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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法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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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民主时代的到来,人们对自己以及他人权利的关注度也与日俱增。走进“衙门”主张权利已不再是什么令人难堪的事情了。而我们权利的裁判者也摆脱了身兼多职的苦差,成了专业性的高“技术”人员,专司“输出”各种判决。自然,判决也因此而引起更广泛的关注,而多数民众的关注却似乎还停留在某个具体的判决书的层面,在此,笔者希望能提供一种理论上的视角。

Abstract: Along with democratic time arrival, the people as well as other people right's attention also grow day by day to oneself. Entered “the yamen” the position right no longer is any embarrassed matter. But our right's referee also got rid has concurred the multi-duties the hard and unprofitable task, has become specialized high “the technology” the personnel, took charge of “the output” specially each kind of decision. The nature, the decision also therefore arouses a more widespread interest, but the most populace's attention actually as if also pause in some concrete written judgment stratification plane, here, the author hoped that can provide one kind of angle of view theoretically.

关键词:判决法律法官解释

key words: Decision law judge explains

作者简介:李莎(1983年-),女,汉族,山东青岛人,厦门大学法学院08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税法

一. 判决的基本要素透视

(一) 判决的理由

经历了中世纪的“神判”后,13世纪开始人们开始不再那么迷信判决的神秘性,判决的面纱也因此而被层层拨开。法官为了让人民相信其所做“决定”的正确性以及可接受性,也不得不加强其对判决的说理。尤其是随着民主和科学的发展,人们对判决需要说理的确信度也逐步提高。在人们权利意识增强的今天,司法公开公正已是世人皆知的原则,判决的神秘性也便不具备存在的市场了,自然,对判决理由的需求应运而生。

(二) 判决活动的参与者

判决的最终做出是一系列前期活动完成后的必然结果。这就像是一场严格的考试,当事人双方是考卷的出题者;法官就是这场考试的考生,他们必须通过掌握的足够多的知识,以完成考试并交出完美的另出题者满意的试卷;至于检察机关以及民众、媒体等则是这场考试的监考官,他们尽一切所能以防止考生作弊。

二、判决的评判

(一)评判标准

1994年,美国的一起杀人案引起了世界的震动!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而对其的判决更是引起了世界范围的讨论。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而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释放,但在民事审判中被认定应负有责任。这对迷信实体正义的人来说,绝对是对法律的极大羞辱。那么,对于案件的判决,究竟如何评判其正义与否?

首先,何为正义?正义,犹如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从古希腊哲人柏拉图的“和谐论”一直到当代正义论大师罗尔斯的“自由与平等论”,正义一直都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道德理想和法律目标,包含了人类对美好生活的无限希翼和向往。然而,正是由于正义本身的这些特征,导致对其判断具有不同的标准。

大体而言,可将对判决的判断标准分为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实体标准更计较判决结果的正义,体现对法官的道德约束。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标准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如刑法学中所说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类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标准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或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判决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结果,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而程序标准,是囿于人类人类自身的弱点而设计相应的规则以保证“看得见的正义”,而不论其结果是否符合道德伦理。

(二) 批阅者

对法官的这一份复杂的答卷,究竟应该由谁来做最后的批阅?当然,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的是,任何人都权利对这份答卷做出评价。诉讼参与者是当然的评阅者,因为他们是判决中的主演,判决是对其自身的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削减。作为“卫冕之王”的媒体,自然更乐意对判决“指点江山”,并很有可能通过自己的评论而影响公众的偏向。而权利意识日渐增强的公众也会对其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有关判决的信息,加之自己的前见而对判决做出一定的评价。但我认为这些“阅卷者”,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往往陷于感情的泥潭,忽略法律的理性,故他们做出的评价往往充满个人情感,是过于理想的自我发泄,往往缺乏法律应有的客观性。因此,让其做最后的阅卷者对法官而言有失公平,因为其没有共同的法律前见。所以,笔者认为,基于判决的专业性,应该由法律职业共同体来做最终的评判。

三、最后的深思――判决是案件唯一的正确答案?

判决是受法官个人前见影响的,作为适用法律的法官,虽然必须严肃对待其所经手的每一件案子,努力做到谨慎,但也必定会存在非理性的因素。另外,由于时代的变化性,某些现在看来可能是案件唯一正确答案的判决在事隔多年之后,可能失去其当时的合法性而变得不再正确,毕竟,不同时代的人的生活环境以及所获得的前见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判决应该是案件的正确的答案但却不是唯一的正确的答案。

参考文献:

[1] 【德】G・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法哲学》[M],法律出版社,第一版

[2] 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3]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