为“能源风险管理方法”(Energy RiskManagementMethod),申请号08/833,892。这个发明意在解决一定期限内能源消费的成本波动风险,实质上是一种对冲(hedge)方法。Biiski认为,在能源消费方面,消费者面临两大成本风险――价格风险和消费风险。前者得益于过去价格风险管理工具的帮助,已能够控制,而后者,却不易控制。因此,有必要用一个固定价格的产品,去管理总的能源风险,包括消费风险。其权利要求1是这样表述的:一种对商品供应商以固定价格提供商品的消费风险成本进行管理的方法,它包括下列步骤:

1.在所述商品供应商和所述客户之间启动一系列的交易,客户以一个基于历史平均的固定的费用购买商品,所述固定费用与所述客户的风险状况相一致;

2.识别出所述商品的市场参与者,其与所述客户有一个相反的风险状况;

3.在所述商品供应商与所述市场参与者之间,以另一个固定的费用,启动一系列的交易,该交易平衡了上述客户交易的风险状况。

Bilski的发明因为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01条(35U.S.C§101)关于“方法”的定义而被驳回。《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将专利分为方法(process)、机器(machine)、产品(manufacture)和物的组分(compositionof matter)4类(包括其改进),除此之外的都不是专利的主题。《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是一个门槛级(threshold)条款,当发明主题不符合它的要求时,一切都免谈。Bilski的发明是不是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中所说的“方法”,正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正是因为牵扯到第101条这个门槛级条款,人们给予它更多的关注,人们需要弄清楚到底什么才算是专利法中所指的“方法”。

美国审查过程

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制定了一些内部指南,试图帮助审查员准确理解《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对于“方法”的定义,但由于这些判例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些问题,留下了一些法律真空。正是这个原因,美国专利商标局心甘情愿当被告,它真心希望法院能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2008年10月30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广受瞩目的Bilski案作出判决,通过对于美国专利法保护客体的解释,使用“Machine-or-Transformation”标准,重新表明了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即可专利的方法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要与特定的机器或设备相关,或(2)将特定的物转换为另一个不同的情形或物(1)it is tied to a particularmachine or apparatus,or(2)it transforms a particulararticleinto adifferent stateorthing)。据此,CAFC以全院联席方式会审此案,最终以9:3否定了纯商业方法的专利性。Bilski案将对今后商业方法专利的获得及执行产生重要指引,其影响力不仅涉及商业、金融、保险、证券业等,也深刻影响了计算机软件产业。

2010年6月2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维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Bilski案的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第一,“Machine-or-Transformation”判断标准对于评判方法是否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专利性要求是有用且重要的根据,但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第二,《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并未将商业方法完全排除于法定“方法”之外。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得到1999年颁布的《美国专利法》第273条的支持,该条款规定商业方法只是一种,至少在特定条件下,符合第101条可专利性要求的方法。

Bilski案对美国的影响

虽然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借Bilski案确立了“Machine-or-Transformation”标准,但它自己也承认,这个标准今后可能会遇到挑战,可能会因科学技术的发展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放弃。只不过,就目前而言,它是合适的。相应地,Bilski一方提出的一个观点却颇有代表性,那就是美国经济中的制造业份额在1999年时已经低于20%,而诸如银行、信用卡、商品交易、股票交易等服务业份额却在上升,如果这些服务业的商业方法类发明非得跟机器相关才能给予专利权的话,那将不利于鼓励继续创造不利于保持美国经济的活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对于软件和医药行业也许是好消息,生物技术行业组织以及先进医疗技术协会纷纷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Machine-or-Transformation”作为可专利主题的唯一判断标准过于严格,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将更有利于创新。美国法学会和美国律师协会也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认为对《美国专利法》的宽泛解释将为更广泛的专利主题打开大门,能够激励未来重要但尚未可知领域的创新,有利于维持平衡、有效的专利制度,为发明人和消费者提供更多机会。

Bilski案对我国专利审查实践的启示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商业方法类的专利申请采用更为严格的审查方式,而如Bilski案中权利要求l所描述的涉及商业方法客体类的申请,会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或第25条关于保护客体的要求而被驳回。因此,Bilski案所涉及的商业方法专利目前不在中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该案并不会对中国的审查实践产生太多直接的影响。

但是,美国近期对于商业方法类专利授权标准变得宽松的趋势应该值得关注,以及其使用的“Machine-or-Transformation”标准值得研究。另外,随着我国科学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模式和经济类型的不断扩伸和外延,传统的实体经济的比重日后会有所下降,而新兴的商业、金融、保险、证券业、计算机软件业等行业的比重逐渐提高,因此,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解释和界定可专利性的主题;如何顺应和推动技术革新的潮流;如何对商业经营方法给予适度保护;应该施加何种限制,以确保信息时代对商业经营方法的保护不侵蚀自然法则等公共领域;如何在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中平衡发明人的利益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在Bilski案判决中并没有得到充分解答,而这些亟需在未来的技术革新和专利法发展中进行深入研究和做好充分准备。

(作者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通信处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