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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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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森林建设和保护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究其原因,与我国森林法律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有着重要的关系。本文通过阐述我国现行森林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包括森林法律保护中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诉讼制度不健全三个方面问题,综合运用环境法学、可持续发展论、环境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对我国森林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阐述。

关键词 森林 森林法律制度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森林法律制度概述

(一)森林法的概念。

我国《森林法》中对于森林法的概念做出这样的界定:是调整有关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林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经济的有力工具,属于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森林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生活、生态环境的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森林法》也对森林的保护作出一系列的规定。

二、我国森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森林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顺畅。

虽然我国在森林法律保护制度方面的立法体系基本完善,但是,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在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立法缺乏超前性问题、法律体系不合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不顺畅。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等自然资源立法由于条条块块之间的利益磨擦,因而存着诸多矛盾,亟待解决。以《森林法》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为例,执行过程中明显存在一些矛盾:一是对土地分类标准的认识存在矛盾。按照土地分类,园地是土地分类中的一种,而林业分类应归为经济林。二是对宜林荒地的开发利用产生矛盾。《土地法》规定耕地平衡制度,土地部门加大耕地开发力度,鼓励单位或个人围海造田、开发整理土地和宜耕荒山荒地的开发利用。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宜林荒山荒地作为林地。

(二)执法管理体制落后。

目前,我国森林保护工作并没真正落到实处,我国有关部门对森林保护的监督工作不到位,忽视了森林保护的重要性,造成了很多的环境问题。乱采乱伐、毁林开发和乱占林地等现象依旧猖獗,造成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破坏大、增长慢。林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在内部总结或向上级汇报中,隐瞒事实的现象时有发生。就目前而言,从森林立法到实施,从种苗的购买、种植到砍伐、更新,从规划的设计到实施、修改,不但没有向社会公开,甚至林农、林业企业索取有关的政策文件、资料存在问槛高、收费和手续繁琐等方面的困难。

(三)司法诉讼制度不健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也越发严重。大气污染、水体污染、森林锐减、臭氧层空洞等等无不威胁着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越来越多的公民环境诉讼投诉无门,迫切需要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三、完善我国森林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健全森林法律规范内部体系。对《森林法》与实施细则、退耕还林条件,责任追究制相对应,把诸如造林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从效力等级低的规章提升到法律的层面,对非法占用林地如何处理,自留山是互换或租赁给他人承包等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一些急需填补的法律空白应加紧调查研究,尽快立法,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经济林管理制度等。理顺与已出台的《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之间存在的冲突,消灭立法“盲区”。

(二)执法上,落实执法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森林执法管理人员对于森林的保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林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通过不断学习提高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提高护林主动性和自觉性,有效恰当的制止对森林进行破坏的行为,对限额砍伐管理工作一定落到实处;加强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涉林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的工作人员追求法律责任,并且以案释法增强工作人员按照职责严格行政执法行为的观念,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责任到人,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司法上,完善环境司法诉讼制度。

首先,放宽资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将资格扩大到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将资格扩大到任何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环境权益的社会成员,明确环保团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其次,拓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途径,建立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费用承担机制等。

(作者:郭新帅,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2010级法学专业;指导教师:武婷婷,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教师)

参考文献:

[1]陈祥伟胡海波主编:《林学概论》,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年01月版

[2]曹明德著:《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3]周训芳等著:《林业法学》,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

[4]唐黎标.美国的森林保护措施.绿化与生活,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