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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统贷统还”模式下财务费用分摊方式研究(系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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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电网经营企业在进行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其资金来源有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文章针对当前电网企业“统贷统还模式下项目借款所产生的财务费用分摊方式作一研究

【关键词】贷款费用;闲置资金;利息费用

一、绪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源泉,对于电网企业来说,为了维持正常的电网建设改造。除了利用自有资金解决部分资金来源外,通常会采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来筹措所需的资金。这部分资金采用“统贷统还”的方式。必然涉及到借款费用的分摊方式。

二、贷款费用的概念及确认原则

(一)贷款费用的概念

贷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它包括贷款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等。从贷款费用的定义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贷款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发行债券所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所承担的利息等。

2、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是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溢价在每期的摊销金额,其实质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

3、辅助费用:是企业在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印刷费等交易费用。

(二)贷款费用的确认原则

贷款费用确认主要解决的是将每期发生的贷款费用资本化、计入相关的资产成本,还是将有关的贷款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问题。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是指1年及1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三、贷款费用资本化确认的界定

对于贷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条件,准则强调只有当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贷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3个条件时。贷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以及因外币贷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对于贷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条件,新准则规定:“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应当停止其贷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贷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专门贷款发生的一次性支出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只要资本化期间没有停止,就予以资本化,停止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就应予以费用化。

新准则将贷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分为专门贷款和一般贷款的贷款费用分别处理。贷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根据新准则规定,贷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因贷款种类不同而异。对于专门贷款发生的贷款费用不要求与资产支出相挂钩,但必须考虑资本化期间未动用的专门贷款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将专门贷款在此期间产生的贷款费用扣除该收益后予以资本化。即:专门贷款应予资本化金额=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一尚未动用的专门贷款产生的收益一般贷款利息费用;

对于资本化期间占用的一般贷款,指企业在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如果专门贷款资金不足,占用了一般贷款资金的,或者企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并没有借入专门贷款,而占用的都是一般贷款资金,则企业应当根据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贷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贷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贷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没有借入专门贷款,则应以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为基础计算所占用的一般贷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即企业占用一般贷款资金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一般贷款的贷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当与资产支出相挂钩。即: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贷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占用一般贷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贷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贷款本金×每笔一般贷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四、贷款利息费用的分摊方式

当前,电网企业项目贷款采取了“统贷统还”模式,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如何进行分摊是值得我们深究的问题。

电网建设项目资金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到位的,一旦拨入项目资金,必将产生利息费用,省公司将利息费用分摊至各地市供电局。

以地市局电力企业为例,2010年第一季度省公司分摊利息费用20万元,本年该局电网建设项目有3个,其中:A项目、C项目、E项目为续建项目;B项目、D项目为新建项目。A项目2009年到位的贷款资金500万元,2010年项目由于续建。继续追加资金100万元。该项资金已到位,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贷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B项目2010年资金预计使用300万元。D项目资金预计投入100万元,该项资金已到位,但尚未支付。E项目2009年到位的贷款资金300万元,2010年项目由于续建,继续追加资金50万元,该项资金已到位,并于2010年2月17日完工。

(一)分清资金来源

确认利息费用之前。分清项目资金来源中多少资金是自有资金,多少是贷款资金,贷款利息费用只在贷款资金中产生。假定C项目投入资金为自有资金,则该项目不参与利息费用的分摊。

(二)是否满足资本化时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A项目未能同时满足贷款费用资本化的3个条件,因此A项目利息费用不能开始资本化,不能摊入工程项目成本中,其发生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

(三)区分属长期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或流动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

假定B项目资金中,有150万元属于短期贷款。其余均为2年贷款。现行流动贷款年利率为5.31%,长期贷款利息为5.4%。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10年第一季度工程项目利息费用如下:

第一季度B项目短期贷款利息=短期贷款x流动贷款月利率×贷款费用资本化时间(月)=150×(5.31%/12)×3=1.9913万元

第一季度B项目长期贷款利息=长期贷款×长期贷款月利率×贷款费用资本化时间(月)=150×(5.4%/12)×3=2.025万元

第一季度B项目贷款利息=第一季度短期贷款利息+第一季度长期贷款利息=1.9913+2.025=4.0163万元

(四)确定货款费用中闲置资金

假定A项目100万元资金中,尚未动用的贷款金额50万元,由于省公司拨入100万元,且A项目满足了资本化的3个条件,则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允许全部资本化。因此

要扣除银行尚未动用的贷款50万元取得的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年利率0.36%。

第一季度A项目贷款利息=长期贷款×长期贷款月利率×贷款费用资本化时间(月)一尚未动用的贷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500×(5.4%/12)×3+100×(5.4%/12)×350×(0.36%/12)×3=6.75+1.35-0 045=8.055万元。

(五)在建工程与完工工程的利息分摊的方式

根据上述资料,2010年第一季度省公司分摊利息费用20万元中。剔除在建的A项目、B项目利息费用以及E项目2010年2月17日完工前资本化利息费用,其余属于完工工程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E项目2010年第一季度资本化利息=50×(5.4%/365)×78=0.577万元

假定A项目2010年第一季度尚未完工,则分摊利息费-用如下:

借:在建工程-A项目

8.055

在建工程-B项目

4.0163

在建工程-B项目

0.577

应收利息-A项目

0.045

财务费用

7.3067

贷:内部往来一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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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贷款利息费用的分摊注意要点

当前。电力企业利息分摊模式比较粗放,对于流动贷款与长期贷款界定不清,完工时点未严格定义等原因,导致利息分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影响工程项目成本及当期损益的准确性,因此,在利息分摊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界定流动贷款与长期贷款金额

流动贷款及长期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由于贷款的利率不同。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正确区分贷款的性质,才能更好地分摊利息费用,准确地评价项目管理。

(二)扣除闲置资金产生的收益

一部分电力企业并不关心资金使用效益,借贷资金闲置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新会计准则,在满足了资本化的3个条件前提下,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允许全部资本化,但扣除银行尚未动用的贷款的利息收入。这将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加强资金管理。努力降低资金存量。减少资金隐性损失。

(三)确认贷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时点

某工程项目有多套生产装置或多条线路同时开工或分别开工,各部分分别陆续投产。对于常规项目来说,建设完成即投入生产,建设期、生产期划分明确,建设期利息计算也很明确。而对于分别建造完工的项目。其中部分项目投产,部分仍在继续建设,则不能简单地认为投产就是建设期结束,建造期的利息计算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对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核算及资本化方法进行了改革,“新制度”首先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费用”,而不是原制度所指:“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按照“新制度”,计算资本化利息的起点不仅借款的费用已经发生外。还应当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在此以前发生的利息费用不能资本化,只能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利息资本化的终点,也就是建设期终点,也有两种确定方法:一种是以项目投产为终点,一种是以投资活动结束(即投资使用完了)为终点。这两个时点不一定相同,有时项目投产后仍有部分投资使用。按照“新制度”,则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新制度”改变了借款的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界限。规定当所购建的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即停止其借款的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即资本化的终点从原制度的“办理竣工决算”改为“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判断“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停止资本化的条件也有三条:第一条。固定资产的建造(包括安装)已经完成或实质上完成。第二条。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正常使用。第三条,继续发生在所购建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如果所购建的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只要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时,就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应停止利息资本化。也就是说,对于常规项目,只要建成可以使用,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都应停止资本化。对于分别建造、分别完工的资产,需区别以下两种情况来界定借款利息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第一种情况,建设项目的各部分分别完工,部分建成投产可以使用,其它部分正在继续建设,但不影响生产。对于这种项目,投产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就应停止,建设期利息也就停止计算。例如,由若干条线路组成一项输变电工程。每条输电线路在其它线路继续建造期间均可单独使用,那么,当其中一条线路完工投产时。就停止该生产线借款利息的资本化。每部分资产的建设期利息分别计算,从其开始建设直到建成投产为止。其后的利息计入生产期利息。整个项目的建设期可计算至第一条(或主要)线路投产为止,其后作为投产期。项目投产后,除尚未完工线路的借款利息可继续资本化外,其后利息均计入生产期利息。第二种情况,建设项目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才能使用,则应当在该项目全部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例如:涉及到几个设备改造的,如果流程确定只有当每个设备都建造完成后,整个站才能正常运转。则每个单项工程完工后不停止资本化,须等到整个站完工,统一试车投产后才停止资本化,停止计算建设期利息。建设期从项目投资使用开始计算,直到工程项目全部完工投产为止。可以看出,按照“新制度”,我们计算建设期利息的方法有所改变,对于投产后未完工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计算该部分投资的建设期利息,从而更准确地开展企业生产的成本核算。使项目建设的经济评价更为准确。

总的来说,电网建设改造工作规模大、点多面广,为准确地核算贷款费用资本化以及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我们应对每一笔贷款的贷入及使用情况作出详细的记录,这也就要求我们切实作好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总之,我们应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特别是资金管理水平,使项目建设的经济评价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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