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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女友的房子,签了赠与合同能撤销吗(外3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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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两年前,我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姑娘,双方见面后感觉挺好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半年后准备结婚,但公司却临时派我去国外工作两年。女友得知后觉得异地相处太难要求分手,我想挽留这段感情,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套85平方米的房屋赠与了女友,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同时将房产证原件也交给了她。出国半年后,得知女友另结新欢,并打算结婚,婚房正是我赠给她的那套房屋。

我很生气,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让女友返还房屋及房产证。但女方声称我已将房产证交给她,她也在该房中实际居住,因此该赠与不能撤销。

我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之前的赠与合同并要回我的房子吗?

临沂 王小亮

王小亮:

你好。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所以,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被撤销的,而所谓的“权利转移”,则应区别动产与不动产权利转移的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以交付作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动产以办理过户登记作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据你所述,虽然你已将房产证交给女方,但双方之间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即该房权利并未发生转移,因此你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为了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可向法院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女方返还房屋及房产证原件。

如何预防开发商的“一房二卖”现象

律师:

你好。2007年12月,我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星光家园”商品房一处,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我支付了全部房款,约定3个月后交房并办理房产登记。时值房价上涨,我担心开发商将此房再卖与他人,导致自己利益受损。我听说《物权法》中有一个“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我能否通过该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岛 刘强

刘强:

你好。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该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益,赋予其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以物权效力,即物权排他效力。这种物权排他效力,不仅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人及其他权利人,而且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这就是我国《物权法》新设的制度。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开发商常常处于强势地位,而购房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经常会出现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还不具备,时值房价上涨,开发商宁可冒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而将商品房卖与第三人谋取利润,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而无辜购房者只能依据预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这对购房者是极不公平的,《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正好可以化解这种风险。

如果你对开发商不放心,可以与开发商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即使之后开发商将该房又卖与他人,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该处分行为也是无效的。

我的车酒店门口丢了,酒店给赔吗

律师:

你好。我和一个同事开车到外地一家酒店吃饭并住宿,酒店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叫我把车停放在酒店门口的停车场。我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的一个角落,并锁上车门。饭后我们办理了住宿手续并在这家酒店住下,第二天一早七点钟,当我们办理完退房手续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我的车被盗了,我就直接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现在我们要求酒店赔偿,但酒店却以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律师,酒店可以以无偿保管车辆的理由,来拒绝赔偿吗?

潍坊 李贺成

李贺成:

你好。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酒店没有向你收取车辆保管费,该保管是无偿的,但无偿保管也存在保管关系。你们在酒店吃饭住宿,已经与酒店建立起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给你们,由于酒店未尽到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致使车辆被盗,存在重大过失,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但依据法律规定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律师:

你好。我弟弟生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保险合同。我弟弟病故后,弟弟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拒绝,原因是弟弟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15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6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所以保险公司以弟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而拒绝赔付。

请问律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淄博 王晓霞

王晓霞:

你好。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

你弟弟在投保时没有将自己的实际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使保险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不发生效力,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予以理赔。

(案例由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